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李某家属与某能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1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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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RTHZ1602576616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湖北籍外来工李某是福建省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的员工,从事高压架线工作,事故发生时,科技公司负责龙海市某镇某园区的施工项目。2020年6月某日中午,李某在园区内不慎被滑落的超高压液压泵砸到,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通知李某家属,就李某死亡一事进行善后处理。死者家属获悉噩耗后,于次日到园区与负责人进行交涉,在交涉过程中,双方就该事件是否属于工伤及赔偿数额等问题发生纠纷,6月某日申请调解。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迅速受理了此纠纷。
【调解过程】
某镇调解委员会受理案件后,认为案情重大,立即将情况向上级汇报,并协同有关部门成立调解工作小组对该案件进行调解。首先家属认为:李某属于工伤死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且李某年仅30岁,上有父母需要赡养,下有两2位未成年子女,应该对其进行人道主义帮助,且超高压液压泵的滑落,公司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提出了250万元的赔偿要求。公司方代表认为:李某死亡时,已结束作业状态,不应算工伤死亡,并且现场超高压液压泵的安装符合行业标准要求,在极端天气大雨作用下,尼龙绳淋湿,绳子表面湿滑摩擦力下降,才导致绳子松脱,公司在操作上符合行业标准和规范,不存在过错,家属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无法接受。由于赔付金额差距较大,双方各持己见,不欢而散,调解多次被迫中断,调解难度很大。
针对双方矛盾的焦点问题,调委会组织了相关领域的专家、律师进行案例讨论分析,分析认为,虽然李某死亡时,已经结束作业状态,但仍属于作业的延续时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确认该起事故中公司的设备和生产流程均符合行业标准,事故原因是因为极端天气造成的设备意外脱落。确定以上两点后,调解员首先与科技公司进行了沟通,明确指出死者的死亡时间仍属于作业的延续时间,应当认定为工伤。并特别强调死者年仅30岁,有2个孩子和2位老人,死者妻子仅27岁,应予以同情。科技公司经研究后,表示同意按工伤标准进行理赔,但超出的部分,公司表示无力承担。明确了公司方面的态度后,调解员与李某家属进行沟通。调解员表示十分理解家属所遭受的痛苦,毕竟死者年仅30岁,无人不表示扼腕叹息。但人死不能复生,现在当务之急就是解决好赔偿问题,让死者早日入土为安。调解员向死者妻子表示,她带着2个年幼的孩子和2位老人远从湖北老家而来,非常辛苦,如果能够尽快达成和解,老人和孩子也少受点苦。加上现在正值酷暑,尸体停放过长时间容易腐烂,这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同时,调解员向家属出具了相关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报告结果显示,科技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操作上均符合行业标准和规范,因此家属主张科技公司过错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在调解员的多次开导劝说下,死者家属慢慢松口表示可以降低其诉求。此后,又经过多次的协商,矛盾双方同意了某镇调委的调解建议,最终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2020年6月某日,双方共同到某镇调委会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科技公司同意按照工伤赔偿标准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0万元。
2.死者家属领取的赔偿款由亲属之间自行支配处置。若有纠纷与科技公司无关。死者方保证所到人员系李某的直系亲属,并无遗漏。若有任何继承人未到场,因此而发生争议,则由死者家属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协议签署后,双方同意彻底了结此次争议。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工伤的界定及赔偿标准的确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本案中,由于用人单位未给死者李某缴纳工伤保险,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事故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数据:2019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359元。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2359元×20=847180元;根据2019年漳州年平均工资83421计算,李某的丧葬补助金为41710.50元;李某死前月工资为12000元,由于其有2个未成年子女,分别为5岁和10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死者本人工资的30%计算月抚恤金标准,计算到18岁,2个子女相加共21年。所以2名子女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907200元。最终算得李某的工亡补助金为1796090.50元。由于死者父亲54岁、母亲50岁,不到法定供养年龄,而且还有劳动能力,不属于供养范围,不能计算抚恤金。而死者家属要求,除支付2个小孩21年抚恤金,另外要求支付小孩读大学的费用,这在法律上同样没有依据、无章可循,未得到调委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