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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张某与某汽车运输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1-03-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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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RTHZ1613632690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张某入职上海某汽车运输公司担任驾驶员,每月平均工资为5500元。续签的最新一份劳动合同约定2019年3月至2022年2月,每日工作时间不固定,工资通过银行转账支付。2020年2月,发生了一起乳化液泄漏事故,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张某在2020年3月后因此事件被要求在家停薪留职查看,此时保留缴纳社会保险权益。2020年6月某日,公司突然发通知给张某,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张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

因双方多次自行协商不成,张某于2020年7月某日向劳动仲裁委提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63951元。受劳动仲裁会委托,该案由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调解员第一时间联系了双方当事人,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约定了时间进行现场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过程中,张某认为,公司让其停薪留职3个月后,直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不合理。因为乳化液泄漏是由于容器包装不密封导致在装卸过程中造成了液体泄漏。张某承认自己有一定的责任,也愿承担相应的损失,但张某不能接受公司让自己承担全部过错。同时在疫情时期,公司近3个月未发放基本工资,自己上有老下有小,家庭经济状况拮据,本想着公司会让自己回去上班的,却突然被开除了。张某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给予赔偿。

公司负责人认为,由于张某在工作中的疏忽,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公司经过慎重考虑,才依据相关规章制度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对于张某提出支付3个月工资的请求,公司可按其基本工资予以支付,但对于要求违法解除的赔偿金诉请不予认可,也不会支付。

调解员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观点,并明确了争议焦点,一是张某在工作中的失职行为导致公司遭受的损失是否达到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合同的损失程度,二是公司在事情发生3个月后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理。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阐述以及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显然可以证明有乳化液泄漏这一事实存在。因张某的确对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调解员从事实出发,建议张某放弃诉请中违法解除的赔偿金,转而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形式进行双方协商将更容易争取更高补偿。张某再三思考后同意了调解员的方案。

但公司负责人的态度非常强势,坚决认为自己不存在违法解除,不同意赔偿。为了更好地解决纠纷,调解员采取背对背调解法。对公司负责人,调解员着重从法律层面上进行疏导和规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何界定严重失职和重大损失,一般情况下根据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但张某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公司章程均未规定。所以公司不能以张某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由拒绝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公司对张某强制停薪留职,属于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的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所以张某有权要求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

在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说服下,公司最终也同意与张某协商,给予其一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最后,经过多轮关于补偿金的磋商,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员也给双方出具了调解协议书。

【调解结果】

调解协议书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支付张某3个月的工资,共计16500元;

2.公司另外给予张某经济补偿金10500元;

3.公司同意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经回访,公司已经完成支付约定金额。双方当事人都很满意,基于本案再无任何异议。

【案例点评】

对于劳动者工作过失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事件,公司想要行使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必须证明该损失为重大损失,且是由劳动者严重失职造成的。那么何为严重失职?何为重大过失?这就告诫用人单位需要在订立合同时就予以约定或者明确规定在公司章程中。

对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停薪留职处罚,若没有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即可视之为强制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恢复职位,或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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