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刘某某家属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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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MGRTHZ1595228629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刘某某,女,35岁。2019年12月上旬某日,入住通辽市某医院妇科待产。依据骨盆各经线测量、腹围、宫高及产妇状况先行试产。12月上旬某日3时,自然破水后胎心率下降,给予吸氧等治疗。5时,宫口开大8.0cm,考虑急性胎儿宫内窘迫,改行剖宫产手术,术后患者呼吸困难、心率增快、血压下降,诊断为羊水栓塞。某医院给予吸氧、扩容、合血输血、升压等治疗措施,待产妇情况趋于平稳时,向其家属交待病情,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家属同意该方案。转院途中,产妇突然出现烦躁情绪,医方立即返回医院并将产妇送入手术室抢救治疗,同时医方电话请示上级医院专家,专家到达现场立即协助医方抢救治疗,但未能挽回产妇生命,产妇于17时05分死亡,院方给出死亡原因为羊水栓塞。
产妇家属认为:院方诊疗及手术存在异议且医方告知家属产妇是产后大出血而非羊水栓塞,医方告知病情与实际用药不符,医方应承担产妇死亡的全部责任。医方认为:对产妇实施的诊疗措施符合诊疗规范,产后发生羊水栓塞难以预料,病死率极高,产妇的死亡原因为羊水栓塞,属产科严重的并发症,其死亡后果与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双方争执不下,产妇家属情绪较为激动,不认可医院的结论,并聚集100多人扰乱医院正常秩序。本案受到当地卫健局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要求通辽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到现场给予鉴定和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上述案件以后,医调委立即选派调解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赶赴现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调解员决定先采取“疏导”调解方式,稳住局势。调解员分析后认为,此时的突破口,就是要说服受害者家属疏散聚集闹事的人员,恢复医院的正常秩序,关键人物就是产妇的丈夫和父母。待家属情绪稳定后,调解员组织家属代表与院方进行了首次“面对面”沟通调解.调解员在认真听取双方陈述后,分析出矛盾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院方对家属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上。双方针对此问题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陷入了僵局。针对此种情况,调解员当即决定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方式来明确双方责任,医患双方对调解员的建议表示认同。
几日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得出结论:一、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以及《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医疗事故争议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有次要责任。二、医方在诊治过程中存在过失:1.术中失血1000毫升,未能引起医方的高度重视;2.术后出现心率增快,呼吸困难,血压下降,已考虑不典型羊水栓塞,输血量欠缺;3.病情不稳定转院治疗不妥。三、羊水栓塞特点及患方因素:1.羊水栓塞是在分娩过程中羊水突然进入母体血液循环引起的急性肺栓塞,过敏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肾功能衰竭或猝死的严重分娩期并发症;2.羊水栓塞发病迅猛,难以预料,死亡率高,抢救成功率低;3.因无尸体剖检,无法确定病历死因。对此,双方对鉴定结果均无意见。
调解员分析案情后,决定分别与双方面对面沟通做其思想工作。首先,调解员针对鉴定结论对刘某某家属进行了讲解,阐明由于刘某某自身出现不可预估的因素,加之刘某某也应承担在医疗过程中不确定因素导致的医疗风险,希望刘某某家属能正确认识到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理性配合调解人员开展工作。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因此,调解员与医方充分分析了某医院在诊疗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及应承担的责任,指出某医院对患者羊水栓塞的治疗虽然符合诊疗规范,但在此纠纷中无法起到对患者死亡免除次要责任的作用。对此医院表示认可,同意调解员的意见。
通过上述调解工作后,刘某某家属主张赔偿各种损失共计900000元,某医院表示赔偿金额过高,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理确定赔偿金额。调解员向纠纷双方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调解员劝说刘某某家属依法主张医疗损害赔偿金额;同时又与某医院沟通,劝说医院在合理、合法的赔偿范围内予以接受,同时考虑医院声誉的负面影响等,适当提高赔偿额度。经调解员反复沟通,纠纷双方同意执行调解意见。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经综合测算后,刘某某死亡赔偿金额共计1147010.24元。其中死亡赔偿金32975元/年×20年=659500元、误工费172.2元/天×4天=688.8元、住院伙食补助100元/天×4天×2人=800元、护理费106.36元/天×4天=425.44元、住宿费100元/天×4天=400元、鉴定费25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丧葬费5166元/月×6个月=30996元以及医疗费6500元。此外,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如下:一子(12周岁)城镇户口生活费(18-12)×22744元/年=136464元÷2人=68232元、婴儿(刚出生)城镇户口生活费22744元/年×18年=409392元÷2人=204696元、父亲(63周岁)农村户口生活费[20年-(63-60)]×11463元/年=194871元÷3人=64957元、母亲(65周岁)农村户口生活费[20年-(65-60)]×11463元/年=171945元元÷3人=57315元。参考医学评鉴意见及患者家属的实际情况,最终确定赔偿比例为41%,实际赔偿金额约为470274.2元。最终,医患双方对调解意见表示认同,自愿签订调解协议。至此,本案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得以圆满化解。
【调解结果】
2020年1月中旬某日,医患双方在通辽市医调委的主持下自愿签订了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医方同意于本次协议生效后一日内向患方一次性支付经济赔(补)偿款470274.2元。
2.死者家属承诺本次纠纷为一次性终结,今后不会再向医方提出任何要求。
协议签订完毕后,市医调委协助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本纠纷中,调解员耐心安抚患方情绪,引导双方合理、合法解决纠纷,从专业的角度结合医学法学知识,深入浅出地讲解纠纷所涉及的知识,做到通俗易懂、令人信服,为医患双方打造平等沟通的桥梁。本纠纷从接案、鉴定、调解、结案历时10天。通辽市医调委与通辽市医鉴办合署办公所产生的快速鉴定与快速调解配合模式,进一步缩减纠纷解决的时间,避免了事态扩大。调解员坚持说实话、谋实事、出实招、求实效,把雷厉风行和久久为功有机结合起来,达到了化解矛盾,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的目的,同时向患方宣传了法律法规和医学常识,又为医方规范诊疗行为敲响了警钟,起到了一定的宣传与教化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