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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泰县叶某家属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11-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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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RTHZ1601353169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叶某,系长泰县某镇某村村民。2018年11月某日,叶某以“反复腹胀痛,反酸纳差10余天”为主诉,入诊某医院诊治。经诊断,为“胃恶性肿瘤(胃窦管状腺癌伴幽门梗阻)”。2018年12月某日,某医院对叶某行“腹腔镜下腹腔探查+远端胃癌根治术+胃近端前壁肿物切除”等手术。术后叶某出现房颤,引流管周围反复渗液、渗血。叶某家属向医生反映,医生认为属正常现象,遂未做有效处理,叶某持续渗液、渗血。手术后17天,医生在做胃镜检查时,发现吻合口大弯侧有1.2cm漏口。叶某病情开始恶化,出现心衰、代射性酸中毒、应激性高血糖状态等症状,吻合口瘘等并发症,不幸于2019年1月某日去世。

叶某家属认为某医院在治疗时处置不当,存在过错,直接导致叶某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与院方产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向长泰县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该纠纷后立即展开调查,首先通知叶某家属到调委会了解情况。叶某家属向调解员出示了叶某数张疾病诊断书及住院清单复印件。叶某家属认为,医方治疗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造成患者叶某死亡,医方存在过错、过失。叶某家属要求某医院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数十万元。调解员仔细查看了叶某家属提供的材料后,在第一时间联系了某医院医务科,要求复印诊疗病历,并通知他们到调委会调解室,确认了上述材料的真实性。某医院医务科称,叶某刚入院时就被诊断患有胃占位性病变、慢性胃炎、肺部感染及肝、肾功能异常。医方以未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过错(过失)司法鉴定、不能证实医方存在过错、过失为由,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叶某家属则不同意做鉴定,认为叶某已经不幸死亡如果再被解剖就更不幸了,连死都不能安宁。故双方各持己见,眼见矛盾一触即发。

调解员见状,赶紧将双方当事人分开,并对叶某家属进行情绪安抚和医学知识宣传,引导其认识到,叶某自身原发性病症与医疗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学手术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医疗风险。在结合诊疗事实、临床医学和实践后,调解员认定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对患有胃占位性病变等多种病症的病人能否施行手术治疗,以及手术并发症应否预见并做风险评估和手术预防。如果能通过司法鉴定或技术鉴定,那么这些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但由于家属方不同意做相关鉴定,调解工作暂时陷入僵局。

按照以往经验,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方往往以“诊疗过程中没有违反医疗常规”或“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可确定医方过错(过失)及参与度为理由,拒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本案中能否抛开鉴定结果,只就赔偿达成合意?此时做通医方的思想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调解员从公序良俗、信赖原则的角度阐述,患者就医是源于对医生医术的信任。但是得到康复的愿景和现实情况差距太大,换做任何人都难以承受。虽然不能确定医术过错或过失的参与度,但是其手术的过程与结果应是存在一定联系。更何况此时年关将至、春节临近,应该尽快让死者安息,诚恳地表达态度并做出一定补偿让家属息事宁人,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安全稳定隐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应如实告知患者及家属,及时解答其咨询,同时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第十五条规定:“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病人或者家属介绍病情。”根据上述规定,医生作为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职业者,应当对患者的疾病进行全面而仔细的诊断,并对其可能引发的并发症采取充分的预测和应对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调解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多方细致地做了大量工作。2月某日下午,双方经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由医院一次性补偿给患方经济损失及各项赔偿金,随即双方签订了书面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1.死者家属自愿放弃对死者死亡后果与诊疗行为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失、过错司法鉴定;

2.医方自愿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补偿给死者家属8万元。

3.死者家属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再向医院提出任何诉求。

4.双方应自觉遵守此协议,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要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案例点评】

本例纠纷看似简单,实则复杂。医院在术前诊断“胃恶性肿瘤(胃窦管状腺癌伴幽门梗阻)”,未考虑并发症防治方案,也没有很好地与患方沟通。术后护理观察不严密、不到位,导致患者出现房颤,引流管渗液、渗血,经检查才发现吻合口痿,造成病情恶化,心衰、代射性酸中毒、应激性高血糖状态等症状。胃恶性肿瘤的治疗一定要结合患者病情,制定副作用最低、痛苦最小、见效最快的治疗方案,本例医患纠纷充分暴露出医方缺乏有力的抢救患者的制度和措施,医生作为高度专业性、技术性职业者,应当对患者的疾病进行全面仔细的诊断,并对其可能引发的并发症采取充分的预设和应对措施。在调解过程中,有时要注重事实认定,有时要淡化事实侧重从其他角度调和当事人。这一切都要靠调解员来权衡轻重和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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