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人民调解工作

同仁市朱某某与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1-05-0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QHRTHZ1608174605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某日,朱某某驾驶一小型客车在同仁市区沿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歌舞团门口处时,与对面驶来的由王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此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某受伤,2车均受不同程度的损坏。经公安机调查证实: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占道行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朱某某未取得驾照驾驶客车,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因寰枢关节脱位,左侧寰枢畸形,鼻骨骨折,面部多发皮肤裂伤在某医院住院治疗20天。朱某某承担了王某某的医疗费后,拒绝赔偿王某某的其他损失。

2人争执不下,王某某遂于2019年11月某日向某县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调解该纠纷。

【调解过程】

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立即组织人员处理案件。首先,调解员及时联系了双方当事人,分别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并掌握本案案情。之后,调解员选择用“面对面”调解方法,和双方约定了时间地点后,将2人召集在一起进行调解。

调解员先告知了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义务。通过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调解员强调了双方责任过错与承担责任的比例,告知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等相关规定。本案件中,双方都有过错,故应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接着调解员指出,因王某某受轻伤,保险公司赔偿人身损害的费用在50000元以内。机动车方司机朱某某修车费定损价在20000元,而保险公司对此只在责任范围内承担70%的修车费,剩余的30%修车费应该由谁来承担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对此,王某某表示自己被朱某某的客车撞伤,本身就是受害者,且家庭经济条件比较困难,故不愿意赔偿剩余30%的费用。而朱某某则认为自己已经承担了王某某的医疗费,也不应再承担车辆修理费。双方意见出现分歧、情绪激动,使调解工作陷入僵局。

调解员见状,先强调了调解纪律,说明此次事故是基于双方均未遵守法律才造成的,双方都有责任且2人行为都受到法律约束。如果2人仍然自说自话,不断争吵,最终的结果只会对双方不利。2人听后语气明显冷静平和了下来。调解员及时抓住时机,以“换位思考保证双方利益”来劝导双方当事人。

调解员指出,鉴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是一场意外,双方都需要承担一定责任。调解员建议双方当事人的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通过互抵方式解决。对于抵消后余下的12000元修车费,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理应由王某某承担。但由于王某某家境困难,建议王某某将保险公司赔偿的8200元人身损害赔偿费用来抵消修车费.此外再在其能力范围内支付给朱某某一定的赔偿费用。

经过调解员的劝说与分析,双方均表示接受调解员的建议,最终达成一致和解,此次纠纷圆满结束。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基于公平自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同意通过损失互抵的方式进行赔偿;

2.王某某除用保险公司赔偿8200元人身损害赔偿费用来抵销朱某某的修车费外,再额外支付500元。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解员先耐心普法后细致讲理,当调解陷入僵局时保持冷静,讲明后果,从而及时将调解拉入正轨。此外,本案调解员将法律与案件事实相结合,在明确王某某应该依法承担责任的同时也指出因其家庭困难可以适当减少支付的数额,充分做到了情理与法的结合。

总之,在此类案件纠纷中,调解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向当事人讲明利害,分清责任。同时,也要加强法律宣传,消除双方的抵触情绪。最后,更应切实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保险公司、鉴定机构等的衔接协调,实现调解、鉴定、理赔等的信息共享,积极化解矛盾,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促成双方当事人顺利地达成调解协议。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