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县关某等六人与宋某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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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QHRTHZ1608279842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关某、严某、李某、苟某、施某、李某某等6人与宋某签订合同,合同约定,自2018年1月某日至2018年2月某日,宋某试聘用关某等6人在其经营的教育培训机构担任教师。根据关某等人学历及教学经验等情况,确定每月工资为3000元到3500元不等,试聘期结束后,由宋某决定是否正式聘用。1个月后,宋某以关某等6人不符合教育培训机构要求为由解除合同,但拒不足额支付工资报酬。关某等6人情绪激动,并向湟中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此纠纷。
【调解过程】
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关某等6人的调解申请后,在对已初步掌握的案情进行分析研判的基础上,制定初步调解方案,指派调解员介入调解此案。为避免矛盾激化,调解员首先通过做思想工作,稳定了各申请人的情绪,对关某等6人通过人民调解这一合法途径解决问题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也劝导关某等人,身为教师更应当关注自身的社会影响,发生矛盾纠纷时要理性对待、依法解决。在此基础上,调解员认真听取关某等6人的陈述,并详细查阅了当事人提供的试聘合同等相关印证资料材料,初步了解了纠纷发生的原委。
在案件情况掌握得较为清晰后,调解员及时与宋某取得电话联系,向其证实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关某等6人的相关陈述是否属实,并询问未足额发放工资的原因,同时表示,如果宋某愿意,调委会可以调解他们之间的劳务报酬纠纷。电话中,宋某对与关某等6人的试聘合同并不否认,但认为在1个月的试聘期间,其所经营的教育培训机构未开展相关教学工作,关某等6人也未实质性地参与教学活动,根据教育培训行业按劳取酬的惯例,自己理所当然地只发放了部分报酬。且宋某认为,关某等人的行为有损他的声誉,并表示不愿意接受调解,就终止了与调解员的通话。
调解组经过讨论,认为本案中,宋某只注重按照教育培训机构支付劳动报酬的惯例来办事,而没有依据法律足额支付报酬,过错责任在宋某一方,造成此种结果的原因主要还在于宋某缺乏对相关法律的了解和掌握。于是,调解员又电话联系了宋某,对其讲明其违法行为的利害关系,并再次真诚邀请宋某就如何解决这起纠纷开展进一步的谈话,宋某最终表示同意交谈。
在与宋某的交谈中,调解组先让宋某对类似的教育培训机构运用惯例支付报酬的情况做举例说明。针对宋某所举的实例,调解组一一分析了教育培训机构所谓的按惯例支付报酬的做法的违法之处,并强调,惯例做法只有在不违反法律以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才是可以被引用的。如果只遵循行业惯例而不顾法律规定,就可能因违反法律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宋某得知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时,劳动者可以要求企业加发相当于其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员的调解。同时,宋某请求调解员考虑其培训机构尚未正式营业,没有经济收入的现状和困难,做一做朱某等人的工作,表示只要他们不对25%的经济补偿金提出要求,就愿意支付剩余部分工资。
看到调解的时机已经成熟,调解员首先在电话里中向朱某等人转达了宋某愿意接受调解和他愿意支付剩余工资的意愿以及朱某等人放弃25%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后,朱某等人表示只要宋某愿意支付剩余工资,可以不对25%的经济补偿金提出要求。随后,调解员联系双方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过程中,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宋某对其因为不知法懂法,而克扣关某等人工资的行为表达了歉意。关某等6人对宋某的教育培训机构未产生效益的困难也表示理解,未就补偿金提出要求,双方就剩余工资支付达成了调解协议,并表示只要宋某的培训机构还有需要,愿意继续受聘担任培训教师。
【调解结果】
经调解,宋某与关某等6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1.宋某当场给付克扣关某等6人的工资共计5230元。
2.关某等6人表示谅解宋某拖欠工资的行为,自愿放弃对经济补偿金的主张。
3.关某等人表示在宋某教育培训机构需要的情况下,仍愿意来机构从事教学工作。
【案例点评】
本案中,因为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因而案情似乎非常明了,只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即可。但调解组面对本案时,并未简单地采用依法强压过错方的方法,而是在查明缘由的基础上对症下药。首先,让宋某叙述克扣工资的原因,并让其举例说明教育培训机构发放工资报酬的惯例,然后对这些惯例的违法性做了详细的解剖分析。这种分析对于宋某而言,虽然是在说他人的事,但指向的却是宋某,而且即使措辞严厉,也不会导致宋某情绪上的对立。这种方式,既能让宋某避免自己受严厉批评的尴尬,又能让其在比对中从内心认识到自己的问题所在。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无论是前述中提及的调解员为宋某今后事业的发展考虑问题;还是在接到关某等人的申请时,在看到关某等人情绪激动的情况下,从当事人是教师的身份来劝导他们不能冲动,并肯定他们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的做法,都体现了调解员在整个案件调解过程中,坚持从当事人的角度去考虑问题的正确做法。此外,调解员在宋某表示出愿意支付克扣工资的情况下,引导双方互谅互让,握手言和,并且对未来的合作做出了口头承诺,这也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定分止争、不伤和气的特点和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