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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满城区田某某家属与房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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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RTHZ1603093182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某日晚,房某(男,31岁)驾驶重型普通货车车沿某道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顺平县某村行人田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田某某当场死亡。

本起交通事故经顺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房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田某某无责任,该车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后,田某某的家属多次找到交警队和房某讨要说法,要求田某偿命,并一度情绪激动。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高度重视。一方面,因本案当事人隶属不同县市区乡镇,属于跨县跨区域矛盾纠纷案件,同时又处于疫情防控期间;另一方面,双方家庭均属于特殊困难群体,如不能及时调处,极易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故经镇调委会和司法所认真研究,立即选派了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出众的优秀人民调解员李某某组织、协调相关村的调委会主持开展调解工作。

本案系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田某某家属认为,事故发生是因为房某车速过快,未能及时制动造成,由房某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因田某某死亡造成的家庭损失全部应由房某负担,故索要120万元赔偿费。房某认为,田某某因智力低下等问题本身并不能作为家庭负担主要人员,且因自己家庭困难等问题只答应赔偿40万元(包含保险公司赔付)。因双方分歧较大,虽经两村调委会多次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镇人民调解员经过多次走访调查得知,房某家庭属于困难家庭,其父母均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房某虽已成年,但父母常年的医药费负担加上2个孩子均为幼子,全家经济收入唯一来源是依靠分期付款的货车收入,货车前期首付都是由亲戚筹措。田某某是顺平县某村人,其家庭为顺平县建档立卡户.父母和弟弟都是智障人员,政府救助是其生活唯一保障。

多次调解无果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决定召开联席会议,认真研讨分析案情。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经分析,调解员认为事故责任认定及家庭经济承担能力状况是本案调解的关键所在。本案由于当事人双方对交通事故赔偿数额相差悬殊,调解难度较大。因此,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本案的法律适用进行深刻剖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死者父母及应抚养的家庭成员生活辅助赔偿金。找到充分的法律依据后,调解员分别组织双方近亲属和被委托的村调委会人员到镇调委会,以案说法、以情说案,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亲属,先从人道主义出发解决问题,通过不断深入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工作,最终促使各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一是考虑多方原因,由房某几个生活比较宽裕的亲属,共同筹集、一次性支付田某某丧葬费用人民币3.5万元。

二是积极组织协调保险公司及时进行赔偿保险金66万元。

三是考虑房某家庭困难、确无更多支付能力,田某某家属和其委托的所在村支部书记共同承诺:今后不再因此事追究其他民事赔偿责任。

四是因田某某家属都为智障人员,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没有其他近亲属,故由其所在村支部书记作为受委托人,并经咨询顺平县法院后,由顺平县公证处对签署的赔偿协议进行了公证。

【案例点评】

本案调解难度在于事故责任赔偿金额的确定以及双方家庭的承受能力,其调解结果对于受伤当事人的家庭心理反应和社会反响有着重要意义,这是本案成功调解的“突破口”。调解员转变以往调解工作思路,以人为先,以人为本,引导当事人以法律为依据,积极筹集支付救助性赔偿款。方顺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打破常规,综合运用法、理、情化解纠纷,巧解事故责任赔偿难题,延续用法有道,用法有情,情暖人心。

成功化解纠纷案件离不开法、理、情的综合运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事故责任认定是解决纠纷的重点难点所在,本案中,对于困难家庭高达百万元的赔偿金额,使得本案调处异常困难。考虑到建档立卡特殊家庭群体的社会反响,调解紧急且又势在必行,调解人员主动寻找“突破口”,因案制宜,转变调解思路,以法律为准绳、从情理入手、融情于法,从多途径解决纠纷、定纷止争,这是最正确的调处方式。另外,优秀的调解员和调解组织、跨村跨区域大调解体系的运用,也是本案成功化解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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