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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海县旃某家属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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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YNRTHZ1599097303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旃某,男,68岁。因“上腹部疼痛1月余”,于2017年2月某日到通海县某医院就诊。经医生检查诊断为“肝外胆管结石、胆囊结石并慢性胆囊炎、右侧腹股沟斜疝”,收住院治疗。2017年2月某日上午,旃某在全麻下行“右腹股沟斜疝修补,肠粘连松解,胆囊切除术,胆总管切开取石,主管引流、腹腔引流术”,术中血压在90-100/50-60 mmHg之间波动,出血约2500毫升,加快输液并予输血和血浆等治疗。手术于下午结束,术后1小时左右出现血压下降,心率减慢,医方立即进行治疗抢救。当晚死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情发生后,旃某家属围堵医院,医疗秩序受到影响。通海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医调委”)主动介入调处。

【调解过程】

医患纠纷发生后,县医调委调解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及时介入调查摸清情况。经初步了解,死者家属由于种种原因不同意尸检,拒绝做医疗鉴定,也不愿到法院起诉,采取过激手段,围堵科室、办公室讨要说法,主张医院对死者死亡负全部责任,并要求医院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调解员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稳控死者家属情绪,避免纠纷升级激化,并认真细致地向死者家属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告知死者家属要明确院方是否存在过错,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在未鉴定的情况下,让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缺少法律依据,并告知纠纷解决的途径、正常程序和司法程序,劝慰死者家属不能意气用事,要依法维权,否则得不偿失,耐心地回答解释死者家属提出的问题或疑虑。认真讲解中央4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的相关内容和要求,指出必须在国家法律框架范围处理和解决发生的纠纷,违法违规的事情不能做,劝告死者家属不要影响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升级,稳定现场局面。

在调解员情理与法理交融的疏导下,死者家属最终同意尸检,履行医学和司法鉴定程序,待查明死因、明确责任后在到县医调委进行解决。针对鉴定费用如何垫付的问题,调解员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之规定,考虑到死者家庭困难的实际情况,调解员建议由院方先行垫付尸检、鉴定费用30000元。

2017年4月,经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部门鉴定,鉴定意见为:1.患者现状:死亡;2.通海县人民医院在为患者旃某提供死亡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反诊疗护理规范的事实:①手前对手术的复杂性、风险的分析、评估不完善,准备不充分;②输血治疗未履行告知义务;③手术治疗过程中患者术区粘连严重、渗血、出血多处处理不当。3.通海县人民医院的上述过失与患者旃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通海县人民医院的上述过失应对患者旃某的死亡损害承担主要责任。结论为旃某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2017年5月底,旃某家属到县医调委申请调解。县医调委协调院方,并告知医患双方相关注意事项之后,正式受理了该案件。 

2017年6月某日,在县医调委的主持下,双方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解。首先,调解员询问双方对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书》是否存在异议,双方都同意鉴定书结论。调解员说明,根据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对死者造成的医疗损害和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死者家庭有残疾人的情况,赔偿时应予适当考虑。

但医患双方在事故责任承担比例上存在分歧。死者家属坚持医院必须承担主要责任90%的赔偿比例。院方坚持最多只承担主要责任80%的赔偿比例。由于分歧较大,调解迟迟未能达成共识。调解员遂中止调解,采取冷却调解法,让医患双方回去冷静思考,也可咨询相关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士意见,互谅互让。

2017年7月某日,在县医调委的主持下,再次组织医患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员通过耐心细致做工作和协调,最终医患双方在“自愿平等、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双方和解,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医方按照承担主要责任85%的比例进行赔偿,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60600元(叁拾陆万零陆佰元整);

2.扣除之前院方垫付给死者家属办理旃某丧事30000元,院方实际赔偿死者家属330600元(叁拾叁万零陆佰元整)。 

【案例点评】

医疗纠纷是社会日益关注的焦点和热点,也是造成群体事件的原因之一。医疗纠纷的发生由于原因错综复杂,判定困难,往往会出现医患双方意见分歧较大,甚至对立的局面。医疗纠纷的一个突出现象就是大多数患者不愿意通过医疗事故鉴定及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要弄清死因进行尸检更难,往往采取不理智的方式,干扰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要求医院高额赔偿,导致医患双方的对立情绪不断加剧。

在本案中由于患者死亡,死者家属情绪易波动、激化,矛盾纠纷不断演化,但由于调解员及时介入,审时度势,因势利导,有效稳控局面,及时平息事态,使纠纷按照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本案中,调解员本着“合法公正、公平公开、保护死者和维护医院合法权益”的原则,让医患双方充分表达意愿,找出纠纷的难点、焦点,严格遵循“自愿平等、互谅互让、依据事实、依法调解”的原则,做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在死者家属围堵医院科室、办公室,不同意尸检的情况下,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医疗纠纷处理的相关政策,坚持宣传教育,说服疏导、因时因事因人,采取灵活多样的工作方法,沟通协调,耐心细致做工作,及时消除隐患,促使医患双方冷静思考,端正态度,平息纠纷,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达到调解的目的,依法保障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力维护了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达成和解协议后,调解员的回访工作,既能让医调委及时掌握协议履行进度和效果,又能使整个人民调解工作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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