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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县邓某与某康复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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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RTHZ1602295913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邓某,江安县人。2020年7月某日,张某将患有精神疾病的母亲张某某送到某康复医院住院治疗。7月某日上午,该医院医护人员发现张某某在过道上走动过程中有失常行为,便将张某某扶往病房。当医护人员对张某某的病房进行查房时,发现张某某异常,便随即组织医护人员进行抢救,最终张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当日上午10时许,张某某的儿子邓某赶到某康复医院。在观看监控视频后,邓某对其母亲的死因提出置疑。经县公安局出警查验,排除因外伤致张某某死亡的可能,不属于刑事案件。

邓某因母亲在医院离奇死亡,对某康复医院不满,在该医院进行扭闹。为维护该医院的医疗秩序,7月某日下午,某康复医院向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申请调解。县协调中心接报后,指派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接报后,立即派员到医院了解情况,调解员一方面收集医院方的病历资料和视频资料,一方面安抚死者亲属情绪,劝导死者儿子邓某依法解决纠纷。调解员对邓某讲解医疗纠纷相关法律法规后,邓某停止了对某康复医院的扭闹,并约定双方当事人于7月某日进行调解。

7月某日上午,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与县人民调解指导中心组织3名医疗专家和4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对该医疗纠纷案进行研判分析。医疗专家通过查阅病历资料和视频资料,作出了医院方虽在对患者张某某的检查和用药的诊疗过程中无过错,但在对病房的管理和对患者的管理上存在问题,医院方应承相应责任的意向性结论,并建议进行司法鉴定查明张某某具体死因。

7月某日上午,在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县法院和县卫健局派员协助调解,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及双方的律师参加了调解。调解过程中,死者亲属方情绪异常激动,调解员立即中止面对面调解,转入背靠背调解。为查明死因,在是否进行尸检上,调解员给死者亲属详细讲解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听了调解员的讲解后,死者的亲属表示同意尸检和司法鉴定。经过3个多小时的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初步协议,由某康复医院先行垫付尸检和司法鉴定的费用,并借款2万元给邓某安排死者后事。

7月某日上午,邓某打电话给调解员称与父亲发生争吵,因其父亲反悔不同意尸检,希望调解员给其父子俩调解一下分歧。调解员接报后,立即组织相关调解员赶赴现场开展调解。邓某父亲称尸检违背了当地习俗,宁愿放弃赔偿,也想按照当地的习俗办理后事。邓某称,其父传统观念太重,因其母的突然离世,对其父打击较大,对尸检时而同意、时而反对。邓某称自己愿意按照法律程序解决纠纷,也愿意在不尸检的前提下与医院方达成赔偿共识。

7月某日下午,调解员再次召集该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医疗专家、双方当事人律师的参加下,调解员经过4个多小时的调解,最终,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某康复医院一次性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28万元给死者亲属。

2.死者亲属承诺不会再以任何理由向某康复医院提出任何要求。

7月某日,经调解员回访双方当事人,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对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该起医疗纠纷的圆满化解,充分体现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的优势。调解员调动专家库资源,开展专家会诊,制定了详细的调解方案,采取人民调解为主,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协助的方式进行联调,仅用了5天时间便将该复杂医疗纠纷快速化解,有效地避免了事态进一步扩大,既节约了行政成本、司法成本,又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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