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县满某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1-01-05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XSRTHZ1606353672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某日,镇安县某镇某村农民满某因左髋部跌伤入住镇安县某医院骨科,当日医院给其行“左股骨颈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2019年1月某日出院。
患者出院3个月之后仍然行走困难,局部疼痛剧烈,活动受限。2019年4月到11月的8个月期间,患者多次到县医院骨科复查,并咨询医生,原主治医生和手术医生都说正常,让其多加锻炼。但因疼痛不能缓解,左肢不能触地,病情未见好转,患者对医生说的“正常”产生怀疑,遂于2019年12月某日去甲医院检查,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术后骨不连”,并住院治疗。1周后,甲医院给患者进行了“左股骨颈骨折术后骨不连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花费6万余元。患者在甲医院治疗出院后,数次到某医院找骨科医生和医院领导交涉,要求某医院赔偿损失。由于双方不断争论,矛盾越来越激烈。患者及其家属认为某医院骨科医生不讲理不认错,就到县政府及信访、卫生等部门去上访,要求解决某医院赔偿损失的问题。
2020年2月某日,在信访、卫生部门引导下,患者向县医调委申请调解。经征求意见,某医院于3月某日表示同意调解,并提交了申请书。
【调解过程】
县医调委受理后,立即进行了第一次调解。患者认为,骨科医生陈某在2018年12月某日给其做手术时违反操作规范,将内固定钛钉打在骨折线上,造成术后骨不连,长时间不得愈合,事后陈某哄骗患者,推卸过错责任,因此要求医院赔偿70万元。医院认为其手术不存在问题,患者的要求不能接受。由于双方分歧较大,互不让步,医调委宣布中止调解。
面对这起棘手的医疗纠纷,调解员积极寻找问题的突破口。首先,与患者沟通,适时做其思想工作,并建议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让患者及家属明白只有鉴定才能明确责任,有利于问题的解决。经过一番劝解和说服,患者及家属接受了先行鉴定的建议。
2020年5月某日,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为:1.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程度为60-70%;2.患者伤残等级评定为9级;3.患者后续治疗费评估为10万元人民币;4.患者护理期限评定为二次手术治疗出院后150日。医调委立即将司法鉴定书同时送达给患者和医院,并按有关规定要求医患双方在3日内向医调委反馈意见。患者以书面形式表示接受司法鉴定意见,请求医调委依法调解,但医院却迟迟不作答复,使调解难以进行。
10天后,医院仍未作答复。医调委就主动与医院联系,再次征询意见,但医院含糊其词,不明确表态,流露出“能否不按司法鉴定意见来协商”的意图。又过了10天,医院仍没动静。针对医院这种消极态度,调解员指出:如果对司法鉴定意见不服,应拿出充分理由和证据申请重新鉴定,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规则。作为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根据调查和司法鉴定结果证明,医院及医务人员确实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医院至今也没有提供出无过错的证据,作为医生应当正视自己的过错责任,这件事旷日持久地拖下去,既不利于问题及时解决,还会影响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声誉。经过反复沟通,医院表示愿按鉴定结果承担赔偿责任,调解工作有了突破性的进展。双方态度明确后,医调委主持召开了医患双方参加的调解会,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患方要求医院赔偿47万元,并提交了“赔偿清单”。医院认为患者的诉求过高,只愿赔偿17万元。双方各坚持自己的意见不让步,调解工作又陷入僵局。
针对医患双方在赔偿数额上差距大的情况,调解员察觉问题是患方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医院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医调委进行了深入细致调查,证明患者为城镇社区居委会居民,应当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为统一认识,达到意见一致,医调委与医院进行协商、沟通,医院同意按城镇居民计算赔偿数额。之后,医调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拿出合法合理的赔偿方案,提供给医患双方在协商中参考。
【调解结果】
经过依法、耐心地调解,最终于2020年7月中旬某日医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某医院一次性赔偿患者各项费用22.8万元。
第二天,院方履行了协议。
至此,这起棘手的医疗纠纷成功得到化解,双方握手言和。
【案例点评】
这起医疗纠纷案件历时长,患者承受了巨大的痛苦,医院方面一直推卸责任,也不愿意接受调解,甚至在司法鉴定意见出来后,仍然不愿按照鉴定意见进行调解。医调委的调解员耐心细致的协调沟通,使得双方能够坐下来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解决了这起矛盾纠纷,维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这体现了调解员对事业的高度忠诚和社会责任感,体现了调解员的无私奉献精神和良好职业道德,也展现了调解员的担当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