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吴某某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1-03-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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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RTHZ1613631577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谭某,4岁,因行走不稳一年,于2019年9月来到杨浦区某医院治疗,在完善入院检查后,诊断为脑性瘫痪,右跟腱挛缩,随后接受了脑瘫肌力肌张力调整术(右跟腱延长术),手术顺利。术后次日,患儿出现发热,最高达39°C,予以药物及物理降温处理。第三日患儿体温达40°C,深昏迷,紧急转入PICU,经抢救治疗于该日宣布临床死亡。
患儿母亲吴某某等家属认为,医方诊疗过程存在问题,医方延误抢救导致患儿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提出医方应承担全部责任进行赔偿。但医方对吴某某的要求表示不认可,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吴某某到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进行咨询,并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该纠纷受理后,经与医患双方沟通,区医调委启动专家咨询,邀请呼吸科和麻醉科相关专家就患儿是否有手术指征、术后观察是否严密、出现发热是否采取了措施等问题进行分析。经专家讨论,认为该患儿死于感染性休克,医院内感染的可能性大:1.患儿有手术指征,手术前准备及手术方法符合医疗规范,PICU抢救未违反医疗规范;2.患儿发生高热后,未做血常规等检查,未及时使用抗生素等;3.可能手术诊疗行为及诊疗环节造成医院内感染,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故给出结论为:建议医方承担30%至59%的责任。
调解员结合专家讨论结果,组织医患双方开展首次调解。但调解过程并不顺利,患方情绪激动,对于医调委和专家意见不认可,坚持要求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海市城镇户口的标准进行赔偿。医方认为诊疗符合常规,患儿有手术指征,生活感染造成死亡,医方愿意按10%至30%的责任比例赔偿,并且由于患儿系外地农村户口,应按照上海市农村户口标准赔偿。医患双方对于责任承担比例、赔偿标准都存在非常巨大的差异,第一次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需要说明的是,本纠纷发生在2019年。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上海一直存在“城乡差异”,而这一差异有时会导致赔偿金额相差一倍。患方见无法协商一致,改变想法,提出要按照江苏省城镇户口赔偿,原因在于患儿是江苏人。但医方对此仍不接受,认为患儿是在上海治疗死亡,理应按照上海的标准赔偿。双方的各执一词让调解一时很难找到突破口。鉴于医调委已经有了专家讨论的意见作为参考,调解员决定先从赔偿责任比例着手。通过多次沟通,最终医患双方统一将纠纷责任比例定格在50%。但在具体的赔付金额上双方仍分歧较大,同时受疫情影响,调解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暂缓。
2020年4月,患方要求医方按照江苏城镇或农村户口进行赔偿。原因在于2020年3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自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的所有在审案件,包括新受理的一审案件和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均“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得知该情况后,调解员立即查看上海市的相关条例,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际,同样制定并下发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2020年1月以后发生的因侵权行为所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不会再因城乡身份差异而导致赔偿金额不同。
尽管上海市与江苏省对于城乡赔偿标准内容一致,但调解员敏锐地发现,两个文件所适用的时间却并不一致。医疗纠纷属于侵权行为,如通过诉讼立案,诉讼人需要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要求起诉受理,也就是说本起纠纷如调解不成,患方应当选择上海的基层法院立案,而并非江苏省。又因为案件发生在2020年1月以前,根据上海高院下发的上述意见,本案依旧受到城乡身份差异的影响。
经过调解员向吴某某等人厘清法律适用后,吴某某等人也逐渐恢复理性,这让调解重新有了商榷的可能。随后,调解员组织双方再次启动调解。经过协商,患方最终提出要求医方赔偿70万元,考虑到城乡落差较大,在调解员的争取下,医方也同意做出让步,最终达成赔偿患方69万元的意见。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在调解员主持下双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
由医方赔偿患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69万元。
【案例点评】
处理医疗纠纷的难点就在于纠纷涉及领域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本起纠纷当中,医患双方对于责任比例、赔偿标准等多处意见不一,加上患方因失去独生女儿悲痛不已,多次扬言与医方斗争到底。因此,调解员不仅要在第一时间搭建沟通平台,将纠纷引入调解机制,更应时时关注患方的动态,提供法律和心理双重疏导,防止矛盾激化。通过邀请专家阐明医方的诊疗与患儿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确认本起纠纷中医方所需承担的责任比例,帮助调解员有的放矢,让医方做出让步。再由调解员说法释法,一步步引导患方调整索赔金额,最终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