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泰县汤某某与陈某某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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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RTHZ1597367571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某日,长泰县某村村民汤某某来到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帮助。汤某某称,2019年其与同乡村民陈某某一起到漳州市某区承包了一个小工程,但承包后,陈某某未实际施工,所有工程均由自己组织施工完成。工程结束后自己独自结算了工程款,将利润所得归了自己,陈某某得知后,赶来要回利润,自己不给他。汤某某认为自己才是实际的施工方,和陈某某无关。陈某某一气之下把汤某某之前未结的工资扣下,称是为了抵消此次工程利润所得,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彼此僵持不下。于是,汤某某来申请调解以解决此事。接到申请后,调委会随即受理了该纠纷。调解员通过电话联系了陈某某,陈某某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但当天人在外面无法赶回。经双方同意调解员将调解时间约定在次日上午9点。
【调解过程】
第二天,汤某某和陈某某二人如约来到调委会接受调解。调解员在明确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展开了调解工作。
为了明确双方的争议焦点,避免当事人情绪冲突影响调解效率,调解员决定将二人分开,先分别调查,再互相印证,从各方的陈述中找出争议焦点。据陈某某陈述,漳州某区的工程是其承包的,并签有承包合同,而汤某某只是负责施工,虽然自己未到过现场,但依然是承包方,因此工程利润应归自己所得。陈某某拿出了该工程的承包合同,证实自己是承包方。陈某某还说和汤某某很早就认识,很多工程项目都叫他来施工,只是这次自己有其他工程要忙,所以把工程交给汤某某做后,就没再过问了。而据汤某某说,自己和陈某某一起承包的该工程,整个施工过程陈某某都未到过现场,是自己雇佣工人组织施工的,自己是实际承包人,因此利润应归自己所有。
调解员了解分析后,确定双方争议焦点:一是工程承包方是陈某某一人承包还是陈某某和汤某某共同承包?二是汤某某和陈某某间属于何种关系?
确定争议焦点后,调委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第一次调解。汤某某认为承包合同也可以造假,双方就承包方的确定无法达成统一意见。调解员认为认定工程承包的客观事实情况,发包方的证言也很关键,故特地从汤某某、陈某某处取得工程发包方李某某的联系方式,向李某某询问工程承包的情况。调解员在当事人面前拨通了李某某手机,并摁下免提键,在通话中了解到李某某确实把工程承包给了陈某某,并与陈某某签订了合同,见过汤某某在现场施工,以为汤某某和陈某某是同一伙的。工程结束后,李某某作为发包方直接把款项结算给了汤某某。该证言和之前的承包合同证据所指向的事实基本相符。该工程承包事实基本可以认定,陈某某是工程承包方。
听了李某某的陈述,汤某某对陈某某独自承包一事不再有异议,但认为陈某某自始至终未到过现场,不应得到工程款。调解员耐心地将双方引导到法律解读上来。《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该规定,调解员指出,承包合同是由合同双方通过谈判,以合同形式确定的。承包合同是确定发包与承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受法律保护的契约性文件。李某某和陈某某作为承包合同当事人,应受到该承包合同的约束,并享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
调解员继续分析到,利润是基于该工程项目产生的,根据合同内容,理应为陈某某所得。陈某某承包工程后,叫汤某某来施工,这属于雇佣,虽然二者未形成书面雇佣合同,但汤某某被陈某某雇请前来施工属于既成事实,且有口头约定。根据《劳动法》《合同法》相关规定,陈某某应按汤某某提供的劳务支付足额的劳动报酬,即工程结算款中的工人工资应为汤某某所得。同理,汤某某组织的其他工人属于汤某某雇佣的工人。汤某某应按照其他工人提供的劳务来支付报酬。看到汤某某若有所思的样子,调解员又批评指出陈某某作为承包方、汤某某的雇主,在该项工程中不闻不问,没有尽到安全监管的义务。
经过长达2小时的法律条款解释,以及说服劝导,汤某某意识到自己之前的理解认识错误,表示愿意将利润所得归还给陈某某;陈某某也认识到自己履行合同的疏忽大意,表示要将原先欠下的汤某某工资清算掉,双方矛盾得到化解。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主持下,汤某某和陈某某达成了以下协议:
1.陈某某一次性付清汤某某工资4100元;
2.争议的工程利润所得归陈某某所有;
3.自协议签订起,两人就此事不再有其他任何纠纷。
该协议当天在现场就履行完毕。
【案例点评】
本案双方争议明确,但是由于纠纷产生历时已久,矛盾纠纷容易激化,调解此类纠纷,需快速找出矛盾焦点和解决办法。这要求调解员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对矛盾纠纷的准确判断。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中立立场与双方当事人分别谈话,又电话询问关键第三人取得证言,查明事实。在查清承包事实后,通过说理,讲法律法规,并加以详细分析,消除了汤某某的疑虑困惑。之后指出双方各自的问题和责任,既促进了纠纷解决,为当事人节省了时间和精力,也普及了法律,让当事人口服心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