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海南区王某与某工地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1-03-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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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MGRTHZ1615968582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王某在尤某承包的工地开车拉货,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日上午,王某在工地拉货时因道路上有石头挡路,随即下车搬石头清除道路障碍时,将左脚大拇指砸伤,造成足部开放性损伤伴骨折、脚趾神经损伤、脚趾肌腱损伤、血管损伤、脚趾开放性伤口伴有指甲损坏。事发后,王某在乌海市海勃湾区某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该工地支付了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27710元。治疗结束后,王某要求该工地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00000元。
双方就后续赔偿金额问题产生分歧,又不愿因此事闹上法庭,故找到乌海市海南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案后选派了2名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工作。调解员对本起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沟通了解,通过调查发现双方争议主要集中在赔偿金额的问题上。
该工地承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和王某在工地上所受的伤,也愿意作出相应的赔偿,但认为王某提出的赔偿金额过大,只接受80000元的赔偿。王某则认为,自己面临房贷、赡养老人等压力,这次受伤骨折导致休养期间不能继续工作,无法偿还近期的房贷,生活压力较大,故提出200000元的赔偿要求,并不愿意作出让步。
双方对赔偿金额认定差距较大,且态度坚决,调解员面对双方当事人互不相让的情况,并没有放弃调解,而是针对双方的主要争议问题,仔细查看了王某所有的诊疗记录及各项发票收据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其中涉及此次纠纷的包括:(一)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二)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职员伤残等级确定,不同等级,赔偿标准不同。
调解员参考上述规定,按照王某的受伤程度以及平均工资水平,提出该工地一次性给予王某100000元的赔偿金。
根据当前案情实际,调解员分析后决定接下来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案,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首先,调解员与该工地负责人进行了沟通。调解员指出,王某确为该工地员工,且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明确了该单位应付的责任。考虑到王某因受伤面临房贷、赡养老人等较大的生活压力,根据工伤赔偿的相关法律、条例规定,建议该工地一次性赔偿王某人民币100000元。其中,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27710元及王某因受伤向该工地借款25000元不再扣除。该工地负责人经考虑后同意了该建议。随后,调解员又与王某进行了沟通。调解员表示,非常理解王某对现在所面临生活困难的担忧,但对工伤赔偿的金额要基于现实的考虑,也要依据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计算,而不是无依据盲目要价赔偿。
经过调解员耐心劝导和说服,并向王某仔细讲解了工伤赔偿的标准,在法律法规面前及调解员的努力调解下,王某最终做出让步,同意了调解员提出的赔偿建议。至此,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得以圆满化解,双方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某日,双方当事人在调委会的主持下自愿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某工地赔偿王某伤残赔偿金、误工费、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0元,并于当日一次性付清;
2.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27710元及王某因受伤向工地借款25000元不再扣除;
3.协议签订后,赔偿款交付王某,即为该工地应当给王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全部赔偿到位,纠纷一次性解决,王某不得再就此事向该工地提出其他赔偿要求。
事后,调委会对此案进行了回访,协议履行良好,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虽然起初调解双方均态度坚决,不肯让步,但经调解员多次沟通,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最终得以成功调解。
首先,在调解初始,调解员第一时间调查了解了本次工伤纠纷的具体情况,以及双方的诉求;其后,调委会在第一时间明确了双方矛盾的焦点在于赔偿金额的差距。调解员以此为切入点,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将调解金额定在一个相对合理的范围内,先找到该工地负责人,明确其责任的同时,站在其角度,说明此赔偿金额的合理性,工地负责人接受了此建议;最后,调解员找到王某及其家属,耐心做王某的工作,从王某的角度去思考和说明问题,使其明白赔偿金额的确定要有理有据,最终王某也同意此建议。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力求做到一碗水端平, 而不是偏袒哪一方, 真正成为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工伤纠纷情况各异,一定要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实际出发,并在第一时间明确双方矛盾焦点,以此为突破口,调解中晓之以理法,动之以真情,努力缩小双方差距,达到双方都满意的调解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