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星区李某某与刘某某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1-05-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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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RTHZ161405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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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某某在娄底市娄星区某商业街经营一家糕饼店,店铺经营范围包括桃酥、糕点和饮料。因经营需要,刘某某和李某某签订了劳动合同,李某某负责制作桃酥和糕点。2020年7月某日,李某某为使蒸发的热气、油烟气对准排风扇,便将灶台向右移了一个身位。正当李某某制作桃酥时,刘某某抱着一消毒柜推门而入,消毒柜顶住了李某某背部,导致李某某身体失去平衡朝前倾倒。慌乱中,李某某右手撑在热油锅中,致使右手严重烫伤。刘某某见状立刻将李某某送至市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护理费合计9450元。10天后,李某某的伤情得到控制并开始好转,但仍需每周换药和做后续治疗,直到完全愈合。2020年7月下旬某日,双方就该赔偿事宜向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本案后,委派调解员前往调查。调解员在调查了解经过后,与双方进行沟通。李某某认为,自己是在上班时受的伤,刘某某应当支付工资,并赔偿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用,终止劳动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李某某提出两个方案:方案一要求刘某某立刻赔偿在调解之前产生的医疗费用共计9450元,后续产生的各类费用另计,均由刘某某承担;方案二要求在治疗结束后,因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后续康复治疗、复发或并发症产生的治疗费用、误工费、伤残等级鉴定费等,由刘某某承担百分之八十,李某某承担百分之二十。刘某某对支付工资的要求没有异议,但对李某某提出的其它赔偿心存疑虑。刘某某一方面担心李某某以治疗为由无休止索赔,另一方面根据李某某之前的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希望李某某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也尊重李某某的选择,愿意终止劳动合同。
在了解双方的想法后,调解员认为纠纷的焦点在于:1.医疗费用的赔偿方式、赔偿数额;2.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3.若终止劳动合同,违约金该如何确定。针对上述问题,调解员首先和李某某进行了沟通,并告知如果选择方案一,则表示当事人同意放弃伤残等级鉴定,一次性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如果达成协议,李某某不得就该纠纷再次要求刘某某赔偿,将来因伤残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必须由李某某自行承担。如果选择方案二,则待李某某治疗结束后再进行调解。李某某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若不愿意,则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由刘某某支付赔偿金。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赔偿金的数额为李某某2个月工资。经征求意见,李某某选择了方案一。李某某要求尽快将纠纷处理到位,并表示在达成协议、结清所有费用后不再要求刘某某承担任何费用,同时也明确表示自己不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之后,调解员又和刘某某交谈,并向其阐释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即自与李某某签订合同后,双方劳动关系成立。李某某作为刘某某的员工在桃酥店工作期间受伤,刘某某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李某某工资报酬,赔偿李某某在工作中受到的人身损害。在工伤事故处理中,劳动者是无责的。但刘某某坚持认为李某某本人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理由是“如果李某某不擅自将灶台往右移一个身位,就不会发生该起事故”。在了解刘某某的想法后,调解员再次和李某某进行了沟通,李某某认为,为了通过调解的方式处理这纠纷,避免走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等较为繁琐的程序,本人自愿在此事故中承担一定的责任,愿意承担协议签订后的后续治疗和其它所有费用。刘某某理解李某某不愿继续履行合同的想法,愿意支付李某某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调解员认为双方已经确定了赔偿方式,赔偿金额差距不大,继续安排双方开展面对面协商,最终,2人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纠纷处理结束。
【调解结果】
经过调委会多次调解,当事人在充分理解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最终于2020年7月某日达成调解协议:
1.由刘某某支付李某某工资2500元,于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
2.刘某某赔偿李某某医疗费、护理费等一切损失合计人民币9450元,扣除已支付的4000元,余款5450元于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到位;
3.刘某某支付9000元劳动合同终止的赔偿金,于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到位;
4.李某某今后的医疗费、护理费及有可能发生的伤残赔偿费由李某某承担,与刘某某无关;
5.双方已无其他争议,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时生效。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刘某某当即履行约定的给付义务。2020年7月下旬某日,调解员通过电话回访了刘某某、李某某,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基于劳动关系的工伤案件,在个人或家庭经营的小作坊、小企业中十分常见。个体工商户作为用人单位,常常采用口头约定的方式与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双方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并无明确的认识,纠纷发生后往往因为权责不明、赔偿数额难以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等问题而不易化解。在此类纠纷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既要依法依规准确定性,又要注重调解技巧和手段的运用。
本案中,调解员十分注重调解方法,采用“背靠背”的方式,分别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纠纷的焦点一般是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调解员抓住问题的核心,在“背靠背”过程中始终围绕焦点问题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并结合《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阐明双方应承担的责任,摸清双方的心理底线和预期利益,在双方能够接受的范围内将意见往中间靠拢,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共识,圆满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