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律师工作

律师代理陈新明与定西市安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甘肃金宝宏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案

  • 案例时间: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AADFDJLLGLD1540174551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原告陈新明与被告定西市安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原告拆迁安置补偿方式为新房置换,后原告陈新明和政府已经就房屋置换的位置、面积、房屋的性质等约定的情况下,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建造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商铺,导致陈新明无法办理商铺的土地使用权和商铺的房产证,进而无法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利。

2016年10月,陈新明与定西市安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甘肃金宝宏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案号:2016甘7101行初441号),兰州铁路运输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梁向洪律师作为陈新明的代理律师,通过向定西市国土局、定西市规划局、定西市城乡建设局以及凤翔镇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当初签署与陈新明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通过与本案的主审法官以及对方政府负责人及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进行多次的积极沟通和磋商,

【代理意见】

2013年12月12日,原告与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下称征收办)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就拆迁安置方案达成一致,采用房屋建筑面积产权比例调换安置,安置房屋为期房,位于安定区西岩新村新规划涉及的览山国际住宅小区,并位于该小区大门外侧,临街而筑,房屋性质为非住宅,房屋用途为商住,属框架结构,建筑面积为545.42平方米,位于商铺10#楼西端第一间一二两层,面积同为272.71平方米。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征收办的违约责任:1、征收办如不能按期向原告交付产权调换房屋,应当向原告支付每天3000元的违约金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2、征收办在产权调换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能向乙方交付产权调换房屋,应以原告房屋产权调换后的房屋建筑面积,按同期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给与一次性赔偿,另加30%的违约金。

定西.览山国际住宅小区一期工程于2012年经定西市安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定西市规划局请示,并经定西市规划局核定同意其上报的建设项目平面设计图,开工筑建。

据定西.览山国际住宅小区一期工程在定西市规划局备案的规划设计方案以及一期工程总平面图(2012年7月30日制)显示,征收办拟实际向原告交付的产权调换房屋产权性质系住宅,非《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非住宅商住房屋。        

被告向原告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协议约定,其向原告交付的产权调换房屋是住宅而非商铺,房屋位于览山国际门楼之后,非协议约定的门楼之前,临街而建,完全丧失了商铺的商业价值,且该房屋是10号楼西侧家庭住宅经加盖部分改建,在先期设计规划中并未在规划内,其价值与同等地段非住宅商铺的价值相差悬殊。

定西.览山国际住宅小区一期工程早已竣工,其被告应向原告交付的符合《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非住宅产权调换房已被被告售完,被告实际无法向原告交付符合协议约定的房屋,事实上已履行不能,按照协议约定被告应以原告房屋产权调换后的房屋建筑面积,按同期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给与一次性赔偿,另加30%的违约金。

【判决结果】

原、被告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甘肃金宝宏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695万元拆迁安置赔偿款。

【裁判文书】

原告陈新明诉被告定西市安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甘肃金宝宏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在本院的主持下,原告、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被告甘肃金宝宏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2017年7月21日向原告支付695万元拆迁安置赔偿款;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案例评析】

这起案件成为行政拆迁补偿协议的典型案例。对于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时,拆迁户和政府已经就房屋置换的位置、面积、房屋的性质等约定的情况下,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建造不可能办理产权证的商铺,导致无法办理商铺的土地使用权和商铺的房产证,进而无法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严重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在这种情况下,我所梁向洪律师坚持按照现有商铺的价值,提出开发商按照同地段、同面积、市场价的商铺进行赔偿,最后,在人民法院依法向安定区政府释明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开发商甘肃金宝宏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最终妥协,依法向原告陈新明赔偿了拆迁安置款项。至此,本所律师梁向洪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以扎实的法律功底,本着为当事人负责的态度,使原告作为被拆迁安置主体的享有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护。

【结语和建议】

新的《行政诉讼法》施行后,行政协议案件成为新的诉讼案件类型,对于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和代理此类案件的律师都是新的领域。在本案中,主办法官进行了细致耐心的工作,多次进行现场勘察。代理律师梁向洪在充分研究了解当前的行政协议诉讼案件政策和法律导向的情况下,在支持当地的经济发展建设和当事人利益平衡的前提下,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代表原告方与各被告达成一致意见,圆满化解了社会矛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这一案件作为典型案件,为人民法院和代理此类案件的律师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行政协议纠纷作为新的诉讼领域,对于当事人或者法院而言,律师参与到行政协议诉讼中去,可能更有利于化解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的矛盾,增强政府公信力,促进和谐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