乌审旗陈某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1-06-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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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MGRTHZ1615972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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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7月某日,某公司项目部陈某某在乌审旗某矿区井下掘进作业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脑部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某致残等级为8级伤残。事后,陈某某要求某公司项目部给付60万元作为损害赔偿。某公司认为,陈某某是在工作中因个人操作不当导致脑部受伤残疾,属个人行为过错,公司仅同意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35万元。双方因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经多次协商未果后,于2020年11月某日来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在告知双方当事人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受理了此案。首先,调解员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陈某某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期间因公受伤并导致残疾,今后生活将受到严重影响,因此某公司应给予经济赔偿,要求公司支付伤残赔偿金60万元。某公司当即表明, 自陈某某受伤至今,治疗的费用全部是公司支付的。同时,为了陈某某受伤一事,公司多次协调相关部门给予帮助,但陈某某却仍然索要高额赔偿。因此,某公司表示除此前已经垫付的医药费、部分生活交通费26.66万元外,最多再赔偿15万元。听到公司的表态,陈某某瞬间情绪激动,认为15万元数额太少,双方各执一词,争吵不休,调解陷入僵局。
调解员安抚双方情绪,对双方进行法律宣讲。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鉴于陈某某现与某公司项目部终止劳动关系,调解员根据法律规定和陈某某实际收入标准以及当地赔偿标准,经测算后认定,某公司项目部应赔偿陈某某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赔偿康复费、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52.666万元。陈某某主张的60万元赔偿不具备合理性和合法性,希望陈某某能够做出适当的让步。
经过调解员的释法明理,陈某某主动提出,索要赔偿确实应讲理讲法,表示同意让步,按照法律规定只要求赔偿52.666万元。但某公司提出:不同意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只同意赔偿陈某某15万元,表示只要陈某某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留在某公司项目部继续工作。这对于陈某某以后的生活是个保障。陈某某对此并不同意,认为现身体已残疾,又因赔偿金与公司项目部产生矛盾,日后很难继续工作下去。某公司项目部随即承诺陈某某可继续上班,并且公司不会为难陈某某,如若不能,则只能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调解又一次陷入僵局。
调解员劝说公司负责人,陈某某身体已残疾,劳动能力有限,陈某某继续上班,对于公司的日后管理上也存在一定困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某公司应对陈某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且陈某某索要的赔偿款是依法依规确定的,赔偿范围合理合法。最终,某公司终于作出让步,同意调解员提出的赔偿金52.666万元的主张。双方对调解协议达成一致,至此,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调解结果】
2020年12月某日,双方在调委会的主持下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1.某公司项目部一次性赔偿陈某某52.666万元,(其中医疗费15.8万元,护理费2.781万,生活费2.085万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及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32万元);
2.某公司项目部已赔付陈某某26.666万元,自协议签订3日内,再一次性支付陈某某剩余款26万元;
3.陈某某或陈某某亲属不得以任何形式就此事再向某公司项目部提出索赔。某公司项目部不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此事一次性解决。
事后,调解员对此案进行了回访,双方当事人都已履行协议,纠纷得到了合理解决,并对镇调委会的此次调解非常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由工伤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虽然起初纠纷双方都态度坚决,不肯让步,使调解陷入僵局。但经调解员多方面入手、多次沟通,最终得以成功调解。在整个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始终思路明确。首先,在调解初始,调解员第一时间找到项目部负责人,调查走访,认定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陈某某的情况确为工伤。其次,调解员查阅了陈某某的所有住院治疗单据,初步了解治疗所花费用,并掌握了其诉求。再次,调委会发现双方对赔偿金额差距较大,遂以此为切入点,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将调解金额定在一个相对合理的范围内,这是调解成功的关键所在。最后,调解员在向某公司明确其责任的同时,说明赔偿金额的合理性;又找到陈某某及其家属,耐心做陈某某的工作,从当事人角度去思考和说明问题,使其明白赔偿金额的确定是有法可依的。这起纠纷通过调解员综合运用法、理、情的调解方法,得到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