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人民调解工作

青田县陈某家属与某铁路公司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1-03-03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ZJRTHZ1606725797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某日下午,青田县某村村民陈某在横穿铁路时,被在石帆站至丽水站之间某处运行的金温货线列车撞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陈某家属认为,铁路方未做好警示工作,对此次事故负有过错,必须赔偿。铁路方认为事故系个人原因造成,铁路方面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双方向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纠纷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立即组成调解小组开展工作。工作小组多次召开情况分析会,实地走访事故现场,向双方当事人了解详细情况。在铁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具之前,村干部、调解员实时关注死者家属情绪,尽力做好安抚工作,希望双方暂缓冲突,待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之后再行协商。

在做了充分的前期调查工作后,调解员组织双方召开了一次大型调解会。会上,陈某家属认为,事故发生的铁路地段虽有警示牌,但铁路部门没有在警示牌的道口设立任何有效的隔离栏杆、防护网栏或其他安全防护设施,也无人值守,致使陈某能轻易地走上铁道。铁路部门在合理限度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受害人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

铁路部门则拿出由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出具的《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写明:“当事人陈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一条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在列车通过前横穿铁路,进入铁路线路区域,与列车相撞,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八条、《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和《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当事人陈某依法负本起铁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以此为依据,铁路部门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双方顿时对立情绪严重,调解气氛紧张。见此情景,调解员判定首次调解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将双方分开安抚情绪后,结束首次调解。

面对双方对立的状态,调解员认为,当务之急是要向死者家属解释法律规定,促使死者家属在明晰各项规定之后调整预期心理目标,从而逐渐缩小双方调解诉求的差距。为此,调解员多次查阅相关法条,请教律师、法官,召开案件分析会,对案件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逐一梳理。在《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双方责任的前提下,调解员针对死者家属方提出的铁路部门未尽安全义务开展了耐心的讲解。

针对铁路部门是否尽到了安全防护、警示义务的问题,调解员向家属出示现场照片,并详细讲解《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规定:“凡铁路线路允许速度≥120km/h的既有铁路和客运专线,均应设置栅栏进行封闭。允许速度<120km/h的线路区段也可根据需要进行封闭。”调解员指出现场铁路线路允许速度<120km/h,其周边环境也并不属于《办法》中规定必须封闭的场所,故不需要全线进行封闭。在无法定强制义务的情况下,铁路部门为了铁路线路安全的需要已经在线路两旁设置了一些栅栏进行防护。而线路周边已自然形成的乡村小路虽在铁路建设中被铁路线路所隔断,但如果村民在此小路口经过铁路线路时注意观察火车过往情况,则完全可以避免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铁路部门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已经在受害人经过的乡村小路设立了“禁止闲杂人员穿越铁路或在线路两侧行走”的警示牌,故已经尽到了安全防护、警示义务。

另一方面,调解员请家属方再次回忆一下事故发生地周边,事故发生段铁路线路视野开阔,成年人稍加注意即可避免这样的悲剧。对于这次悲剧的发生,死者作为一名成年人,也是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在多次沟通、真心劝导下,受害者家属表示对事故认定无异议,但家庭困难,希望获得一定补助。

调解员决定趁热打铁,再次找到铁路部门进行协商。调解员指出虽然铁路部门已经尽到了安全防护义务,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铁路部门应承担全部损失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十之间的赔偿责任。希望铁路部门也能本着人文关怀,对受害者家属给予一定的帮助,双方互谅互解、合法、合理、合情地来处理这起案件。经过调解员的倾心工作,通过综合分析双方过错程度大小,铁道部门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比例。

同时,调解员以真情换真心,多次主动联系受害者家属,希望他们可以提出合法合理的赔偿诉求,同时动员铁路部门出于人道主义尽量多给予一些赔偿和补偿以安慰死者家属。通过反复多次沟通,在最后一次调解中,双方终于达成一致。

【调解结果】

在调委会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根据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排除他杀和自杀,属于受害者在火车临近前抢越铁路线路造成的人身损害,且铁路已充分履行安全责任和义务;

2.铁路公司一次性给予陈某家属经济补偿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小写:75000元),由浙江金温铁道开发有限公司丽水经营部代为办理。

【案例点评】

铁路运输交通事故是比较特殊的交通事故纠纷,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比较多。这对调解员自身的要求就更高。在本案中,为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调委会一方面及时介入,安抚、稳定当事人情绪并做好调解前期调查工作,做到早介入,早调处;另一方面查阅资料,请教专家,对法律法规研究透彻,为圆满解决纠纷奠定基础。调解员勇于担当,坚持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的疏导和劝说,引导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寻求共识,最终促使双方在情理法相结合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铁路运输具有遇险情不易躲避的特点,客观上必然要求公众负有重要的安全注意义务。社会高速发展、交通运输节奏快,树立规则意识尤为重要。遵守交通规则,是公民的义务,更是维护自身安全的前提,在横亘的铁道面前,宁可多等一分,不可抢行一秒,少些冒险行为。对于运输企业来说,既要不断提高运输能力,还应不断提高的安全责任。尤其是在铁路线穿越的居民密集区,要加强安全防护网、护栏建设,加大巡视力量,严格岗位责任,努力提高安全防护能力,减少居民抢行而引发事故的风险。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