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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高某某等人与贵州省某三甲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1-04-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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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ZRTHZ1612771422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患者李某某,男,2020年某日因“视物障碍”到贵州省某中医院转入贵州省某三甲医院(以下简称医方)处就诊。入院诊断:1.右侧枕顶叶脑出血并血肿形成;2.高血压3级,很高危组;3.脂肪肝;4.胆囊切除术后。入院后患者急诊行“右侧顶枕部开颅脑内血肿清除术+颅内ICP传感器植入术”。术后,患者在拔除气管插管后出现呼吸困难等症状,医方经抢救后再次插管,并上呼吸机机控呼吸及相应的抢救措施,最终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考虑呼吸循环衰竭为直接死亡原因,间接死亡原因不排除呼吸暂停窘迫综合症、颅内再次出血、脑干出血或梗死等原因。

患方认为医方过错系导致患者死亡的独立因素,医方应当承担完全责任。故向贵州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予以调解(以下简称省医调委),省医调委受理后,组织医患双方进行了调解。

【调解过程】

通过第一次调解,调解员明确了双方诉求。患方认为因医方漏诊,致患者颅内出血进一步加重,同时在患者术后麻醉清醒期过早拔出气管插管,继而出现呼吸道梗阻致呼吸循环衰竭,抢救无效死亡。另外,病历中关键时间点记录不实,该不实记录极有可能会影响本案的结果。综上,医方在为患者李某某诊治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过错系导致患者死亡的独立因素,医方应当承担完全责任。医方认为患者李某某入院诊断准确,有明确的手术指征,在告知患者及家属风险后,家属同意并签署手术协议书,于2020年某月某日实施手术成功,术后患者返回病房,经评估后,给予拔除气管插管,后患者出现生命体征进行性下降,医方在实施积极抢救后,患者抢救无效而死亡。综上,医方对患者的本次诊疗符合诊疗指南和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患者的死亡是由于其自身疾病危重所致。

调解员听完双方诉求,梳理双方争议焦点,并围绕焦点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但因双方在事实部分仍存在较大分歧,本次调解结束。

几日后,省医调委组织双方进行第二次调解。此次调解中,双方对于事实部分已无争议,但对于责任的划分存在分歧。医方认为其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患者死亡系其自身疾病导致,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患方认为医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为明确责任划分,医患双方均申请省医调委启动内部医学专家咨询提供调解建议。专家出具咨询意见:汇总分析考虑患者死亡原因为呼吸衰竭,考虑与患者基础疾病较重、体型较胖、舌后坠及气道梗阻及手术后拔管等多种因素有关,认为医方承担50%-70%责任。

省医调委根据专家咨询意见,考虑到患者的年龄、职业及家庭实际情况,建议医方承担60%的民事责任,但医患双方均不认可,患方要求一次性赔偿不低于650000元,医方承担80%以上责任;医方认为责任比例偏高,仅愿承担50%以下赔偿责任,因医患双方在赔偿金额上仍存在分歧,省医调委决定结束本次调解。

调解结束后,省医调委积极与双方单独沟通,医患双方经过充分考虑,同意按照70%的责任计算赔偿金额,经核实患方的经济损失为:1.医疗费5000元(实际票据产生);2.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参照贵州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省内100元/天);3.误工费215元(参照2019年度贵州省职工平均工资78316元/年计算,78316元÷365天×1天);4.护理费120元(参照2019年度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43654元÷365天×1天×1人);5.被抚养人生活费57072元:父亲李某某为21402元×5年÷3人=35670元,女儿李某某为21402元×2年÷2人=21402元;6.死亡赔偿金688080元(参照2019年度贵州省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34404元/年×20年计算);7.丧葬费39158元(参照2019年度贵州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78316元/年÷12个月×6个月计算),以上7项共计789745元,按70%计算医方应当赔偿552822元。另,因患者李某某的死亡给家属造成了精神痛苦,患方家属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予以支持。关于赔偿金额,省医调委考虑医方的过错程度,酌情支持50000元,综上,医方共计赔偿患方602822元。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经对双方进一步调解,医患双方一致同意最终赔偿金额为600000元。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协议:

1.医方自愿在本协议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赔偿患方高某某等人600000元,该赔偿款项包含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与本次纠纷有关的所有法定项目。

2.患方领取本协议确定的600000元赔偿款项后,自行分配和处理该费用。如因分配此费用引起的一切纠纷(包含案外人主张分配权利等),由患方全体申请人自行协调处理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医方无关,与省医调委无关。

3.鉴于本次纠纷已经调解结案,医患双方均自愿放弃对本次病例申请相关医疗损害责任鉴定。 

4.患方领取上述赔偿款项后,医患双方就本次纠纷所有争议一次性解决完毕。双方就本次纠纷均不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对方主张权利,亦不再向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提出再次解决的请求,且不得以本协议内容作为主张其他权利的依据。

5.本协议一式三份,医、患双方各执一份,省医调委留存一份,医、患双方签字或盖章与调解员签字、省医调委盖章即生效。

【案例点评】

医疗纠纷中绝大部分患者及患者家属缺乏医学背景和法律知识,调解难度通常大于其他类型纠纷,因此要做好医疗纠纷调解工作,调解员不仅要不断巩固、提高自身法学素养,还要及时更新、储备医学知识。在每个调解案件中,做到认真梳理、总结经验、加强自身调解水平。这样,在出现新的医患矛盾时,才能够及时“化干戈为玉帛”。        

本案顺利定性,得益于内部专家咨询意见。内部专家咨询程序的启动比正式鉴定能为医患双方节约大量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在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的作用应当充分发挥,因此,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将进一步发挥专家库的作用,保障调解的专业性和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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