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陈某某家属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11-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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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RTHZ1604027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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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陈某某因自言自语、自笑、精神异常10余年,曾多次进行服药治疗,病情一直未得到明显好转。为进一步改善治疗效果,于2019年2月某日午时到海口市某医院精神科治疗,患者部分辅助检查未见明显异常;心电图、脑电图、彩超、DR待查。医院采取继续完善相关检查,给予一级病房监护、行为干预及抗精神病药物治疗,阿立哌唑口腔崩解片5mg每日一次治疗。
2019年3月某日上午,患者安静活动,偶有自言自语,服药配合,生活自理能力一般。治疗上调整阿立哌唑口腔崩解片5mg每日一次改为5mg每日两次,停精神科监护,改为精神病常规护理(二级护理)。
1周后,患者情绪稍稳定,无自言自语,生活自理一般,查体未见异常,心电图提示:正常窦性心律。继续同前方案治疗,同时加强行为矫正。
次日凌晨,患者在活动区内,大声说话,内容不清。医护人员查看患者,询问是否不舒服,让其不要吵闹,患者应允,随后给予心理辅导,但过了3分钟后患者仍有大声说话行为,于1小时后再次查看患者,询问患者身体是否有不舒服,患者回答无。当时测生命体征:体温36.8℃、脉搏80次/分、呼吸20次/分,血压122/78mmHg。意识清楚,活动自如,给予心理辅导,加强观察。1小时后查看患者,大声说话,询问患者是否不舒服,患者回答无,患者意识清楚,因持续有大声吵闹行为,遂给予关单间继续加强观察。早晨,护士发现患者呼之不应,立即赶往病房,发现患者趴在地下,查体:触摸颈动脉无波动,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应消失,胸廓无呼吸动作。考虑心跳骤停,立即给予胸外按压心肺复苏术等抢救措施,1小时后宣告临床死亡,死亡诊断:猝死。
2019年4月患者尸检报告示:陈某某符合十二指肠溃疡穿孔继发化脓性腹膜炎及多器官炎症致功能衰竭死亡。患者家属认为:1.医方对患者病情评估不足。患者3月某日凌晨出现烦躁,医方未重视,未采取相关诊疗措施;2.约4小时,未有医务人员查看过患者;3.未及时发现患者病情加重,未及时抢救造成患者死亡。要求医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患者家属丧葬费、治疗费、精神损失费、赡养费等400000元。
【调解过程】
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到医调委申请调解。经核对无误,2019年8月某日,医调委正式受理该案件。根据双方的纠纷焦点,调解员邀请专家评鉴小组进行责任评鉴。根据医患双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分析:
1.根据入院检查ICD-10诊断标准,患者入院诊断:精神分裂症正确。
2.患者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选用阿立哌唑口腔崩解片,督促参加集体活动,辅以心理治疗、行为矫正治疗,医方诊疗符合常规。
3.医方存在以下问题:根据尸检显示,患者符合十二指肠溃疡穿孔继发化脓性腹膜炎及多器官炎症致功能衰竭死亡。而十二指肠溃疡穿孔,疼痛剧烈难忍,病历提示患者3月某日3次在病房内大声吵闹。患者病程10多年,长期服用抗精神病药物,对疼痛不敏感,同时由于精神症状的存在不能及时反映自己的病情变化。而医方对患者病情变化观察不详细,忽视躯体变化,内外科知识缺乏,没有及时给予相关辅助检查,如:血常规、心电图、腹部彩超、腹部X光片,同时未及时会诊并引起重视,诊疗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患者病程长,长期服用精神药物且精神状态存在不能及时反映自己的病情,故建议医方按主要责任承担相应经济赔偿,按照70%的责任赔偿比例,赔偿丧葬费23364元、死亡赔偿金180628元、尸检费112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赔偿金额为225192万元。
评鉴结果出来后,医方同意评鉴意见,但因患者治疗时的住院费用尚未支付,医方要求患方补缴治疗费用4万元。患者一方起初不认可医调委专家评鉴提出的赔偿金额,一度扬言要走诉讼程序进行维权。经调解员多次与患方沟通,并协助其咨询司法维权程序,最终患者家属同意接受一次性赔偿225000元的评鉴意见,但仍然坚持不缴纳所欠治疗费用。为了不让调解工作陷入僵局 ,调解员继续找到医方沟通,分析其在此纠纷中存在的过错,并再次组织医患双方就赔偿方案进行协商,劝导医患双方都互相让步,尽快案结事了。后经双方2次面谈磋商,医方同意减免患者部分治疗费用,患方家属同意降低索赔诉求金额,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医方减免患方医疗费20000元,赔偿患方200000元整。但在与患方家属沟通最终调解协议时,患方家属迟迟未给予回复是否同意医调委的调解意见,让其提供银行卡信息也未回信。经了解,患者母亲对于患者的离世难以接受,暂时不想商谈调解事宜。调解员决定通过间接调解的方式,先就患者生病给家庭带来的负担等现实问题向患者的其他亲属进行沟通,共同做好患者母亲的思想转化工作,安抚其积极面对现实。后续调解员也多次上门联系患方家属,纾解当事人心结,最终使得调解意见得到了医患双方的认可,双方签署调解协议结案。
【调解结果】
2020年4月,医患双方共同到省医调委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海口市某医院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赔偿患者家属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2.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因此次纠纷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及法律纠纷终止。双方因该医疗纠纷产生的民事责任终结,患方当事人放弃基于该事件的一切索赔权利,并不得实施损害对方声誉的行为。
3.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和海南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签字、盖章后生效。
4.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申请管辖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省医调委即日协助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本案中医方对患者入院诊断明确、对症治疗符合诊疗常规。医方存在对患者在入院过程中病情变化观察不详细,对患者出现的症状没能引起足够的重视。
患者虽然因精神疾病入精神科室,医方及其医务人员未能综合评估患者的症状,亦未做进一步的鉴别诊断,延误诊断及治疗。医方的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法律规定,医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医方应当重视会诊制度,患者入院后特别对精神类疾病的患者不能正确、准确表达症状时,要进行必要的检查和会诊,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给予诊断和治疗,避免损害的发生。
对精神科等科别医务人员进行全科业务的培训,建立精神类疾病诊疗、护理医疗保护措施,树立预防远比治疗重要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