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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溪县陈某某与江西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1-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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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RTHZ1606275623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伤者陈某某(男,49岁)为江西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员工,从事电工作业。2018年12月某日下午13时左右,陈某某应公司要求进行电焊作业时,因生产设备安全措施差,陈某某不慎坠落,后被送往萍乡市某医院抢救,共住院22天。

2019年1月-2019年4月转入南昌市某医院,共住院112天。南昌市某医院出具的出院证明书诊断陈某某颈部脊髓损伤,四肢瘫痪,颈椎骨折(术后),胸椎压缩性骨折,肺部感染,胸腔积液,尿路感染,气管切开带管状态,神经源性肠,神经源性膀胱。

2019年7月某日,经芦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某某为工伤,并出具《芦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2019年11月某日,经萍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某为伤残1级、完全护理依赖,并出具《初次鉴定结论书》。

事后,陈某某与江西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双方对于工伤赔偿金额存在争议,且双方多次协商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陈某某及其妻子张某某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进行调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江西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陈某某及其妻子张某某请求后,认真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询问了有关案件情况,得知申请人陈某某受伤后花费医药费60余万元,现陈某某已丧失劳动能力和自理能力,只能长期卧床并由他人照顾起居生活,因此主张江西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补助金等195.4万元。

调解员带着申请人的诉请主动走访了江西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征得公司同意后实地查看了案发地,了解陈某某受伤时的工作环境和设施设备性能,并询问了该公司的处理意见。江西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承认陈某某作业时安全设备等存在问题,愿意承担所有医药费,并给予伤者陈某某60万元作为补偿。赔付金额差距较大,双方各持己见,不能马上促成和解。

然而通过前期的调查,调解员认为,虽然双方当事人对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分歧,但江西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对事故处理的态度非常积极,这为下一步调解奠定了基础。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陈某某的赔偿金问题。为了确保调解的公平公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咨询了当地法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并组织调解员对案件进行了讨论分析,认为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陈某某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并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GB/T 16180-2014)计算相应的赔偿金。且因江西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的安全设备等存在问题,对本次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之后,调解员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在与江西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的沟通中明确指出陈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该公司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根据法律有关标准计算,建议该公司给予伤者陈某某126万元的经济补偿。后江西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经研究后表示同意。

得到了公司的表态后,调解员与伤者陈某某及其家属进行了沟通,引导其家属认识到最重要的应该是让伤者得到良好的身心护理,而不是让伤者长期陷入案件补偿纠葛中。其赔偿金额应当依据法律据实计算,不能漫天要价。在调解员三番五次劝说下,陈某某及其家属慢慢松口表示可以降低其诉求。

此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又经过多次的调解,促使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2020年1月某日,陈某某与江西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双方共同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江西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一次性补偿伤者陈某某126万元,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期间伙食费、护理费、营养费、护理人员伙食费、交通费、住宿费、伤残津贴、后续治疗费等;

2.伤者陈某某的医药费由江西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承担;

3.陈某某自愿放弃进一步伤残鉴定,放弃提出劳动仲裁和起诉,不再向江西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提出任何请求。

【案例点评】

人民调解工作是法、理、情的统一。调解过程中沟通的技巧和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纠纷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员所讲的法、理、情是调解成败的关键。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坦诚中肯、情理合一,慢慢让伤者打开心结、降低诉求,最终促成了协议的达成、纠纷的解决。当调解员面对当事人利益诉求差距较大时,应从以下3个方面入手:一是有法可依,降低预期;二是分析利害,趋利避害;三是灵活变通,打破僵局。

公平公正是人民调解的生命线。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调解损害赔偿纠纷的第三方,既要保护伤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江西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的合法权益,调解中力求做到一碗水端平,而不是偏袒哪一方。损害赔偿纠纷情况各异,一定要从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出发,针对不同情况制定相应调解方案,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晓之以理法,动之以真情,努力缩小双方诉求差距,争取实现双方都满意的调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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