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张某与某人寿保险公司保险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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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RTHZ1608381466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某日,张某在运城市某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同时附加重疾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年缴保费6287元,其中重大疾病保额为130000元、意外伤残保额200000元。
2018年11月某日,张某在家中掏耳朵时,不慎被小孩一撞,致右耳耳膜穿孔,双耳听力受损严重。2019年6月某日,张某向某司法鉴定中心申请伤情鉴定,该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张某双耳传导性耳聋诊断成立,目前存在双耳中度听力损失(右耳听阈60dbhl、左耳听阈45dbhl),其残情不符合特定重疾中“听力严重受损”定义规定的情形,达不到特定重疾。
张某根据鉴定意见“双耳中度听力损失”,要求保险公司按9级伤残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40000元。但是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张某在某三甲医院住院治疗时出院诊断“混合性耳聋,中耳胆脂瘤(左)”,认为张某听力受损是由疾病导致,与意外无关,而且司法鉴定机构意见为“其残情不符合特定重疾中‘听力严重受损’情形”,故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经多次协商无果后,张某于2019年9月某日向运城市保险行业协会投诉,并申请运城市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运城市保调委”)调解。运城市保调委征求保险公司意见后于当日受理了此案,
【调解过程】
受案后,运城市保调委立即安排调解员调解。张某讲述了纠纷发生经过。2018年11月某日,张某在家中掏耳朵时,不慎被孩子撞了一下。当时,张某没有明显痛觉,未去医院就诊,但10余天后出现右耳耳鸣、听力下降,随即张某在某三甲医院门诊就诊,被诊断为“外伤性鼓膜穿孔(右)”,医生建议住院治疗。12月某日,张某入住某三甲医院,经过几天的治疗,张某出院诊断为“混合性耳聋,中耳胆脂瘤(左)”。
张某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特定重疾保险金理赔。保险公司要求张某进行伤情鉴定。2019年6月某日,张某向某司法鉴定中心申请特定重疾司法鉴定。该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张某双耳传导性耳聋诊断成立,目前存在双耳中度听力损失(右耳听阈60dbhl、左耳听阈45dbhl),其残情不符合特定重疾中‘听力严重受损’定义规定的情形,达不到特定重疾。”保险公司根据以上情况,对张某的索赔申请不予受理和理赔。
调解员在初步掌握事情来龙去脉后,认真查看了张某提供的就诊资料,经过仔细分析后发现,张某因意外导致的右耳耳膜穿孔及左耳患“中耳胆脂瘤”疾病均属实,其双耳传导性耳聋诊断也成立,那么,双耳耳聋与意外和疾病究竟有什么样的关系?为了搞清真相,调解员专门咨询了耳鼻喉专家,得知“耳膜穿孔”和“中耳胆脂瘤”都能导致患者听力受损,但本案中患者听力受损因何原因导致目前还无法判断。
调解员将自己了解到的情况向张某及保险公司进行了反馈并提出2种解决方案。一是双方可以考虑进一步做司法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明确张某听力受损的真正原因。二是双方通过协商,共同确定外伤“耳膜穿孔”和自身疾病“中耳胆脂瘤”与患者听力受损的因果关系,建议对张某的左右耳进行分别评价。
考虑到司法鉴定费时费力,双方一致同意协商解决问题。调解员指出,张某因意外导致“右耳耳膜穿孔”是事实,故建议张某右耳听力受损按意外对待。据司法鉴定意见,张某右耳听阈60dbhl,已达到涉案保险合同附加的意外险中约定的伤残10级标准,故右耳听力损失按伤残10级赔偿。而张某左耳未受外伤,其听力受损由“中耳胆脂瘤”疾病原因导致的可能性较大,故建议张某的左耳听力损失按疾病对待,且左耳听阈为45dbhl,未达到重疾保险中的特定重疾的理赔标准,故保险公司不承担张某左耳听力损失的保险理赔责任。
经过调解员入情入理的分析和调解,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员的分析意见,并就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经调解,2019年9月某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保险公司按意外伤残10级标准,赔偿张某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20000元。
2.保险公司在履行完相关手续后,即时发放理赔金。
经调解员回访,双方已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都非常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司法鉴定请求事项缺失引发的保险纠纷案例。本案中,张某同时购买了重疾险和意外伤害险。在其听力受损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因个人对保险理赔知识的缺乏,只要求理赔重疾险,而忽略了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以现有司法鉴定意见为依据提出不予理赔,但张某听力受损的根本原因并未找到。因此,调解员仔细查看病情,亲自咨询医疗专家,在确定“耳膜穿孔”和“中耳胆脂瘤”都可引起听力下降后,紧紧盯住这一关键信息,公平公正地提出解决建议,最终使得纠纷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