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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良县穆某某与刘某某等人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1-0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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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YNRTHZ1609297402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穆某某于2017年某日在贵州省威宁县承包了当地的村组公路建设项目。2017年11月某日邀请刘某某、吴某某等8人到工地做工。工程于2018年2月某日竣工并交付使用,竣工时经结算尚有78958元未支付给8位施工人员。当时刘某某等人认为工资账目已计算清楚,都相信穆某某结算工程款后会给他们支付工资。然而,直到2019年11月,穆某某也未支付工资。刘某某等人曾多次找穆某某协商,请求支付剩余工资,但穆某某一直回避。于是刘某某等人向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请求调解穆某某拖欠工资的矛盾纠纷。

【调解过程】

彝良县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申请人的调解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调解范围,特别是涉及到的申请人数较多,又是属于拖欠民工工资的矛盾纠纷,加之年关将至,处理不好将会给当地的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严峻的挑战。调委会人员及时将这一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向当地政府报告,政府高度重视,及时抽调劳动事务、司法所、派出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由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牵头,针对纠纷成立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调解小组。

调委会于9月某日通知穆某某到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查取证,然而穆某某并未按约定时间出现。在调解员电话沟通中,穆某某表示自己现在没有钱,拖欠的工资以后会支付。后经调解员多次耐心劝导沟通后,穆某某同意到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拖欠工资相关情况进一步核实。

穆某某表示,工程竣工后,按照施工流程需要等验收合格后才能结算到尾款,但因工程烂尾导致穆某某未结算到尾款,不得已只能拖欠刘某某等8人的工资。后来收到贵州工程承包方的尾款时,又暂将此笔工程款用做垫付其他工程款。目前因为资金周转问题确实无法支付拖欠款项。

工作组根据双方情况讨论认为,应采取“背靠背调解法”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对穆某某进行相关法律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穆某某一直拖欠刘某某等人的工资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并且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会影响穆某某公司的信誉。经过调解员耐心讲解,穆某某认识到自己拖欠工资是错误行为,并表示希望工作组出面让刘某某等人再多给一段时间,他一定会支付工资。同时,调解员和刘某某等人再次沟通,引导其换位思考,讲明穆某某目前的难处和意愿后,刘某某等人均表示愿意和穆某某当面协商支付工资的时间。

工作组见调解时机成熟,于是向刘某某等人约定调解时间在2019年11月某日,同时通知双方带上各自保存的有关证据资料到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前,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介绍了该矛盾纠纷调解组成人员、申请人、被申请人各方信息,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调解纪律和相关注意事项后正式开始调解。由于调解员前期沟通引导效果良好,双方当事人没有再次发生争执。穆某某态度诚恳,希望刘某某等人再给予一定时间,他会按时支付。刘某某等人也被其态度所打动,均表示同意穆某某延后时间支付款项,随后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穆某某于2020年1月某日当面将拖欠刘某某等人的工资共计78958元全部支付给刘某某等人。

2.签订协议后,双方可在30日内到法庭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后,该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在被申请人不执行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双方均认可没有欺诈、胁迫、引诱或乘人之危等不诚实行为之情形。

4.本协议签订后,双方不再因此事追究对方的相关责任和侵扰对方的生活。

5.本协议自所涉及当事人签字、按指印和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后生效。

6.本协议一式十份,当事人双方、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随后,调解员回访了当事人,已按照协议将刘某某等人工资兑现到位。该起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解组成人员本着“自愿、合法、公正、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让农民工通过合理、有序的途径讨要自己血汗钱,同时又充分体谅包公老板的不容易。一方是工程施工完毕后就要拿到自己工资的农民工;一方是工程完工后,需要对方验收合格才能得到资金的包工老板。调解员巧妙地疏通农民工的思想,在对方提出的合理时间范围内给付,找准调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切入点,从而使该起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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