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马尾区余某某与福建省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1-03-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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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RTHZ1612765321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余某某为福建省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司机,双方签有劳动合同。2019年12月某日,余某某在福州市马尾区某运营中心工地工作时,被工地上正在工作的挖掘机斗臂砸伤,造成头部受伤,第六节胸椎(T6)椎体骨折。余某某受伤后,公司立即将其送往福州市某医院进行治疗,经住院治疗12天后出院。后经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余某某的伤残情况为伤残9级。
余某某出院至今已半年有余,如今无法从事重活累活,生活受到很大的影响,公司方至今没有拿出解决问题的方案。由于余某某与公司方对赔偿金额的争议较大,无法达成一致,2020年9月某日,双方到福州市马尾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纠纷后,调解员首先详细聆听了余某某的诉求。余某某表示,自己是外地过来打工的,就想着多挣点钱养活一家人,没想到意外会发生在自己身上。自己一直是一个人在福州务工,居住在公司提供的宿舍里。出事当天,妻子从老家赶过来。自己的孩子刚出生还不到100天,为了过来照顾自己,只能给孩子断奶。出事至今近1年了,公司一直不给解决问题的方案。考虑到抚养孩子开销较大,目前家庭收入也少,因而这次要求公司方支付赔偿款25万元。公司方代表认为,余某某刚到公司上班1个多月,从事的是司机一职,工资是按天结算的,加上年底绩效奖金,根据工伤赔偿标准,25万元并不合理,公司方不能支付。
此时调解员支开公司方代表,与余某某单独进行谈话。调解员指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其此次受伤的情况构成工伤,建议余某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便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听到调解员真诚的建议,余某某表达了自己的难处,自己的身体并未恢复,妻子务工,家中老人、幼子就靠自己照看。这次回来只为和公司就此事做个了断。公司其实对自己是工伤的情况没有否认,只希望公司能给出合理的赔偿,自己拿到钱就回老家,不愿节外生枝。听闻余某某不愿申请工伤认定,调解员心中对此案是否适合继续调解生出疑问,即在构成工伤的情况下,如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能否排除工伤责任。为此,调解员决定先求证再调解。
调解员首先拨打电话向区人社局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科进行咨询得知,工伤鉴定的意义在于让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依当事人申请作出,并非法律强制程序。即使在没有工伤鉴定的情况下,也不影响用工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员为谨慎处理,又致电政府法律顾问求证,律师表示:如果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达到的赔偿金额不低于工伤责任赔偿金额,协议内容也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可以视为合法有效的协议,免除工伤赔偿责任。
在打消顾虑后,调解员重新为余某某解读《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关于9级伤残的待遇规定,并为余某某确定计算标准,详细解读《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规定,为余某某计算了公司方需支付的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的总额,让余某某对合理的赔偿金额的组成有更细致了解。同时调解员动之以情,引导余某某充分考虑诉讼的繁琐和自己家庭的现状,在合理赔偿金额内理性衡量,确认诉求。同时,调解员也表示会再去做公司方的工作,尽量为余某某争取到最大权益。调解员将余某某的想法告知公司方。公司代表王某同意再去跟领导沟通协商,也坦言表示余某某为人不错,虽然上班时间不长,但与同事都相处很好,工作上也踏实肯干。经过公司方内部讨论,最终同意进行赔偿,同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调解员及时向余某某反馈公司方意见,而后组织双方重回调解桌,就赔偿细节和具体金额进行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现场签订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当事人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公司方前期已支付医药费人民币约1万元,现一次性支付苏某工伤期间工资、交通住宿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以及本协议签订后的后续治疗中发生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合计为人民币19万元。公司方将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10万元到苏某银行账户;剩余9万元将于苏某收到第一笔赔偿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继续支付至苏某银行账户;
2.苏某收到上述赔偿款后,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即告解除,苏某不得再以工伤赔偿等为由,以任何形式(包括诉讼、仲裁、投诉、上访等)向公司方提出任何赔偿要求,主张任何权利;
3.苏某在收到上述赔偿款后,双方达成和解;
4.本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双方明确此协议是在其充分知悉其权利义务的情况下签订的,不存在重大误解及其他可撤销、无效事由。
【案例点评】
工伤保险待遇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其目的是将损害负担社会化,实现对劳动者利益的充分保护和快速补偿。本案调解员在意识到劳动者属于工伤但不愿申请认定的情况下,思虑周全,为保障调解协议真实有效,小心求证,细致处理。在经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法律顾问双重确认后才继续调解,体现了其审慎的调解态度;在调解过程中明之以法、析之以理、动之以情,则体现了调解员的公正态度。正是调解员审慎公正的态度使双方当事人对其产生足够的信任感,促成纠纷的成功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