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某医院与仲某某家属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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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RTHZ1608293695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患者仲某某,男,50岁。因“发现皮肤黄染1周”,于2020年5月23日入住运城市某医院消化内科,初步诊断为:黄疸待诊;病毒性肝炎?原发性胆汁性肝炎?肝囊肿。入院后完善检查,考虑慢性肝炎急性加重,重症肝炎,予以保肝、退黄、抗病毒等对症治疗。2020年5月31日复查相关化验,指标较入院时差,患者仍自觉乏力、纳差、进食后上腹胀,考虑患者肝病进行性发展,建议转上级医院诊治,患者及家属拒绝转院。2020年6月某日,化验胆红素指标较前下降,行腹部彩超提示肝实质回声略增粗,门静脉内径正常,脾脏不大,肝被膜不光滑,考虑与肝损害有关,腹水量较前增多,加用利尿药物,继续给予保肝、利尿、抗病毒、消炎对症治疗,并间断输注白蛋白、新鲜冰冻血浆纠正低蛋白血症、补充凝血因子等对症治疗。3日后晚间,患者出现恶心、呕吐,呕吐物为深咖啡色胃内容物,考虑上消化道出血。急行胃镜检查提示:十二指肠球降移行部溃疡(A1期)、门静脉高压性胃病,予以输血、抑酸止血等治疗。1日后,患者出现血压低、呼吸急促、神志不清,完善检查后考虑失血性休克,给予积极配输血、气管插管后于当日13:00转入ICU。转入ICU后给予积极输血、血浆、冷沉淀纠正贫血,改善凝血功能,抑酸,保肝,止血等对症支持治疗。1日后下午,患者病情危重,经抢救无效临床死亡。患方认为患者死亡与医院诊疗不当有关,要求医院赔偿,医患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当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接到医方求助电话,申请调解员到现场调解。调解员立即到达现场,在征得医患双方同意后受理了此案。
【调解过程】
调解员马上开展调解工作,了解医患双方诉求。患方认为:医方对患者病情严重性预估不足,住院期间用低分子肝素钙10余天,加重了病情。而且在患者出现腹胀、大便发黑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耽误了病情,最终导致患者死亡。因此,要求医方承担赔偿责任。医方认为:患者死亡是重症肝病病情发展的结果,与医方诊疗行为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就责任问题争论不休。调解员马上制止了双方争吵,提出按照调解程序,双方可以选择由医调委专家评估来进行责任划分,得到了医患双方的认可。
一周后,运城市医调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医疗专家评估。专家经分析评估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低分子肝素钙的使用问题,1.病人有高胆红素血症,有使用指证;2.使用前有签字告知;3.低分子肝素钙半衰期为3小时,病人出血在72小时以后,考虑出血与使用低分子肝素钙有关。此外,在整个诊疗过程中,医方对患者病情的危重程度预估不足,与家属沟通告知不到位。综合以上因素,医方对患者死亡存在轻微过错,应负轻微责任。
又过了1周,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员将专家评估意见反馈给医患双方,患方坚决表示不予认可,强调医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并提出170万的高额赔偿。医方对专家评估意见无异议,表示愿意承担轻微责任。调解员经多方调解,患方仍坚持高额赔偿,调解不欢而散。随后,患方将此医疗纠纷发布到2家网络平台,医方亦在其官方微信平台上发布声明予以回应。该医疗纠纷一时间在全国引起热议,迅速成为舆论焦点。调解员再次约谈患方,劝说患方通过舆论造势并不能促进纠纷解决,反而有可能激化矛盾。经过多方努力和耐心疏导劝解,调解员再次把矛盾双方拉回到调解桌上。
调解员劝说患方,患者自身疾病较重,根据医疗专家分析意见,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自身疾病的归转,因此希望患方正视问题,回归理性,依法解决纷争。且患方提出的精神损失费30万元和死者配偶、父母、子女的扶养费60万余元于法无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本案中,患者仲某某2003年开始与王某某一起生活,但从未办理过结婚登记,因此法律上不会支持对王某某的抚养费。关于提出的30万元精神损失费,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案指引>的通知》,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因此,患方所提诉求难以得到支持,患方可以自行找医学、法学专家咨询,理性提出诉求。
调解员先后又组织了5次调解,反复向患方讲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其不合理诉求。经过调解员不懈努力,患方终于同意按专家意见划分责任。调解员马上与医患双方 共同测算赔偿金额,经反复协商,医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2020年8月,在医调委的主持下,医患双方签订如下调解协议:
1.医方一次性赔偿患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
2.仲某某尸体存放费用1万元由医方承担。
3.医方于签订协议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给付。
经调解员回访,医患双方已履行完毕。双方对调解结果都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中,患方自恃亲属为媒体人,试图借助舆论力量达到目的,给纠纷调解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调解员始终坚持依法依理原则,反复向患方讲解法律规定,并从患方角度出发,帮助患方计算维权成本,终于使患方回归理性,重新回来调解桌上来。接着,调解员组织医患双方共同对赔偿金额进行逐项测算,使得双方心服口服,圆满地化解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