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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县武某家属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例

  • 案例时间:2020-09-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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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NRTHZ1594954692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武某,男,74岁。2019年11月某日,因“前列腺增生”收入铁岭县某医院住院治疗。5日后进行手术。院方分别在武某血压158/90mmHg,心率85次/分时给予麻醉前用药。18时25分开始诱导麻醉,诱导平稳后给予插管顺利。术中储蓄数组丙泊酚、舒芬、地佐辛,吸入七氟烷维持麻醉。18点50分开始手术。行前列腺电切术,术中血压、心率小幅波动,调整麻醉药物浓度后平稳。19时55分手术结束。静脉给予氟马西尼0.5毫克,纳洛酮0.2毫克,间隔分次放下双下肢,约20点05分恢复自主呼吸。20点10分自主呼吸良好。呼唤名字睁眼,不能耐受气管导管,自己抬手欲拔管,嘱患者张口吸出口腔分泌物后拔除气管导管。随后出现躁动,言语激动,无法沟通。家属安抚无效,给予镇静药后回手术间监护吸氧。测血氧82%,血压82/45mmHg,心率61次/分,给予面罩加压供氧。约21时突然呼吸心跳出现躁动,给予镇静剂镇静,回手术间后又出现心脏骤停。经心肺复苏后恢复生命体征,直接转入ICU,给予气管切开辅助呼吸机治疗,一直处于浅昏迷状态。12月某日转入嗜睡状态。2020年1月某日,突发室颤伴无自主呼吸,经抢救无效确定临床死亡。

医患双方因责任认定和赔偿无法达成一致,于2020年1月某日共同来到铁岭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希望通过调解解决本起纠纷。

【调解过程】

医调委在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受理了该案件,按程序分步骤,分头组织实施调解工作。首先,调解员对医患双方进行了人民调解告知,确认彼此身份、确定双方委托代理人,并指导双方填写申报纠纷的各种材料。其次,对武某家属进行必要的心理抚慰,平复其焦躁情绪,问询相关情况,了解掌握其真实想法和诉求。武某家属认为,铁岭县某医院在武某麻醉未清醒且呼吸和血压都不稳定的状态下就给予注射镇静剂,导致麻醉药过量,造成武某死亡。因此,铁岭县某医院在治疗中存在过错,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要求赔偿80万元。之后,调解员与铁岭县某医院沟通情况,了解医院对此案的看法和能够承担赔偿责任的底线。铁岭县某医院认为做尸检以体现公平公正,明确原因,再按照责任明确赔偿事宜。但武某家属坚决不同意尸检,愿意承担不做尸检的责任。

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调解员邀请了医学专家进行鉴定。专家评鉴意见如下:术前检查相对完善,具备一定手术指征,手术时机尚可。麻醉诱导用药种类及剂量得当,麻醉维持药物符合临床常规。心脏骤停原因不排除患者高龄,合并高血压病史造成的应激反应加重心脏负担,可能导致心源性心跳骤停,也不排除肺梗塞导致心脏骤停。昏迷原因不排除老年患者脑血流供血不足致低氧造成,目前临床检查结果不能证明与麻醉相关。死亡原因系老年患者长时间ICU支持治疗心肌耗氧增加心脏负荷过重,应激反应致恶性心率失常,导致心脏功能衰竭死亡。院方应负对等责任(无尸检),即50%的责任。

随后,调解员将医疗专家评鉴结果告知双方,武某家属表示对医学专家的评鉴结果基本同意,但看铁岭县某医院能赔偿多少,不应由其承担ICU的费用。铁岭县某医院表示同意医疗专家评鉴结果,不同意退回ICU的费用,认为应按医学专家的评鉴结果然承担责任。武某家属对医院赔偿额度不满意,要求进一步协商。

调解员把武某家属请到了医调委,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调解员向武某家属摆事实讲道理,告知武某家属此次调解依法依规,赔偿金额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至第三十五条关于赔偿金额计算的相关规定和2019年度辽宁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计算的。依据城市常住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院方赔偿金额包括:医疗费122067.48元、护理费144.48×53天=7653.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53天=2650元,营养费50×53=2650元,交通费200元,死亡赔偿金37342×6=224052元、丧葬费34546元,合计393819.18元。依据医学专家评鉴意见,院方责任比例50%,实际一次性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96909.59元。如果要求在赔偿的基础上退回ICU费用属于重复赔偿。

经过调解员细致的讲解和法律法规的宣传,耐心解释做工作,武某家属最终表示理解,同意赔偿数额,最终接受调解结果,双方达成共识。

【调解结果】

调解员经过几轮“背靠背”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共识,医患双方签订如下调解协议:

1.医院一次性给付患方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96909.59元;

2.此案一次性终结并签订协议书,医患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及理由再主张权利。

同时,双方共同申请了司法确认,以确保此协议的法律效力。法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医调委作出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

【案例点评】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是一个高专业性、高技术性的工作。由于医疗本身专业性很强,一些医学上的知识甚至是常识,并非所有患方都知道或者明白。而对于法律上的问题,有时候也需要人民调解员向家属去解释。因此,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医疗纠纷时,不仅要将专家和医调委做出的结论告知患方,更要针对患方对医方的各项质疑做出解答,力求解开患方心结,从而达到化解医患矛盾的目的。本案中,医调委本着“自愿、合法、公正、保护患者利益、维护医院形象”的原则,让医患双方充分表达意愿,找出双方纠纷的焦点,做出合理的调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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