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县唐某某与某合作社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2-0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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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LJRTHZ161414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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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初,唐某某在龙江县某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某合作社)打工,双方口头约定2014年至2020年间,某合作社支付唐某某工资共计人民币175000元。期间某合作社仅支付给唐某某工资人民币5000元,剩余的人民币170000工资至今未支付。唐某某多次找到某合作社索要工资,某合作社均已暂无资金为由拒绝支付所拖欠工资,双方就此产生纠纷。2021年1月某日,唐某某来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唐某某要求某合作社支付拖欠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70000元,调委会立即联系了某合作社相关负责人核实情况,在征得其同意后受理了此案。
【调解过程】
受案后,调委会立即指派调解员来到某合作社开展调查走访工作。经调查得知,某合作社经理高某某确认了唐某某2014年至今在其经营的某合作社打工,打工期间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对于劳动报酬有关事项有口头约定,某合作社每月支付给唐某某月薪不等。唐某某在某合作社打工期间包吃包住,工作时间不定时,所以某合作社未定时定量支付其工资。某合作社经理高某某也确认了2014年至今共应支付给唐某某工资175000元,但截止目前仅支付给唐某某一次人民币5000元的工资,其余的170000元的工资至今未支付。双方于2020年12月份曾签订了一份欠款收据,收据上也确认了某合作社欠唐某某工资共计人民币170000元的事实,双方还约定了还款时期为2020年年末。某合作社经理高某某向调解员出具了当时签订的欠据。
随后调解员询问其为何未按照欠据约定的日期支付唐某某工资。某合作社经理高某某表示,2020年其因受政策、经营和疫情等因素影响,某合作社经营不善亏空严重,现暂时无钱支付其所拖欠的工资,唐某某不容其解释,天天来某合作社索要工资,某合作社经理高某某对于此事也表示无可奈何。
调委会通过调查确认了双方劳资纠纷的基本事实,调委会认为双方的矛盾点在于何时以何种方式支付工资找到折中点,劝导唐某某做出合理让步,给予某合作社时间和空间筹备资金,缓和双方矛盾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调委会找到某合作社经理高某某进行劝导工作,调解员首先向其讲明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某合作社一直拖欠唐某某劳动报酬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已经对唐某某构成了侵权行为。如果唐某某诉至法院,某合作社势必被动应诉并承担法律责任,而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会影响某合作社的信誉,最终对其生产经营产生不良的影响。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导,某合作社经理高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也深知在这个信用至上的社会大环境里,企业信誉对于其继续经营的重要性,随即表示某合作社愿意积极配合调委会工作,尽快支付拖欠唐某某的工资。某合作社经理高某某又表示,合作社目前正在出售一批厂房和资产,变现后用于继续经营和支付所欠工资款项,但出售变现需要时间,某合作社希望调委会能够出面让唐某某多等一段时间,待合作社筹集资金后一定会支付所拖欠工资。
而后调解员找到唐某某进行劝解工作,调解员首先表达了某合作社经理高某某对其在合作社打工期间的工作十分满意,也十分认可唐某某的为人,如果唐某某愿意,希望唐某某能够继续留在合作社工作的意愿。随后调解员表明了某合作社经理高某某之所以未按照欠条支付工资的难处和原因,引导其换位思考。唐某某听后对某合作社情况表示了理解,也十分同情合作社目前的处境。唐某某表示,其在合作社工作了7年有余,某合作社经理高某某对其生活十分照顾,从来没有亏待过自己的吃喝,双方相处也十分融洽。唐某某表示对在合作社这份工作也有感情和不舍,但因家庭开支和临近年关等原因,自己也十分需要这笔工资。唐某某也表达了自己的难处。
调解员对于唐某某的想法表示理解,对于其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索要被拖欠工资的行为表示支持,也希望能够帮助其维护自己的权利尽快得到工资,但基于某合作社目前经营状态的事实和高某某解决问题的态度,希望唐某某能够换位思考,认清眼前事实,适时让步给予对方时间,以便对方能够筹集资金,最终能够拿到拖欠的工资达成维权目标。唐某某当即表示可以给某合作社一段时间,同意和某合作社当面协商确定具体支付所拖欠的工资时间。
见时机成熟,调委会召集唐某某和某合作社经理高某某进行面对面调解。调委会当场确认双方拖欠工资数额等事实并查看欠据等证据材料,随后调委会建议,根据某合作社实际情况,唐某某再给对方一段时间,待某合作社出售部分资产变现后,立即支付所拖欠工资。建议双方通过协商确定一个具体支付时间,以免久拖不决。同时,双方达成一致后,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经过调委会反复劝说,双方终于就具体还款日期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在调委会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调解协议书,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某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次性支付给唐某某劳动报酬(工资)人民币壹拾柒万元(170000元);
2.履行方式和时限:某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用现金或转账方式履行,履行期限为2021年1月某日前;
3.双方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经回访,双方已按约履行,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本身需要侧重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但是对于调解来说公平公正解决纠纷的关键点在于,确认纠纷矛盾点,分析双方利益平衡点,在保护劳动者权利的同时,找到缓和权衡的方法,最终促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本案看似是单纯的欠薪问题,矛盾关系简单,矛盾点单一,但是因沟通等问题,简单的矛盾却不能快速化解,这就需要调委会找到矛盾点,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劝导互相让步,帮助双方权衡利益,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