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中区孟某与甲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12-2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QHRTHZ1608261075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患者孟某,男,59岁。2019年12月某日因“间歇性右上腹疼痛一年余”,以“急性胆囊炎,胆囊结石”收住某市甲医院普外科。入院后进行相关检查,制定手术方案。甲医院于12月某日在全麻下进行胆囊切除术胆总管探查术。手术过程不太顺利,术中出现血管损伤,出血量大,采取紧急输血等急救措施。术后患者出现十二指肠瘘、腹腔感染、电解质紊乱等并发症。患者于2020年1月转某市乙医院治疗。在乙医院行剖腹探查术及十二指肠扩置、十二指肠造瘘术、胃空肠吻合术,术后恢复较好。2020年3月转入甲医院继续康复治疗。但后来患者出现切口疝、心率快、全身不适等症状。家属认为与甲医院前期手术操作失误有关,对甲医院的手术治疗提出异议,要求院方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金总计300万元。医患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并向某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医调委接到调解申请后,立即指派调解员前往医院,查阅相关医疗资料,分别约谈医患双方当事人,了解事实真相。调解员首先对患者进行精神上和情绪上的安抚,并向孟某介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调解原则、调解纪律以及调解程序,使患者充分相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相信法律。
首先,调解员让双方陈述各自的意见。孟某认为院方在制定手术方案时不够详尽,导致手术过程不顺利,术中出现血管损伤、出血量大,采取紧急输血等措施,术后还出现十二指肠瘘、腹腔感染、电解质紊乱等并发症。在乙医院治疗恢复后,转入甲医院康复治疗时,又出现切口疝、心率快、全身不适等症状,认为与前期甲医院手术操作失误有关,对手术治疗提出异议,并要求院方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金300万元。而甲医院则认为,患者孟某在这期间进行了转院治疗,造成目前孟某身体出现不适,不一定是本院责任,且患方要求赔偿金额300万元数额巨大,院方表示难以接受孟某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明确甲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责任,调解组从医疗纠纷调解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家对医院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查。在明确甲医院一方在治疗过程中确实存在医疗过错后,调解员向院方出示了相关专家的会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调解员让甲医院首先明确并承认在诊疗过程中确实存在医疗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为了打破僵局,调解员就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即赔偿金额,多次与医患双方进行沟通、疏导,耐心听取双方意见,逐步化解双方分歧。在与孟某沟通中,调解员希望孟某立足实际,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对赔偿金额进行重新考虑,提出比较合理和现实的赔偿数额。同时,调解员又从维权成本、人情等多方面与孟某交心谈心,最终说服孟某同意做出让步;随后调解员又与院方沟通,希望院方考虑患者的难处,研究商定一个较为合理的赔偿金额。最终,在调解员的反复沟通和调解下,医患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2020年6月,在某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医患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甲医院承担孟某4次住院的医疗费用211266.16元,并给孟某补助59600元。共计270866.16元。
2.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对方声誉。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某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
【案例点评】
在这起医患纠纷中,院方在手术过程中存在一定操作失误,造成患者手术过程不顺利,术后出现并发症。患者转院治疗后转回该医院康复治疗,又出现不适,造成患者康复时间延长。但由于本案经历了转院治疗等情况,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极易产生争议。调解员面对这一复杂状况,并非仅仅依靠法律的规定进行劝导,而是首先开展充分调查,掌握相关证据,并由此通过法律法规的阐释,确认法律责任,使医方态度软化。同时,在双方就赔偿数额差距过大的情况下,调解员采取调解导向控制,通过向当事人传递人民调解简便、快捷、免费,而诉讼等其他方式耗时长、精力消耗大、耗费成本高等信息,使当事人意识到,不接受调解可能因小失大,从而权衡利弊做出取舍,最终提出合理的赔偿要求。同时,调解员通过与患者的真诚沟通,从情、理、法等方面进行耐心劝导,为当事人计算合理的赔偿标准,逐步将双方差距拉近,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成功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