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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卢某与某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1-0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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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YNRTHZ1609295812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卢某之子李某(男,22岁),属云南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在职员工。2018年6月某日上午,被发现在宿舍床上死亡。建材公司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经曲靖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属一氧化碳中毒身亡。案件发生后,死者家属悲痛万分,情绪激动,拒绝将尸体拉回安葬,加之双方对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死者家属组织近30多名亲友到位于某街道辖区内的建材公司摆花圈,造成用工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受到影响。曲靖市麒麟区某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调委会”)得知此事后,立即派出2名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赶往现场。

【调解过程】

调解员了解情况后,及时通知公安机关进行现场秩序维护,并主动介入与死者家属沟通、进行安抚工作。调解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死者家属在建材公司摆放花圈的行为,影响了建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属违法行为,建议双方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矛盾纠纷。在调解员与公安机关人员的劝说下,死者家属情绪逐渐平静,同意以调解的方式解决。

调解员在告知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首先让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各自诉求。死者家属认为:李某属公司职工,在公司发生死亡,用工单位对职工生活用电、用火未进行监管,未尽到安全保障职责,没有对受害人及时救治,导致死者一氧化碳中毒身亡,存在严重过错。因此用工单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提出赔偿90万元的要求。建材公司认为:李某属自己在宿舍内使用火炉不当,造成一氧化碳中毒身亡,具有自杀嫌疑,不同意赔偿损失。双方对赔偿金额各抒己见,无法达成一致,调解员暂停了调解,让其各自冷静后再行调解。在此期间,调解员根据双方诉求以及案件情况作出简要分析:1.双方当事人对死者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事实没有意见。2.双方当事人主要矛盾焦点在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3.划清责任是成功调解的基础,责任认定后才能有效解决双方在赔偿数额上的争议。调解员再次对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了解,死者李某2年前入职建材公司,属于该单位正式员工,属单亲家庭孩子,平常性格内向,不善于与人交流。近段时间沉迷网络游戏,在网上进行贷款使用,经常发生被人追债的情况,导致意志消沉,曾表示生活无意义。向公安机关了解到,案发前天,死者正常下班后即回到其宿舍休息,案发现场宿舍紧闭,门窗透风处,用纸、塑料粘贴封闭,一个焦炭已经燃尽的火炉就位于死者床边,属一氧化碳中毒身亡,排除刑事案件可能,存在自杀嫌疑。

调解员及时向街道分管领导报告案件进展情况,提出下一步工作思路:一是邀请派出所民警、信访部门、企业所在地村委会领导参加调解,多部门联合作战,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协同配合调解模式;二是继续加大调解力度,分别与死者家属、用工单位接触,安抚情绪,做通思想工作,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定调解方案后,2018年6月某日,调解员邀请派出所民警、街道信访办干部、死者家属所在地村委会领导出席调解会议,配合调委会进行调解。调解员配合派出所民警对案发现场进行勘察,又调取了公安机关案件调查材料,走访了相关证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在完全掌握本案基本事实后,开始进行第二次正式调解。

调解员首先向双方当事人说明公安机关调查结果,死者属一氧化碳中毒身亡,排除刑事案件可能,存在自杀嫌疑,并向死者家属宣传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死者李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封闭的环境下燃烧煤炭应当能够预见煤炭点燃后的危害情况发生,李某对自身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死者意外发生时间属正常下班时段,不属于工伤范畴。同时,死者李某属于公司在职员工,企业对员工日常生活用火没有进行有效监管,存在安全隐患,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其次死者生前曾表露出思想消沉、被人追债的情况,单位领导没有及时与其进行教育沟通,没有与其母亲联系进行帮教,导致本案发生,单位存在一定过错。

调解员再次安抚死者家属悲痛情绪,积极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希望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承担各自责任的同时共同协商赔偿费用。建材公司表示出于人道主义对李某家属进行一定经济补偿,共计26.7万元。经过调解员耐心的劝说及法律法规的讲解,李某家属表示同意接受建材公司提出的补偿金额。最终双方当事人意见达成一致,签订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耐心安抚与细致讲解下,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由建材公司一次性补偿给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母亲生活费、家属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6.7万元,建材公司一次性全部付清赔偿款项给死者家属。

7月某日,调解员到死者家中及建材公司进行了回访,询问协议履行情况,得知该协议履行完毕,双方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中,街道调委会本着“自愿、合法、公正、保护受害人利益、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原则,让双方充分表达意愿,找出双方纠纷的焦点,做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在死者家属组织人员到企业摆花圈,阻止企业生产的情况下,及时进行前期处理,制止了死者家属的错误行为,同时立即组织调解,协商处理意见,为划清责任、确定赔偿数额奠定基础。邀请相关部门参加调解,加大调解力度,同时运用逆向思维方式,让双方当事人了解其争执的结果,双方要付出的经济成本和承担的后果,然后冷静思考、端正态度,从而达到调解的目的。

本案中,街道调委会及时组织双方进行反复多次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及时督促赔偿方将确定的赔偿款项如数付给死者家属,做到案结事了,依法有效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力维护了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调解员的回访工作,既能让调委会及时掌握履行进度和效果,又能使整个人民调解工作更加规范,值得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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