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刘某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1-03-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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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RTHZ1614063843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初,刘某因为胸部疼痛前往北京市丰台区某社区医院就诊,经过问诊和检查后开具药物。服用药后,刘某疼痛并未缓解,呈加重趋势,遂前往另一所医院就诊,诊断为“带状疱疹”,经过治疗后带状疱疹恢复,但出现后遗神经痛病症,每日需要服用大量的止痛药,前往多所医院诊治未果。与首诊医生沟通后,刘某不认可医生和医院相关领导回复,致电北京市丰台区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医调委调解员在电话中耐心安抚刘某,待其情绪缓和后,告知其需要准备的资料、调解流程。结合疫情防控要求及刘某自身情况,调解员决定采用电话沟通的方式向刘某做初期调查,确定事实经过。
刘某陈述医方存在的过错,明确损害后果,并向调解员表明自己是否在其他医院进行后续治疗,产生的诊疗费用和其他费用等问题。刘某在电话中称,自己在就诊前几天硌到胸部,并在就诊时向医生说明情况,在进行X光片检查时,刘某发现自己胸腹部有水泡,再次告知医方,医方没有再进行进一步检查。刘某认为由于医方疏忽导致自己延误治疗,造成后遗神经痛。自己身体健康,每年都进行体检,刚在其他医院进行了骨密度检查,结果在正常值范围内。医方诊断为骨质疏松依据不足,因此要求医方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44718.65元。
简单了解情况后,医调委调解员和医方进行电话沟通。医方称,一是刘某首次就诊时主诉因被硬物硌到胸部,因此考虑是否存在骨折的问题,二是刘某因长期在该医院开药看病,因此根据之前开具的补钙的药物和刘某年龄诊断刘某存在严重骨质疏松,刘某就诊时无疱疹症状,医方诊疗无过错,治疗措施符合诊疗规范,因此医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第一次背对背电话沟通后,调解员明确双方的争议焦点:一是医方是否存在误诊,对刘某病情是否存在延误。二是医方诊断骨质疏松是否有依据。争议焦点明确后,调解员召集相关专家进行专家评议。专家根据双方提交的病历,找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详细解释该案中涉及的专业知识和需要注意的问题,进一步明确调解方向,调解员开展进一步沟通调解。
电话沟通过程中,刘某情绪不稳。调解员先为刘某明确讲解整个调解、评议流程,舒缓焦虑情绪,并进行评议意见关键点分析。结合专家评议意见,调解员向双方明确指出,结合专家评议意见,调解员向双方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诊疗过程中医方存在过错,且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医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综合双方提交的病历资料分析得出,刘某年龄偏大,后遗神经痛与刘某年龄、合并基础疾病以及免疫力存在一定关系。医方对于骨质疏松的诊断依据不足,且带状疱疹在老年刘某身上临床表现不典型,临床工作中易发生误诊,患方在主诉皮肤局部气泡后应更加慎重与警觉。医方在对应带状疱疹的诊断上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医方的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因此医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过调解员与医患双方多次电话沟通,医方承认自己在诊疗过程中的不足之处,刘某也接受调解员的综合评议意见,最终医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双方调解意见达成一致,协议内容如下:
1.医方赔偿刘某各项损失6000元整;
2.双方向法院申请对该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
3.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在各种纠纷案件调解中,医疗损害责任类纠纷调解难度大,一是因为专业性强,一般人不具备专业医学知识,患者无法从专业角度找出医方的具体问题,发生纠纷后患者与医院间产生不信任感,不认可医院回复。二是患者通常在诊疗过程中身体上遭受到侵害,因此双方很难在赔偿金额上达成一致。三是发生纠纷后,医患双方站在各自的角度分析问题,沟通不畅,容易导致矛盾激化。医调委作为中立的调解机构,要从情理法三方面和医患双方沟通,受理案件后借助专家评议,专业、客观地看待案件本身,找出医方的诊疗问题,做到有理可依;再根据评议意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制定调解方案,做到有法可依;最后和双方进行沟通,站在中立的角度指出双方的问题,既要考虑到刘某的感受,也要让医方信服,最终达到调解意见一致,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