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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康某某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1-03-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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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RTHZ1612775220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患者康某某因“摔伤左髋关节,疼痛不敢活动3个月”于2013年3月某日到邯郸市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后于第二天接受全髋关节人工置换术。术后经过康复治疗,于10日后出院。2019年4月,康某某因关节假体松动再次住院,接受手术治疗。患方对第一次手术治疗的结果不满,遂与某医院产生纠纷。

双方向邯郸市医调委提出调解申请。接到申请后,医调委组织调解员深入分析此纠纷的矛盾点,商讨调解策略,于2020年10月某日正式受理此案。

【调解过程】

康某某认为,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第一次手术治疗失败导致假体松动,自己生活不能自理,丧失劳动能力,医院应对此负责,要求赔偿10万元。院方认为,康某某的入院诊断明确、手术方式正确、治疗过程无明显过错,术后6年因关节假体松动行翻修术,不能认为第一次手术治疗有过错,因此院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从双方意见来看,争议很大。为了争取主动权,调解员先与康某某进行沟通。康某某认定院方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自己在治疗期间承受了很大的伤害,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因而表示一定要拿到院方赔偿,否则不会善罢甘休。调解员又积极与院方代表取得联系。院方表示,此案已经过去多年,涉事医生感到十分冤枉,认为手术很成功,已经尽力为康某某进行治疗,没有任何责任。

通过与双方单独接触,充分了解双方的想法,医调委随后组织双方进行了第一次面对面调解。由于争议很大,无法进行调和,双方不欢而散。

调解员又发现,患者反复强调术后医生让其加强锻炼,但越锻炼,症状越重,其对此医嘱也持怀疑态度,认为这个医嘱加重了病情的发展。在与院方沟通的过程中,调解员及时提出患方6年来心中的疑惑,医生承认曾对患者说过要加强锻炼,但没有强调过如何锻炼及锻炼的强度,虽然加强锻炼与适度锻炼仅一词之差,但存在误导患者选择康复训练方式的可能性。调解员向双方强调,由于无法确定此医嘱与患者后来病情转差、假体松动之间到底存在多大的关联性,而此纠纷所涉及问题的专业性又较强,如果想准确认定责任,可以通过医学鉴定的方式明确此案中涉及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

经过协商,双方表示不做鉴定,继续接受调解。在随后的两次面对面调解中,双方的意见明显发生变化,不再针尖对麦芒,都作出了更大的让步。院方承认在与患者及其家属沟通的过程中存在不足,沟通不到位,愿意给予康某某一定补偿,康某某也同意降低索赔数额,双方逐渐缓和。调解员指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具体补偿数额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的标准以及双方的意见确定。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院方一次性补偿患方6万元整。

一个月后,调解员通过回访得知康某某已经拿到补偿款,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纠纷中,双方分歧较大,因此,调解员在调解前期减少面对面调解的次数,降低双方见面的频率,避免加深双方矛盾,故需要耐心在先,思考在后。在沟通过程中,调解员要引导双方多倾诉,从而留意每一个突破口的出现。调解员注意到患者内心的矛盾点,抓住了可能在不需做鉴定就能让院方做出让步的突破口,随后又从情、理、法三个方面适当切入,并灵活转换,逐渐扭转了患者思想方面的极端错误想法。在与院方沟通的过程中,没有急于求成,从患方的意见中寻找有利于纠纷解决的且有意义的主要矛盾点。此案的解决,在于耐心,在于思考,在于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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