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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单某与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1-06-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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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RTHZ1608519344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单某,男,87岁,2020年5月某日因“骨折内固定后疼痛”到泸州市某医院住院治疗。检查诊断为:1.骨折内固定后疼痛(右侧粗隆间骨折内固定术后骨折不愈合);2.右侧粗隆间骨折内固定失效;3.右侧股骨头坏死;4.骨质疏松。2019年,单某在该院行右股骨头粗隆间骨折闭合复位PFNA术,近日内固定掉出,疼痛加重入院。因患者年龄过大,病情重,持续性肺部感染,医院完善相关辅助检查,组织会诊,予以抗炎、吸氧等相关处理,待患者病情相对稳定后,于2020年8月某日全麻术下行右侧粗隆间骨折术后内固定取出术+右侧人工股骨头置换术,术后恢复较好,术后2周后办理出院手续。

医患双方就第一诊疗结果产生纠纷,共同申请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调解,医调委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当天受理了该案件,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予以全程介入调解。

【调解过程】

医调委受理此案后,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双方共同调解。调解员首先听取了双方意见。

患者女儿作为患方代表陈述:单某为一位参加过抗美援朝的老红军,今年已87岁高龄。2019年5月,因“摔伤致右髋部疼痛伴活动受限12+小时”入住某医院骨与关节外科。3日后,行“右股骨头粗隆间骨折闭合复位PFNA术,术后,4日好转出院回家休养。2020年5月某日,患者因“右股骨头粗隆间骨折闭合复位PFNA术1年,髋部疼痛、螺旋刀片掉出3天”,再次入住该院骨与关节外科,并需要2次手术。患方认为医院在第一次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螺旋刀片自行掉出体外,故2次手术的一切费用及生活相关费用应由医院全部承担。医院则认为,该事件发生在患者家里,具体掉出原因无从考证。且现在患者刚入院,当务之急需进行相关辅助检查后尽快做2次手术,手术及生活等相关费用应先由患方自行支付。

双方主要矛盾集中在第二次的住院医疗费及生活等费用承担问题,医患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难度较大。出于对患者身体健康考虑,经调解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先进行正常医治,待手术成功后再进行2次调解。

3个月后,患方再次电话联系调解员,因患者的病情有加重现象,伴肺部感染、持续性发烧,医院未拿出明确的治疗及处理方案,家人十分焦急,申请再次组织调解。调解员立刻与院方取得联系,约定好2次调解时间。

调解时,患者女儿表示,患者单某年龄大且伴有严重肺部感染,家属多次接院方手术通知从上海返回,结果均未实施手术,单某病情愈加严重。院方从专业角度解释和分析:患者年龄大,伴有呼吸系统疾病,肺部炎症一直未控制到正常水平,未达到做手术的指标,在这种情况下做手术,确实风险太大。对此院方提出2个方案:1.患者家属愿意自行承担手术风险;2.转到更高级别医院就诊。患者家属认为单某当前经不起转院路途周折,拒绝接受院方提议,案件一度僵持。

调解员立刻通过背对背的方式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对患者家属的顾虑表示理解,也请家属相信医院的专业性,向其说明院方“如病情需要可以申请高级别医院专家来院会诊”的建议,表示家属和院方的出发点都是为了患者的身体早日康复,目标是一致的。经反复劝导,双方达成一致,请上级医院专家来院会诊。几天后达到手术指征,对单某进行了2次手术,手术成功并于8月某日好转出院。

12月某日,双方再次就2次手术医疗费等相关问题申请调解。院方代表提出,因未对螺旋刀片掉出原因进行鉴定,在合理的基础上可以考虑人道主义补偿。调解员分别与患方、院方沟通,提议在参照内固定材料物价基础上,适当考虑住院期间营养补助等因素进行核算。医方基本同意调解员的建议,但患方认为第二次手术是医方的全责,单某身心因此受到很大伤害,院方应作更多赔偿。

对此,调解员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尊重客观事实。医患双方应当文明、理性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有违法行为。”和第三款“协商确定赔付金额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畸高或者畸低……”的规定,向患方释法明理,内固定掉出原因无法确认,后期护理不当、老年人的骨质疏松等因素并不能排除。患方家属也渐渐认识到患者自身也有一定责任,如果一直僵持下去会耗费更多的人力、物力,还无法全身心照顾老人,让简单的事情复杂化。最终患方同意市医调委的调解建议,医患双方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2020年12月某日,医患双方共同到市医调委签订协议书,内容如下:

1.医方基于人道主义一次性补偿患方6631元;

2.双方签字并履行相关条款后,本事件就此了结,患方自愿放弃鉴定及诉讼等相关权利,一切后果由患方自行承担。

【案例点评】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该案调解员是从患者2次入院便介入,入院后患者情况不断、病情反复,医患沟通上存在较多问题,给患者及家属心理造成诸多负担,增加了调解难度。医患双方在内固定物掉出的认知上存在一定分歧,患方认为是医院第一次手术治疗上存在问题造成内固定物的掉出;院方则认为是患者自身年龄大有骨质疏松的病情及后期护理不当造成。医调委本着“依理、依法、公正、公平”的调解原则,耐心听取双方的意见,认真剖析双方争议的焦点,寻找突破口,做出合理的调解方案,让医患双方找到共同的目标,达成共识,最终圆满解决了这个僵持7个多月的医疗纠纷。

本案中,一开始医患双方态度都比较强硬,且治疗期间沟通一度崩溃。正是由于医调委调解员一次次的沟通和引导,缓和了双方的态度,各退一步解决了这个难题,依法有效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力维护了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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