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魏某与某口腔医院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1-04-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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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RTHZ1613656461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魏某2020年1月与上海市金山区某口腔医院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1个月,该劳动合同将于2020年12月到期。2020年11月某日,某口腔医院书面通知魏某将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并于当日与魏某就经济补偿金等达成一致。当日晚上,魏某在朋友圈中有针对性地辱骂作出不续签劳动合同决定的科室负责人。2020年12月某日,某口腔医院书面通知魏某因其严重违反该医院规章制度辱骂同事作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拒绝支付先前承诺的经济补偿金。魏某认为某口腔医院认定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理由并不充分,将该纠纷反映至信访办。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信访办将该案委托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调解过程】
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了该纠纷后,选派了2名人民调解员对该案件进行调解。调解员在认真查阅了魏某和某口腔医院提供的各种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后,电话联系了双方当事人进一步了解纠纷的具体情况。在全面地掌握了纠纷情况后,调解员请双方当事人到劳动监察调解室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到场后,调解员宣读了调解双方在调解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调解室纪律,并再次询问双方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
调解开始后,调解员请双方再次陈述纠纷经过。魏某表示,疫情期间其他同事无法到岗时都是她一个人上班。现在某口腔医院作出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无正当理由。其所发朋友圈并没有指名道姓,某口腔医院认定其辱骂科室负责人证据不足,不能单方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对此,某口腔医院表示,虽然疫情期间在人手不足的情况下,魏某积极配合科室工作安排,但通过监控发现魏某在晚班时经常早退,因此作出了不与魏某续签合同的决定。仅亲友和同事可见魏某当晚所发的朋友圈,虽然没有指名道姓,但结合其陈述的事件,看到信息的人能够明确知晓其朋友圈所指向的对象。而事实上也已经有其他同事在该条朋友圈下进行评论,对科室负责人的名誉造成了很大的影响,间接也影响了某口腔医院的声誉,所以作出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听了当事双方的陈述,调解员解释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者魏某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某口腔医院在劳动合同到期前提前30日书面通知魏某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并承诺支付魏某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做法是合法合规的。所以此次纠纷的主要争议之处,就在于魏某发朋友圈的行为是否严重违反了某口腔医院的规章制度给某口腔医院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某口腔医院是否可以据此单方面解除与魏某的劳动合同。
公民的名誉,是社会对公民的品德、情操、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形成的社会评价,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魏某虽然没有在朋友圈提及科室负责人的真实姓名,但结合魏某有针对性的言语及看到魏某所发布信息的特定受众,即使魏某未明示其文字所指向对象,但看到信息的人也能知晓其所指向的对象。魏某用侮辱性的语言辱骂科室负责人,事实上已经侵害了科室负责人的名誉权。但该条朋友圈的受众范围有限,认定该条朋友圈对某口腔医院的声誉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的证据不足。同时调解员在查阅了某口腔医院的规章制度后,并未发现辱骂同事的相关条款,因此魏某发朋友圈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给某口腔医院造成了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只有劳动者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用人单位才能单方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魏某的情况明显并不属于这其中任何一项,因此某口腔医院单方面作出解除与魏某的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依据不充分。如果某口腔医院坚持单方面与魏某解除劳动合同,已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魏某在某口腔医院工作了11个月,因此应该获得相当于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听了调解员的解释后,当事人双方都冷静了下来。魏某首先表示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删除之前的朋友圈,并重新发布1条道歉的朋友圈,同时当面向科室负责人致歉。随即某口腔医院也表示撤回与魏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维持原先不续签合同的决定并支付魏某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魏某表示接受,至此双方达成一致。
【调解结果】
魏某与某口腔医院签订了如下调解协议:
1.某口腔医院与魏某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12月期满,届时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某口腔医院向魏某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魏某向科室负责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双方无其他争议。魏某和某口腔医院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向2位人民调解员表示了感谢。
【案例点评】
在实践中,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没有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两者引起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在前一种情形,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在后一种情形,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2倍于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在调解此类纠纷时,调解员需要熟悉相关法律依据,明确用人单位可以合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正确区分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其次,调解员必须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处理纠纷,这样做出的调解方案才更具有公信力。最后,调解员要平衡各方利益,使各方利益达到最大化,这样才能很好地处理矛盾,做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