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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东县多某与仁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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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ZRTHZ1595474915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某日,多某驾驶汽车,在某大楼拐角处与仁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使仁某受伤,电动三轮车损坏严重,汽车轻微损坏。多某立刻将仁某送至县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检查治疗。双方准备私下协商解决问题,但就赔偿事宜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4月某日,多某来到亚东县人民调解工作指导中心寻求帮助。县人民调解工作指导中心根据纠纷性质,将纠纷交于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交调委受理纠纷后,立即委派调解员向多某、仁某了解情况。经过了解,调解员发现多某和仁某就赔偿数额一味地讨价还价,并未根据相应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造成双方在赔偿数额上一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且双方对通过交调委调解纠纷,还是请交警支队处理存在疑虑。因此,调解员首先向双方介绍了交调委基本情况,以及人民调解相关规定,并告诉多某、仁某,其本人是交调委在派出所派驻的调解员。如果他们申请交调委调解纠纷,其可担任此纠纷的调解员帮助解决该纠纷。多某、仁某听后,告诉调解员愿向交调委申请化解纠纷。

调解员告诉多某、仁某,要化解他们之间的纠纷,首先要划分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然后按照责任划分承担具体责任。由于交警支队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比较专业,遂调解员在征求双方意见后,请交警支队对此次事故的责任划分进行认定,并劝解他们各自回家,等责任认定结果出来后再行调解。

3天后,拿到交警支队出具的责任定书,调解员再次召集2人调解纠纷。调解员指出,责任认定书显示,此次事故多某承担80%的责任、仁某承担20%的责任。由于仁某受伤并未达到伤残的程度,因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此次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内容包括仁某的医疗费、交通费、必要的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而财产损害赔偿根据事实,主要涉及仁某电动三轮车和多某汽车的修理费。调解员据此要求双方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而后根据材料向双方说明,多某汽车的修车费1万元,仁某医疗费、交通费、必要的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电动车的维修费4万元,共计5万元,根据责任比例计算,多某总共要承担4万元,仁某承担1万元。调解员询问多某是否申请保险公司理赔。多某表示,自已汽车的保险今年已经申请过一次理赔,再申请保险理赔,以后自己每年车险费用会非常高,此次事故不申请保险公司理赔。因此,调解员告诉多某,不申请保险理倍,多某需要承担的赔偿将由多某自己支付,扣除多某汽车的维修费1万元,多某还需要支付仁某3万元。

多某表示,3万元对自己来讲也是数额比较大的一笔钱,所以希望能够半年内分3期支付。仁某表示自己与多某不认识。如果分期支付,以后多某赖账,他连多某的人都找不到。调解员见状告诉仁某,他们可以到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如果此后多某赖账,仁某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多某的财产来支付这笔赔偿金。听了调解员的分析和建议,仁某同意多某半年内分3期支付3万元.多某也同意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最终,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并在调解员的帮助下到县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纠纷成功化解。

【调解结果】

多某、仁某签订了如下调解协议:

多某赔偿仁某3万元,分3期支付仁某:2020年4月某日前支付1万元;2020年6月某日前支付1万元;2020年8月某日前支付1万元。

纠纷回访中,调解员了解到,多某已分别于2020年4月某日、6月某日各支付仁某1万元,尚有1万元将于2020年8月某日支付。

【案例点评】

很多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双方当事人不清楚解决纠纷的相关规定,仅从自身情况出发,随意向对方提要求,使得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化解纠纷中要告诉当事人相关规定,并引导当事人按照规定处理纠纷。本案中,多某、仁某就是对相关赔偿内容的规定不清楚,在赔偿数额上一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才引发的纠纷。因此,调解员在调解中告诉多某、仁某相关内容,并引导他们先确认事故责任划分,再依照各自所需承担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通过司法确认解决仁某后顾之忧,最终顺利促使多某、仁某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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