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何某等人与某水电局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1-05-0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XZRTHZ1612404179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20年下旬某日,拉萨市某水电局工作人员报警称工地有300余名工人因未拿到工资,在某水电局项目部聚集。拉萨市指挥中心通知了曲水县指挥中心、某乡派出所,并建议相关部门及时到现场调查情况。
某乡派出所邀请某乡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曲水县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成员共同前往现场进行调处。
【调解过程】
调解员赶赴现场,立即对工人们进行疏导。调解员一方面建议工人们派出代表与某水电局进行下一步的沟通;另一方面安抚工人们的情绪,表示会尽全力帮助他们讨回应得的薪资。工人们经过半小时的讨论,派出了杨某等3名工人代表。随后,调解员邀请某水电局项目部负责人、某劳务公司负责人、各民工代表到某水电局项目部的会议室进行调处。
经调查了解,此次讨薪的民工共计300余人,均为2工区工人,分属11个班组,涉及资金700余万元。这300余名工人的工资由某水电局拨款给某劳务公司,再由某劳务公司给各班组务工人员。现11个班组中有5个班组已完工,工人们要求某水电局支付已完工的5个班组的全部薪资及未完工的6个班组的部分薪资。
在详细了解了工人们的诉求后,调解员向某水电局项目部负责人询问了某水电局拖欠工人工资的原因。负责人黄某、江某表示,某水电局是按照工时进行上报,每500个工时拨付200万、600个工时拨付300万资金,因此在核算和下发务工人员工资时,会出现发放不及时的情况。此外,黄某与江某出示了劳务合同及某水电局财务人员掌握的材料,并表示本次工资未按时发放的原因在于某劳务公司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标准,未通过上级财务部门审核。某劳务公司负责人刘某表示,某劳务公司目前无周转资金。某水电局目前有资金,但某水电局一直以某劳务公司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标准为由拒绝拨款,某劳务公司也无可奈何。所以,工人们要求某水电局支付拖欠的工资。
接下来,调解员就某水电局拒绝拨款的原因是否为材料不符合标准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了解。调解员仔细查看了某水电局负责人提供的合同及材料,并咨询了相关专业人士,最终发现劳务公司提交的材料的确不符合合同规定。某水电局负责人表示劳务公司提交了多次材料都不合格,多次出现工人姓名和银行卡号不一致、开户行不正确等问题。调解员立即告知了某劳务公司有关情况,并协助劳务公司核对、修改材料。2个小时后,劳务公司负责人将材料提交给某水电局财务。材料经某水电局财务核对无误后,某水电局项目部表示,会尽快发放工资,请工人们再等待几天。工人代表随即向其询问发放工资的具体时间,某水电局负责人却含糊其辞,并未明确给出具体时间。
鉴于此情况,调解员决定从法理和情理的角度劝导某水电局负责人尽快发放工人工资。调解员首先向纠纷各方宣讲了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如果是无故超过双方约定或单方决定的日期支付工资的,或者没有超过规定的日期但是未足额支付工资的,都属于拖欠工资。调解员表示,工人们目前在经济上并不宽裕,加之年底准备回家过年,生活上更是艰难;其次,他们选择在这务工,也是基于对某水电局的信任。希望某水电局负责人能够考虑到这两点,早日发放工资,最好就在今明两天内。
此外,调解员建议,在此次支付务工人员工资时针对不同情况做出调整,对于已经完工、撤场的班组、工人,全数、足额的发放;对于目前仍在施工的班组和工人,支付其一定比例的工资;最后,向务工人员支付工资必须保证时限,不得拖延,尽量及时处置好该事件。某水电局负责人表示会认真考虑调解员的建议,后经某水电局项目部、劳务公司协商,双方一致认同此建议,具体的细节问题自行商议。
【调解结果】
经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1.调解当天,某水电局项目部在调委会的见证下,向所属工人支付660.3405万元工资。
2.剩余未支付工资为银行账号、姓名不符等原因,某水电局项目部负责人承诺将积极联系相关人员,落实工资兑现事宜。
【案例点评】
此纠纷涉及300余名工人、700余万薪资,涉及人数众多、金额巨大,调解难度大。调解员在短短一下午就成功调解此纠纷,一方面彰显了曲水县委、县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和“双拖欠”事件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也显示出某乡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信访、司法、公安、调委会的通力协作下,立足岗位职能、积极作为,充分整合资源,发挥“大调解”的优势。在双方冲突加剧时,迅速做出行动,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既避免了事态的恶化;又避免了群体事件的产生,突显了基层人民调解的职能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