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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龙某某家属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1-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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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RTHZ1602553386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患者龙某某,男,61岁。2019年9月下旬某日因舌癌综合治疗后4年,咳嗽、呼吸困难20余天入住邵阳市某医院,入院诊断为喉恶性肿瘤。患者在舌癌综合治疗后,出现Ⅱ型呼吸困难,且囊尾术后前列腺增生。10月上旬某日,患者咳嗽痰多、呼吸困难,口腔、舌部及颈部呈术后、放疗后改变,面颈部僵硬,张口稍受限(约二指)。医院考虑患者舌癌复发,且患者Ⅱ°呼吸困难,拟行气管切开术为后续治疗做准备,并向患方交代病情,告知如不行气管切开可能出现窒息、危及生命安全等,患方表示理解,但暂拒绝气管切开手术,并表示如出现严重后果一切责任自负,并签字。4日后,患者家属从外地回来赶到医院,签字同意做气管切开术,于当日在局麻+强化麻醉下行气管切开术,手术中出现血氧饱和度下降,经抢救无效死亡。

龙某某家属与医院共同到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患方家属认为医院术前准备不足,手术不当造成患者死亡,医院应负主要责任,应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73万元。医院认为患方在住院初期拒绝手术,失去手术最佳时机,死亡原因是患者舌癌晚期引起呼吸道梗阻、急性呼吸衰竭致呼吸心跳停止,与手术等诊疗过程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过程】

调解中,医调委始终坚持“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情理法兼容”的原则,扎实做好每步工作。

一是认真做好首次谈话,增强当事人信任感。接到报案后,医调委分别与医患双方进行首次谈话,仔细听取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医调委的组织性质与工作原则,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解决医疗纠纷的几种合法途径、医疗损害责任认定的3种方式,告知尸检的意义及尸检的期限及“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医患双方确定由医调委人民调解解决该医疗纠纷,由医调委咨询专家对该医案进行医疗损害责任评估,患方不同意尸检并承诺承担影响对死因判定的责任。然后告知患方如何准备各项资料,细心解释患方的提问。

二是客观公正公平,合理定责定损。医案资料收集后,医调委认真阅读诊疗病历,调查核实相关证据,找出医患双方的过错点。根据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等4部委国卫医发〔2016〕10号文件精神,及时咨询医学专家对该医案进行医疗损害责任评估。专家认为,医方存在告知不到位、手术前准备不充分、预后估计不足、抢救措施欠得力等医疗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为次要原因。尔后,医调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核实患方提供的医疗费的证据,对该医案进行损失评估,计算出医案总损失,在咨询专家评估意见基础上,提出建议赔偿的额度,及时与医责险承保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应赔偿额度。最后,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

三是把握法律红线,晓之以理灵活调解。医调委及时组织医患双方当事人召开调解会议。调解会议中再次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说明专家评估大致情况。患方陈述纠纷事实与诉求,医方针对患方提出的质疑与诉求分别给予答复。对于医方的答复,患方表示不满意,医调委采取背靠背调解方法。

医调委与医方详细分析诊疗过程,认为尽管患方在诊疗前期不同意手术延误诊疗最佳时机,给后续手术增加风险,但是,医方存在告知不到位、手术前准备不充分、预后估计不足、抢救措施欠得力等医疗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为次要原因。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客观事实和法律面前,医院表示认可医调委的专家评估意见,同意依法赔偿。

在与患方沟通中,医调委首先肯定患方提出的医院存在术前准备不足等过错。根据用科学的医学理论包括病理生理学、诊断治疗学等详细论述阐明患者疾病病因、发病机理和发生发展规律,说明患者为舌癌晚期,对患者呼吸造成严重影响,随时有生命危险,且10月上旬某日医院根据患者病情变化提出拟行气管切开手术,遭到患方的拒绝,因此失去了手术的最佳时机,同时给后来4日后的手术增加了风险,因此,患者死亡主要原因是自身疾病,医方诊疗过程有一定瑕疵,医院应负次要责任。在耐心的说服下,患方认同医调委对诊疗过程的分析,同意医调委的评估意见。调解员与患方按全部责任计算损失,首先指出患方引用的法律依据不准及计算错误,并表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了医疗纠纷赔偿按法律的规定确定,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计算。尔后耐心分项计算相关赔偿数据,患方表示认同。在此基础上希望患方慎重考量,再次提出最低诉求。

经过反复沟通,医患双方都做出让步,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承担次要责任,赔偿患者家属14.6万元。

对于调解结果,医患双方都满意,签订了调解协议,患方家属给医调委赠送了“公平公正调解,真心实意为民”的锦旗。

【案例点评】

本医案有2个关键点,一是根据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等4部委国卫医发〔2016〕10号文件精神,医调委及时咨询专家,进行医疗损害责任评估,为医案调解奠定了扎实的基础。二是针对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客观事实,医调委分别说服双方当事人,使他们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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