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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临淄区李某某家属与宋某某、赵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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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RTHZ1598231799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某日晚,宋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临淄区临淄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某镇某村路段,与李某某顺向行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李某某受伤倒地。后赵某某驾驶沿临淄大道由西向东行驶的轻型厢式货车将李某某碾压,致李某某再次受伤,车辆损坏。李某某于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宋某某、赵某某与李某某妻子季某某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遂向淄博市临淄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调委会在征得季某某同意后,受理此案。指派专职调解员迅速组织三方当事人面对面调解。在出示证件、介绍调解流程、告知权利义务后,调解员首先向三方展示了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淄大队出具的两份责任认定书。据第一份认定书记载:当事人宋某某驾车观察情况不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驾车不各行其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的责任为主次责任。据第二份认定书记载:赵某某驾车观察情况不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赵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三方当事人对责任认定无异议。

但在赔偿问题上,季某某要求两肇事者宋某某、赵某某各赔偿10万元。宋某某、赵某某表示已经有了保险公司赔偿,另外最多各赔偿0.5万元。赔付金额差距太大,季某某极为不满,情绪激动。调解员遂将三方分开,分别进行劝解。

调解员首先安抚季某某情绪并详细为其讲解分析。依据《刑法》规定和调解经验,肇事者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4至5万元。如果要求过高,宋某某、赵某某可能无力支付,破罐子破摔,反倒拿不到赔偿部分。季某某听后同意,情绪进一步稳定。随后,调解员向宋某某和赵某某的保险公司了解情况。因为两人事前均为事故车辆办理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所以,两家保险公司分别同意赔偿32.648987万元和39.927125万元。鉴于赵某某在第二次事故中负全责,调解员希望赵某某的保险公司增加赔偿金额。最终,保险公司同意将理赔金额增加到41.927125万元。调解员将与保险公司沟通的情况告知季某某。季某某同意将宋某某、赵某某个人赔偿金额由10万元降到3万元。

调解员在与宋某某、赵某某的交谈中得知,事故发生后两人已各垫付丧葬费2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宋某某、赵某某购买的保险足以全额赔付,季某某应将两人垫付的丧葬费返还。但是,在李某某已逝,季某某万分悲痛之际,如果将此情况告知季某某,势必会激化矛盾,让刚有眉目的调解工作难以为继。所以,调解员还是继续做宋某某和赵某某的工作,说明交通事故是无法预判的,是谁也不想出现的,一旦发生,要勇敢承担责任。随后,调解员又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积极的赔偿态度才能换来受害人家属的谅解。最后,宋某某、赵某某同意将已垫付的丧葬费作为补偿,不再要求返还。

调解员及时将肇事方的态度告知季某某,并解释道,按照法律规定,宋某某、赵某某先行垫付的丧葬费用应在保险赔偿后退还,但是两人愿意将此作为补偿,算是对死者李某某的歉意和对季某某的抚慰。最终,季某某放弃3万元的要求,同意了宋某某和赵某某的补偿金额,也接受了保险公司的赔偿方案。

【调解结果】

当天下午,在调委会的主持下,季某某与宋某某、赵某某三方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宋某某先行垫付的2万余元丧葬费作为补偿,不再要求返还;

2.赵某某先行垫付的2万余元丧葬费作为补偿,不再要求返还;

3.三方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事宜处理完毕后互不追究。

【案例点评】

本案是极具代表性的人民调解案例。同一受害人,两个肇事方,两个完全没有关联的法律关系。如果通过司法程序,势必会作为两个案子独立审理,耗费死者家属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人民调解可以将两案合一案,当天受理当天结案,极大地节约了诉讼资源和当事人开支。对于当事人而言,既可以避免一遍一遍地回忆爱人突然离世的切肤之痛,又可以迅速拿到补偿,开始新的生活。这是人民调解的巨大优势。

本案案情复杂,两份责任认定、三方当事人、两家保险公司。单一法律关系中的责任和比例容易确定,但是如何在两个法律关系中量化责任、权衡比例,还不引起两个肇事方和两家保险公司的利益攀比,成为调解员面临的首要问题。过硬的理论知识与丰富的调解经验成为破题关键。过程中,调解员穿插使用“面对面”和“背对背”调解法,明晰法律规定,类比以往案例,对比诉讼成本,使当事人在错综复杂的关系中迅速找到法、理、情的平衡点。

在人民调解案件中,调解员作为中立一方,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最高原则,但同时又肩负着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弱势群体的社会责任。相对于自然人,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更强。在与季某某深入调解前,调解员先行与保险公司沟通,特别是赵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调解员分析责任比例,要求其增加赔偿金额。即缩小了两家公司的赔偿差距,防止出现利益比较,又为死者家属季某某的利益争取到了最大化。季某某正是看到了调解员的努力,才能暂时平复情绪继续调解,为本案能在一天内“急速”化解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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