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胡某与上海市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09-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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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RTHZ1594976759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胡某入职上海市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教师工作岗位已1年多。自2019年7月起,公司拖欠胡某的部分工资、奖金及津贴,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的工资未发放。胡某曾多次向公司负责人讨要上述款项,但公司以受疫情影响无资金为由,要求胡某等到公司正常复工后再向其发放拖欠款项。
双方协商无果。2020年5月初,胡某申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静安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委托对胡某与上海市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分别与申请人胡某、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方某进行电话联系,在确认了双方都愿意接受调解之意愿后受理了本案。考虑到现阶段疫情还未彻底解除,调解员通过电话进行调解。
通过与胡某通话,调解员了解到胡某于2018年9月入职公司后,公司多次拖欠或少发工资。胡某表示:1.2019年12月的工资中有3000元的差额没有收到;2.2020年1月的工资未全额收到;3.2020年2月到4月未收到工资;4.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有14000元的奖金没有收到。在通话调解中,胡某情绪激动,称自己是外地来沪人员,今年过年后回上海复工,但受疫情影响公司让其在家自我隔离并待命复工。直至4月下旬,公司以经营不当为由单方面与其解除了合同。
调解员及时安抚了胡某的情绪,随后立即电话联系方某了解情况。方某表示,受疫情影响,公司现在仍不能正常复工。目前,外地员工回到上海后需要居家隔离等待复工。如若员工都按照疫情以前的标准要求公司给付工资的话,公司复工后将无法运转。方某希望胡某体谅、理解公司当下的困境,表示公司并非不支付工资,而是打算复工后再支付工资。
与双方通话后,调解员理清双方诉求,梳理出矛盾焦点在于公司希望胡某能够理解公司现在所处的困境,适当降薪与公司共渡难关。而胡某希望足额拿到拖欠自己的工资及奖金以缓解自己的生活压力。
次日,调解员再次电话联系劝说方某,向其告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更何况在疫情之前,某公司已拖欠胡某部分工资和奖金,已经属于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听完调解员对上述有关法律规定的宣讲后,方某表示愿意妥善处理此事。调解员见方某的态度有所改变,于是适时提出建议:一是对于疫情前拖欠的工资等款项应当足额补发给胡某;二是疫情期间有关工资等款项的给付数额可以依据法律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与胡某进行协商确定。同时,在与胡某交流时,调解员建议胡某也做出适当让步,让在疫情中损失严重的公司有个缓冲余地。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被申请人上海市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分5次支付给申请人胡某人民币共计25709元整;
2.申请人放弃其他申请请求;
3.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
4.其他双方无异议。
【案例点评】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给人们的生活、企业生产造成重了大影响.围绕着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层出不穷。疫情以来,因疫情影响而申请劳动仲裁的案件增长迅速,导致此类案件不同程度的积压,使得在整个仲裁过程中所耗的时间被拉长。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但能缓解劳动仲裁的工作量,而且使得解决纠纷更及时、更便捷。同时,疫情期间调解员灵活运用在线调解,抓住矛盾焦点,在维护好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寻找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双方之间利益的平衡点,利用好特殊时期的有关政策做好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