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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云区单某某与李某甲等人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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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RTHZ1597131886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密云区某镇某村村民李某甲找到单某某,雇佣单某某为其寻找临时性农民工建造农家院。李某甲答应每月给付单某某人民币10000元作为酬劳。单某某遂召集李某乙、相某某、史某甲、李某丙、戴某某、史某乙、王某某等人,完成农家院的修建工作。8月份工程完工。但是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期间,李某甲只向所雇佣的部分农民工支付了部分工资。剩下的工资,工人们多次找到李某甲,李某甲也一直以各种理由迟迟不给。 以单某某为代表的被拖欠工钱的7个农民工代表一起到镇调委会寻求帮助。

【调解过程】

调委会调解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及时安抚工人的情绪,并承诺一定把情况调查清楚,帮助他们解决问题。调解员详细向单某某询问施工和用工的具体情况,了解到单某某共替李某甲找到十几个人一起参与到施工建设,今天来的只是部分农民工代表。

了解纠纷基本情况后,调解员立即询问了李某甲所在村的村委会主任,询问修建农家院这一情况是否属实。确认属实后,调解员又驱车到李某甲家,向其了解此次修建农家院的具体情况是否和单某某所说的一致。李某甲承认了拖欠工资这一事实,但是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在调解员的劝说下,李某甲同意来到镇调委会进行调解,讨论如何解决拖欠工资的问题。 同时,调解员也和单某某等人约定好调解日期,一起来镇调委会进行协商。

2018年1月某日,李某甲和农民工代表单某某、李某乙、相某某、史某甲、李某丙、戴某某、史某乙、王某某来到调委会调解室共同调解拖欠工资一事。调解刚开始,李某甲就以工程质量不达标为由不愿给付工资。听到李某甲的说辞,工人们立刻和他吵了起来,甚至要动起手。调解员及时控制双方情绪,并将双方分开调解。调解员向李某甲详细讲解了法律规定,表明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不允许用工方单方面认为工程质量不达标就拒绝支付农民工的劳动报酬。随后,李某甲又以家庭出现变故为由,想往后拖延。调解员继续向李某甲阐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不仅是国家严厉打击的行为,也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李某甲听了调解员的劝说后,答应调解员尽快向亲朋好友借钱,将拖欠农民工的钱补上。

在确定李某甲不再以工程质量不达标为借口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后,调解员又与农民工代表单某某等人进行了单方谈话。经农民工单某某证实,李某甲家中确实出现变故,导致资金短缺,无法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单某某等通过调解员得知李某甲态度不再蛮横并答应积极筹钱后,表达了对李某甲的理解,愿意给李某甲一个宽限期去筹钱。

最后,调解员又将双方召集到一起继续调解。单某某等其他农民工拿出每日工作记录与李某甲的工作记录进行比对,发现双方在出工记录和薪酬计算方法上有一定出入。李某甲向调解员反映,在他查看工程进度时,发现个别农民工因私事脱离工作岗位,明明只出工半天但出工记录上却记的是一整天。调解员随即向负责考勤的单某某核实此情况是否属实,单某某表示碍于情面等原因确实存在个别人出工记录不实的情况。单某某等农民工代表承诺将对出工情况进行准确更正,并严格按照真实出勤情况进行了重新统计。出工记录分歧化解后,调解员又开始解决双方关于薪酬计算方法不一致的问题。调解员询问单某某等人在施工前是否与李某甲签订相关协议明确薪酬计算方法。单某某表示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在施工前李某甲承诺过对报酬计算方法。在多人证实下,李某甲承认当初确实口头承诺过关于薪酬的计算方法。调解员按照之前双方商量达成一致的计算方法来进行工资结算,最终计算出每位工人的工资数额,双方都对此表示认可。

最终在调解员耐心的劝说下,讨薪的农民工同意再给李某甲1个月的期限支付劳动报酬,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同时调解员向讨薪的农民工强调,如李某甲未按照其承诺履行给付义务,可以到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通过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来解决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调解结果】

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李某甲应于2018年2月底前,将拖欠单某某、李某乙、相某某、史某甲、李某丙、戴某某、史某乙、王某某等人的共计75680元工资按照所拖欠金额分别足额支付给每位农民工。 

【案例点评】

这是一个典型的农民工集体讨薪案例.据了解,此类案例及欠薪情况在农村地区建筑工程领域不在少数。每到年关,都是农民工讨薪案件的高发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恶性事件屡见不鲜。这种情况不仅损害了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也极大地扰乱了社会和谐。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农民工这一群体普遍受教育程度低,对现行法律法规了解不多。当发生欠薪纠纷时,对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利的方法存在疑虑,导致农民工普遍处于弱势地位。二是打工时不签订相关合同,造成举证困难。一旦发生纠纷,在薪酬标准和工作时间的争议上经常存在举证不力、举证不能、证据不充分等情况,这使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农民工的这一劣势来逃避法律的制裁,使农民工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在此建议,广大农民工朋友务工时一定要注意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留存相关证据,否则一旦缺乏有力证据,讨薪维权非常困难。各类媒体要发挥宣传作用,同时各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的村民进行普法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学会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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