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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宁县陈某某与福建省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1-04-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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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RTHZ1605255320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陈某某怀孕期间在福建省某医院产科孕检,于2020年4月某日顺娩一名男婴。出生后,陈某某家属发现男婴腰骶部有渐大性肿物,于2020年5月某日将孩子带至福州市某医院诊治,该院诊断为腰骶部脂肪脊椎膨出。陈某某认为福建省某医院产检B超未检出先天性畸形,医方存在过错,需承担责任,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9月某日,双方至泰宁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寻求帮助。

【调解过程】

医调委受理了该案件后,告知了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权利义务,并安排了1名驻医调委医学专家与2名调解员组成调解小组负责调解。调解员第一时间分别同医患双方进行了谈话,详细询问了事发经过及双方当事人的异议。患方认为,陈某怀孕期间多次到该医院进行产前检查,院方的检查结果均表明胎儿正常,并未检出先天性畸形。医方则称,医护人员对孕妇的产检过程均遵循并执行相关诊疗常规,无违规行为。双方你争我辩。

调解员详细了解情况后,与医患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通过2个多小时的调解,明确了双方矛盾集中在责任程度认定问题上。医方坚持认为陈某在孕检期间所有孕检流程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患方认为自己孕检多次,必要的检查一次不落,花费较多,均未检查出胎儿畸形,可孩子出生时却与检查结果相反,这明显是医方孕检不到位,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责任。

调委会通过会议研究决定从以下方面进行严格审查:一是产检报告等有关证据材料;二是住院情况、病例资料等。接着,医调委召集双方当事人,并根据医患双方申请的理由与要求,对纠纷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梳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若医院确实存在医疗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调解员向双方分别讲解了法律法规,具体分析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后,医患双方对细节问题又进行了几轮争辩,最终医患双方对调解员的分析结论都表示接受。患方提出,医方应承担全部责任,要求医方赔偿含住院及出院休息期间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贴、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5万元,并承担患儿后续所需康复费用。而医方认为,产检操作符合常规,基于风险共担原则,仅愿意承担50%及以下责任,不同意患方提出的赔偿金额。

医患双方对纠纷事实基本形成一致看法后,问题又集中到赔偿数额的分担上,为此,调解员又多次分别找医患双方沟通,但双方对医疗过错参与度和赔偿金额始终未能达成共识。调解员向医患双方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同时以背靠背、面对面交替的形式耐心做医患双方的工作,调解员劝说陈某某依法主张医疗损害赔偿金额;同时又与某医院沟通,劝说医院在合理、合法的赔偿范围内予以接受,适当提高赔偿额度。经调解员反复耐心地劝说、分析利弊,双方当事人最终接受了调解员的调解方案及各自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在双方的进一步协商中,最终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医患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如下:

1.福建某医院同意补偿陈某某本次转上级医院治疗除农保报销外的自费部分医疗费用(含住院及出院休息期间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贴、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一切费用),共计88006元,该补偿款于司法确认后3日内,转入陈某某账户。

2.在福建某医院履行上述义务后,本次医疗纠纷就此终结,陈某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福建某医院主张权利。

随后,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将本协议提请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案例点评】

医患纠纷是社会日益关注的焦点和热点。医患纠纷判定存在难度,且医患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起来具有一定困难。医疗方面专业性很强,一些医学上的知识并非所有患方都明白,而对于法律上的问题,有时候也需要调解员讲解说明。本案中,调解员首先向医患双方详细询问了事发经过,分析患者的住院情况、病例资料等,并了解双方矛盾纠纷的焦点,找到化解纠纷的切入点,依次展开调解。其次,调解员耐心细致地与患方沟通,明法晰理、耐心解释,引导患方理性索赔,最终使医患双方达成共识,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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