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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包某与陆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1-04-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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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RTHZ1613651606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某日晚,包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正常行走的陆某在崇明区某公路交叉口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陆某多根肋骨骨折、头部受伤、蛛网膜下腔出血。事故经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包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陆某不负事故责任。陆某伤势严重,陆某家属要求包某赔偿因此次交通事故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9万元人民币,而包某是外地来沪打工人员,收入低,双方对赔偿金额存在较大争议。半个月后,包某与陆某家属一起前往上海市某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对该起交通事故纠纷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在接到调解申请后,立即委派调解员对双方展开调解。首先,调解员向双方介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程序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并请他们分别讲述纠纷发生的整个经过。陆某家人表示,陆某伤势严重,医药费等支出已有3万多元人民币。其丈夫为照顾陆某不能外出打工,家中已无其他经济来源,因此要求包某赔偿经济损失9万元人民币。包某听了陆某的赔偿要求后,首先对陆某在事故中受伤表示自责,请求陆某及其家人的谅解,但因本人独自在沪打工,收入并不高,目前的经济能力仅够赔偿3万元人民币。陆某及家人情绪一度激动,调解员及时制止了双方的争吵,劝导双方换位思考。考虑到双方在赔偿金额上的分歧较大,一时很难达成协议,调解员让双方先行回家考虑,改日再行调解。

经过反复思考,调解员认为必须通过缩小赔偿金额的差距才能解决此矛盾,遂单独联系陆某,对其予以耐心劝解。调解员劝导陆某及家人要考虑到包某是外地来沪打工人员,收入低,开支大。目前要求支付9万元,对于包某而言确实有困难,希望陆某和家人讨论后能降低一定的赔偿金额。经过调解员的不懈沟通,陆某态度有所缓和,愿减少1.5万元,但仍坚持7.5万元赔偿金额要求。

调解员见双方赔偿数额有可协商的空间,便立即联系包某。一方面讲道理,劝其将心比心,换位思考陆某伤势重、经济损失大的情况,应积极想办法筹集资金;另一方面释法理,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有关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的规定,告知包某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调解员按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赔偿金额,具体说明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计算依据,计算出一个较合理的赔偿金额。经过调解员有理有据的劝说,包某表示愿增加赔偿金额至4.5万元。

通过调解员的沟通和努力,赔偿金额差距有所缩小,但仍存在3万元的差距。为尽快解决纠纷,半个月后,调解员再次联系包某及陆某进行面对面调解,希望双方在赔偿金额上都退让一步。一方面,建议包某积极筹措资金,增加赔偿金额;另一方面劝导陆某适当降低赔偿标准。包某诚恳地接受了调解员的建议,同意将赔偿金提高至5.9万元人民币。陆某也最终同意再次降低赔偿金要求,但要求一次性现金支付5.9万元人民币,并于签订调解协议书当日结清。包某对于陆某的赔偿金额及支付要求表示认可,承诺会及时筹集资金,早日化解纠纷。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如下人民调解协议:

1.由包某赔偿伤者陆某医疗费、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5.9万元,当日结清。

2.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条款自觉履行各自义务,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包某对陆某表示歉意,陆某也对包某表示了谅解。该起电动自行车与行人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终于得到了圆满化解。

【案例点评】

本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清晰,矛盾纠纷的焦点即赔偿金额上存在分歧。受伤当事人伤势较重,经济损失较大;责任当事人是来沪打工人员,收入少,家庭经济较差,无力赔偿较高的赔偿金。

本次纠纷前期,因双方对赔偿金额的分歧过大,难以得到统一。调解员在明晰这一点后,面对情绪激动的纠纷当事人,采取背对背调解的方法分头做工作,进行情绪降温,促使双方冷静思考,避免正面冲突。针对当事人双方的具体情况,调解员正确适用法律,向纠纷当事人宣传解释人身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事故争议纠纷相关法律法规,并详细讲解上海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纠纷赔偿金额具体计算方式,为纠纷有效解决打下扎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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