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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李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1-07-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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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RTHZ1611827739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中旬某日,李某通过应聘到深圳市某公司工作,双方自愿签订了1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资为每月6000元。2020年3月中旬某日,深圳市某医院彩超检查报告单显示,李某已怀孕8周。在医院检查时,医生发现李某体质较差,嘱咐其需多卧床休息才有利于保胎,李某随后向该公司请假休息,由于请假时间较长,遭到公司的拒绝。4月上旬某日,公司不顾李某反对将其辞退。李某生育,1个月后,于10月中旬某日向深圳市某劳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要求某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其孕期2020年4月至10月工资。深圳市某劳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了此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调解员在与双方沟通过程中了解到,该公司拒绝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李某把诉求变更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要求某公司支付其2个月的赔偿金,共计12000元,并支付2020年4月至10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共计42000元。

【调解过程】

调解员认真分析李某的诉求后,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某公司负责人进行了沟通,并得知该公司在辞退李某后,招聘了新人接手李某的工作,考虑到在新人身上投入的培训成本等原因,某公司拒绝继续履行与李某的劳动合同。为避免李某与某公司在面对面时发生不必要的争执,激化双方矛盾等现象的发生,调解员选择了“背靠背”调解方式,分别对李某和深圳市某公司负责人进行单独沟通。

调解员在了解到某公司拒绝履行劳动合同后,电话告知了李某并给予了安慰。李某表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坚决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认为,2020年4月自己处于怀孕时期,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雇孕期妇女的规定,应给予非法解除劳动关系2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12000元。此外,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前7个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报酬。随后,调解员将李某的诉求转告给某公司的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表示愿意支付12000的赔偿金,但是不同意支付李某4月至10月的工资。该负责人认为,李某在此期间没有付出劳动,不应该给予工资报酬。

在听取李某和某公司负责人对事件的陈述后,调解员对该劳动争议调解案件进行分析聚焦,归纳出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该公司是否应向李某支付2020年4月至10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报酬问题。调解员秉持中立,以问题为导向,有针对性地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后得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视为劳动合同的存续,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以此为据,调解员认为,某公司于2020年4月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妥,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至劳动合同期结束,即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内应视同李某提供了正常劳动,公司应给予相应的工作报酬。

鉴于该情况,调解员先与某公司负责人就企业用工需承担的责任进行耐心解释,让其知道不承担社会责任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而引导公司方进入调解主题,让其知晓对于处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而言,企业给予相应的薪资待遇不仅仅是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还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责任,让其理解女职工工作的不易,让公司方答应支付李某4月至10月工资。随后,调解员对李某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其知晓今年疫情对某公司业务造成了巨大冲击,公司利润急剧下降,让李某理解在今年严重疫情的影响下企业生存的艰辛。最后,调解员在分别试探李某和某公司的补偿金额底线后,尽可能引导双方往对方的底线金额靠近,逐步缩小差距,让金额在双方均可接受的范围内,最终协商为给李某4个月工资即24000元(6000元/月×4),加上原本协商好的双倍赔偿金,某公司共向李某支付36000元。

【调解结果】

2020年10月下旬某日,劳动争议双方共同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李某从2018年4月入职到2020年4月离开该公司,工作年限为2年,因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李某处于孕期,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李某支付赔偿金。故该公司应支付李某赔偿金数额为12000元。

2.某公司2020年4月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至劳动合同期结束,即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内应视同李某提供了正常劳动而公司应给予相应的工资报酬,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公司应支付24000元。

3.公司方称近期资金困难,未能马上发放工资,承诺于2020年11月某日,将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12000元及所欠工资24000元,共计36000元一次性汇入李某银行账户。

4.现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申请置换劳动仲裁调解书。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如约履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点评】

由于投诉人的诉求存在变更的可能,调解员在调解劳动争议纠纷时,要通过对双方争议的焦点、双方的让步空间及矛盾的走向做出科学的预测,随时掌握纠纷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调解员在说服当事人时,可以从不同立场或者从法、理、情等不同角度说服当事人,使双方能够互相理解进而缩小争议差距,达到双方都满意的调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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