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南明区孔某与某三甲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1-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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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ZRTHZ1608110353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孔某(英文名:M** J** F**),男,1950年出生,英国国籍。因“摔伤致左膝关节疼痛2周”,于2020年1月某日就诊于贵州省某三甲医院骨科门诊。门诊医生开具膝关节核磁共振、X片检查单。MR检查结论:1.左膝股四头肌腱内侧支持带损伤、断裂,髌韧带肿胀,周围软组织肿胀并多发渗出,左股骨内外测髌骨挫伤、骨髓水肿。2.左膝关节退行性变,左膝内、外侧半月板前后角1-2级损伤,内侧半月板后角可疑撕裂。3.左膝前后交叉韧带稍肿胀。4.左膝关节腔及髌上囊积液,周围软组织肿胀并皮下多发渗出。患者家属于2020年1月某日携带核磁共振及X片检查结果到医方骨科门诊复诊。患者复诊时未到诊室,门诊医生未给予家属关于患者的具体处理意见。后患者先后就诊于其他两处医院,该两院均建议患者手术治疗。患方认为贵州省某三甲医院没有给予具体处理意见,以致于耽误病情,并与医方发生争议,双方共同申请至贵州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医调委”)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孔某与贵州省某三甲医院医疗纠纷一案,共同申请到省医调委进行调解。由于该案专业性较强,省医调委自2020年8月某日依法受理后,指定首席人民调解员,与另2名人民调解员共同组成合议会,分别于2020年8月某日、9月某日、11月某日公开进行了3次调解。患者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龙某,亲属张某、杜某、肖某、翁某、龙某;医方委托代理人孙某,科室代表田某;特约翻译员代某参加了调解。
随后,调解员依法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了解纠纷的具体情况,为调解工作做准备,双方依次阐述各自观点。患方认为,患者于2020年1月某日到医方就诊,门诊医生做了诊查,并要求先做MR检查和数字X线检查。检查结果已经明确显示肌腱断裂,已经达到了手术的指征。但是医生却没有收治住院手术治疗,而是让患者回家慢慢调养。由于医生的严重失职,造成患者没有得到及时的手术治疗及康复治疗,现在6个月过去了,患者的肌腱仍然是断裂状态,左腿正在萎缩。之所以造成这样的结果,是因为医生严重的诊断失误造成。
医方认为,患者家属于2020年1月某日携带核磁共振及X片检查结果到骨科门诊复诊,因患者复诊时未到诊室,门诊医生无法完成进一步的查体及病史询问,故无法做出准确诊断,未能给予家属关于患者的具体处理意见。但患者首次就诊及复诊过程,医院均有病历记载。医方没有违反医疗原则,愿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处。
为了厘清贵州省某三甲医院在为孔某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省医调委在征询医患双方意见后,聘请了省内资深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对本案进行评鉴。专家意见为:“本病例外伤史明确,结合患者在医方MR检查报告单记载数据,医方诊断为左膝疼痛,诊断不完整,未能切实反映患者实际损伤情况,一定程度上导致患方对病情未引起重视。同时门诊病历未要求患者进一步到医院做检查或治疗,未尽到相应告知义务。但本病例患者自身对损伤重视不够,伤后两周方就诊,就诊后未亲自到医院进一步做体格检查,导致值班医生难以明确诊断,此后也未到医方进一步就诊。综上医患双方过错,患者左膝关节损伤后迁延不愈的原因是双方共同导致,建议医方承担同等责任。”
对此,省医调委依据专家发表的专业意见,经过专业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悉心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劝解,并向医患双方提出调解建议。最终,双方表示无异议并达成协议。
【调解结果】
调解协议内容:
1.医方自愿一次性赔偿患者人民币99880元,该款项包含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食宿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与本次纠纷有关的所有法定项目,此款在2020年11月某日前一次性支付给患者。
2.鉴于本次纠纷已经调解结案,医患双方均自愿放弃申请相关医疗损害鉴定明确责任。
3.患者指定医方将赔偿款以汇款方式支付至其家属龙某的银行账户。
4.双方不存在其他争议。协议履行完毕后,医患双方就本次纠纷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全部一次性解决完毕,双方均不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对方主张权利,亦不再就此事向有关部门或法院提出再次解决的请求,且不得以本协议内容作为其主张其他权利的依据。
5.本协议1式3份,医、患双方各执1份,省医调委留存1份。医患双方签字或盖章,调解员签字、省医调委盖章即生效。
协议内容系医患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医患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案例点评】
患者系老年外国病人,其与我国女士建立了婚姻关系,婚后长期旅居我国境内。并且患者具有国外政府律师履历,在发生纠纷后一直力求通过正规合法途径解决争议。省医调委作为行业性、专业性的调解组织,基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调解流程和评鉴方法,可以快速获取患者的信任和认可。
患者为外籍人士,虽其配偶为我国国籍,但其自身意愿也尤为重要。为此,省医调委通过法律援助中心的翻译专家推荐,邀请了具有英语口语翻译专业能力的人员参与调解。翻译人员对患者提出的意见和省医调委的调解经过以及调解协议主要内容进行了翻译,有效地解决了患者与医方、调解组织之间的语言障碍。
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医疗纠纷,无论当事人是否属于我国国籍,一律适用我国法律规定平等处理。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就是要让每一位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体会到我国法律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