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常某与马某合同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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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SRTHZ1605152463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某日,常某与嘉峪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嘉峪关市某小区1套92.36平方米的商品房,以每平方米3745元出售于常某。常某于2016年6月及7月分4次向某房地产公司付款23.0888万元,剩余11.5万元用个人公积金贷款付清了总房款,银行贷款未付清。
2019年11月某日,常某将这套住房以44.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马某,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马某分4次向常某给付清总房款,首付款30万元于2019年11月某日前付清。按照合同约定,常某要求马某支付30万元首付款,并承担全部过户费用,再办理过户手续。马某认为当时约定各自承担50%,现在要求自己全部承担,违背了当时合同约定,所以没有按时给付30万元的首付款。
双方因为过户费用及合同履行方式发生纠纷,要求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调解员首先对此案进行了分析,选派了熟悉法律知识、调解能力出众的调解员负责调解此案。
调解员通过与当事人双方交谈得知,马某未将30万元首付款付给常某,是因为对后续过户的过户费、付款期限及金额有较大异议。马某表示,当时约定好过户费是双方各承担50%,但在自己向常某付30万元首付款时,常某要求马某把过户费全交上。马某认为不合理,故一直没有给付30万元的首付款。常某认为自己所出售的这套房屋现在涨价了,本来就低于市场价出售给马某了,自己再承担50%的过户费就吃亏了。双方各执一词,都认为自己说的有理,拒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调解至此,陷入了僵局。
调解员根据争议焦点,采用法理情相结合的方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解。首先,调解员劝解常某,既然其已经签订合同,说明双方当事人当时对这个条款是认可的,买卖双方要遵守诚实守信原则,这样才能化解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指出常某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合同。
常某听后,表示自己并不是不想把房子卖给马某了,而是因为现在房屋价格在持续上涨,马某还不能一次性将房款付清,自己再承担过户费有点吃亏了。调解员据此开解常某,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虽然现在房子涨价了,但常某和马某签订卖房合同时,已经约定好过户费是各自承担50%,剩余房款1年内付清。如果常某不能按期履行合同,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违约责任的约定,常某要承担房屋总交易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赔偿。同时调解员请常某换个角度想,如果自己是马某,双方已经签好合同了,而对方突然出尔反尔不愿意承担50%的过户费了,自己是否毫无顾虑地向对方给付30万元首付款呢?在调解员的劝说下,常某表示自己思考了一番后,也认为自己做的不对,如果马某愿意继续买该房屋,自己愿意按照约定继续履行合同。
调解员接下来对马某进行劝解,表示常某的做法虽然不太对,但站在其角度分析,产生这样的疑虑也不为过。毕竟现在房子确实已经涨价了,而且马某不能在半年内将剩余购房款全部支付,算下来常某可能损失了近万元,在此基础上再承担50%的过户费,常某觉得不甘心也情有可原。马某表示既然合同已经签了就应该按照合同办事,大家都要诚实守信。如果常某不反悔,自己肯定按照约定按时给付房款。如果常某不愿意按合同履行,那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调解员询问马某,如果常某按照原先约定履行合同,他是否还愿意买常某的房子。马某表示,自己确实是真心实意想买的,而且购房款支付方式及期限都已经和常某协商好了,现在再重新去看房进行协商,自己也嫌麻烦,如果常某能按约定履行,自己愿意继续按约定履行合同。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2019年11月,马某向常某给付首付款30万元,于次年2月给付7万元,次年12月给付3万元;
2.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后的5日内,马某给付常某剩余购房款4.5万元,最迟于2023年6月前办理过户手续。
【案例点评】
在房价飞涨的今天,因房价上涨导致的卖方违约案件日益增加,在金钱与诚信相冲突的情形下,法律的价值取向显得尤为重要。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屋买卖纠纷调解案件,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和辖区的和谐稳定。
房屋是一种特殊商品,属于不动产。房屋买卖较之其他商品买卖有着很大的差异,尤其是二手房交易有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交易过程较长等特殊性。本纠纷的解决应当以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当时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约定好了,过户费各自承担50%,1年内付清除首付外的剩余房款。但卖方因房屋涨价的原因,不想承担50%的过户费,而且想在半年内拿到剩余房款,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违背了当时签订买卖合同的初衷。调解员趁势对卖方普及合同法,运用逆向思维,使双方当事人明白要付出的经济成本。看到当事人态度有所缓和,再晓之以情,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互谅互让,群众易于接受的调解方法打动双方,使当事人最终打开心结,促使纠纷得以化解。“民无信则不立,商无信则不兴,国无信则不威”。调解员在本纠纷的调解过程中,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有助于群众明确任何事都要讲究诚实信用,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