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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吉阳区勾某与林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1-03-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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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RTHZ1615800881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某日,林某某驾驶小轿车在三亚市某路口与勾某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相撞,勾某受伤。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因林某某与勾某均未尽到安全驾驶的注意义务,双方对事故发生的过错基本相当,对事故发生负有同等责任。

此次交通事故,双方因赔偿标准、赔偿范围等问题各执己见、互不相让,遂向三亚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双方的调解申请后,立即委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向承办案件的交警以及勾某家属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通过与勾某妻子交谈及查看病历资料得知,勾某目前伤情较重,生活处于无法自理状态,且尚未得到林某某和保险公司的任何赔偿。

调解工作开始后,调解员先是告知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随后依次听取了事故双方的诉求。勾某的妻子及母亲认为,林某某作为轿车驾驶人过错责任更大,应该由林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而不是同等责任。勾某妻子提出,丈夫在事故后生活不能自理,时刻需要人照顾,导致自己无法分身外出工作。目前家庭不仅彻底断了收入来源,还要承担巨额的医疗费用,生活难以为继。林某某一方则拒绝了对方要求依照主次责任进行赔偿的要求,只同意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并主张其给付的赔偿金也应以保险公司理赔为准。

由于勾某的家属情绪激动,调委会决定暂时先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将双方当事人隔离。调解员先是积极引导勾某家属恢复理智,待其情况稳定、恢复理智后再耐心向其进行明法析理。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在质量、速度等方面超出行业标准,达到二轮轻便摩托车认定标准的,应当被认定为二轮轻便摩托车。当时勾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就属于超标电动自行车,被交警部门判定为轻便二轮摩托车并无异议。加上涉案路段没有交通信号灯,车流较少,勾某无证驾驶未上牌的超标电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与正在拐弯的林某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故交警认为事故双方均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对于勾某家属希望林某某多承担赔偿责任,借此提高第三方赔偿金额诉求,调解员也进行了耐心解释。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都会不分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但在超出交强险理赔范围的部分,商业保险一般都是按照责任比例理赔,不太可能提高理赔比例。希望勾某方能够降低关于赔偿比例的心理预期,放弃不切实际的诉求。同时调解员还及时告知勾某家属,2020年9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高了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调整为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调整为1.8万元。勾某可待伤情稳定申请伤残鉴定,并根据伤残鉴定等级向保险公司主张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强险会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安抚完勾某家属,调解员转头又与林某某深入沟通,希望其适当给予对方一些人道注意补偿。林某某虽同情对方的处境,但仍拒绝按照主次责任赔偿,只同意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调解员转换调解思路,采取换位思考的方法指出勾某方的家境难处,鼓励林某某给予适当的帮扶救助,并站在林某某的角度分析了利害关系,告知纠纷不解决只会消耗双方的时间、精力,得不偿失。经过不懈努力,林某某最终同意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在承担同等责任赔偿之外,再给付勾某1万元补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1.勾某的医疗费用,由林某某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超出交强险理赔范围的医疗费用,由林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的范围内按同等责任比例予以赔付;

2.勾某的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及后续治疗费、手术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相关费用,以林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予以赔付,超出保险公司理赔范围的费用,则由勾某和林某某按同等责任比例进行承担;

3.除保险公司赔偿外,林某某另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万元给勾某作为补偿;

4.本协议书各方签字后生效,待履行完毕赔偿责任后,互不追究对方责任,并作为此事故的一次性结案处理。

【案例点评】

关于电动自行车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被认定为二轮摩托车和机动车的问题,很多当事人不理解,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产生质疑。这个时候,就需要调解员释法说理,将认定为轻便二轮摩托车的依据阐述清楚,认定事故双方的责任,方能消除当事人心中疑云,维护国家机关的公信力。

调解员在调解案件的过程中,根据现场的突发情况,采用了不同的调解方法,释法说理,晓之双方以利弊,情理与法理贯穿于调解工作的始终,才努力促成本案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结果。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门沟通艺术,调解过程中,如果方法运用得当,往往能起到促成调解的积极作用,有助于化解矛盾,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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