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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李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1-05-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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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RTHZ1613652798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李某在上海市闵行区某实业公司从事装卸工作,月薪7500元。但该公司从2020年8月起,突然停止发放工资,也没有对李某做出任何说明。李某多次找到公司负责人陈某讨要欠薪,均无果。于是,李某诉至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8月至2020年11月的工资,共计3万元整;报销款1.98万元。经劳动争议调解受理中心引导先行调解,2020年12月某日,某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了该起案件。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该案件后,委派调解员联系公司方了解情况,但始终无法联系到公司负责人陈某。于是调整策略,找到李某当面了解情况。在和李某的沟通中,李某的情绪非常低落,告知调解员公司拖欠工资已经严重到影响其生活。调解员及时劝慰李某暂时放下这个事情,先去找个新工作,最起码保障自身的生活需求。

与李某沟通后,调解员认为,想要解决这起纠纷,必须先联系到公司负责人陈某。在连续3天的努力后,陈某终于接听了电话。调解员在电话中,就公司拖欠李某劳动报酬一事和陈某进行了耐心沟通。陈某表示自己正在处理这件事情,但是现在没有能力支付。调解员约陈某到调委会当面和李某沟通,陈某表示同意,但说明近期在外地讨要项目款,等他回来后会联系调解员。调解员表示接受,并要求他1周内回复。1周后,陈某仍未出现。李某十分气愤,并决定到陈某的住址处寻找他。调解员得知后,告知李某可以寻找陈某,但找到后不能有任何过激行为,且要第一时间联系调解员,李某表示接受调解员的建议。

3天后,李某找到了陈某,并电话联系到调解员。调解员马上致电陈某进行沟通,并劝说陈某到调解室进行具体协商。在征得陈某同意后,当日下午,调解员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一开始,调解员先严肃批评了陈某的行为,并向其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陈某拖欠工资的行为不但违反了法律,而且影响到员工的日常生活。陈某听后,表示其知道拖欠员工薪水是违法行为,但其目前的经济状况确实无法支付工资。陈某目前已在某二手车平台上出售了其名下的2部车,并表示只要汽车出售收到钱款会立即支付员工的工资。这时,一旁的李某又增加了诉求,要求陈某支付加班费。陈某听后在查看工作记录和进行计算后认可了加班费。但陈某也表示,他并不只是拖欠了李某一人的工资,还有其他员工的工资。其卖车的估价只能先解决所有人一半的工资,还有一半则需要等1名客户支付项目款。这笔项目款会在2021年1月某日之前支付到他的账户上。

调解员听后,表示理解陈某的难处,并根据双方的需求,提出分期付清欠款的建议。鉴于目前陈某的经济状况,李某同意了这个方案,但李某要求陈某确定实际的付款期限。于是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双方约定第一笔付款为2020年12月某日前,第二笔为2021年1月某日前。同时,李某表示拿到工资后会马上到仲裁协会撤诉。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李某与公司负责人陈某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陈某分两次给李某支付工资,第一次在2020年12月某日前,第二次在2021年1月某日前;

2.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条款自觉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反悔、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点评】

作为企业的负责人陈某,应合法经营、诚信经营。当企业经营出现困难时,要正确面对、妥善解决,并在第一时间平息和稳定员工的情绪,告知实情,而不能采取逃避的方式消极对待,造成员工的困扰。

调解员受理该案后,及时介入,通过调查研究了解案件的详情,并认为找到公司负责人是解决问题的关键,随后不厌其烦地多次联系陈某,并找到陈某,最终安排双方坐下来面对面沟通协商。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耐心倾听、细心观察,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对双方当事人劝说引导,并适时提出建议,最终让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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