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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程某家属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07-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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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YRTHZ1594712611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患者程某,女,66岁,于2019年5月某日因“腰部疼痛及双下肢疼痛、酸胀10余年,加重1个月”为主诉入住河南省某医院。后经相关检查后确诊为多发性骨髓瘤。在该院化疗过程中,程某出现反酸、呕吐、中上腹撑胀症状,对症治疗后症状减轻。后程某出现双上肢、背部及腹部末梢神经炎,口服止痛药无效,医院给予吗啡止痛,症状缓解。2019年7月某日,程某出现窒息、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临床死亡。

针对这样的结果,程某家属无法接受,认为程某死亡与医院治疗措施不当、救治不及时有直接关系,多次就此事到医院讨要说法。院方多次建议通过鉴定、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均遭到程某家属拒绝。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医患双方共同到郑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医调委受理此纠纷后,为充分掌握案情及医患双方态度,直接约见双方面对面协商。调解员首先确认双方当事人身份并告知调解原则、调解纪律、回避事项以及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表示医调委不会偏袒任何一方,会依法公正调解。随后,调解员认真听取了双方陈述。院方认为,对程某诊断明确、治疗措施得当。程某出现窒息时,床边无人陪护。程某家属在未告知医护人员的情况下离开病房,未履行陪护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医院的抢救措施符合程序,无明显医疗过错。患方认为,程某出现肠胃不适与医院的诊疗有关,且院方未及时准确对症治疗,造成程某肠胃不适症状加重;医院应急抢救机制不到位,致使程某未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在程某刚窒息的关键几分钟内,仅有值班医生和护士2人参与抢救,麻醉科医生40分钟后赶到,麻醉医生到后才采取插管抢救;陪护人员无任何责任,院方对程某死亡负有全部责任,要求免除程某住院费用并赔偿160万元。

针对医患双方的诉求,调解员认为调解本案的关键在于确认以下两点:1.院方对程某的诊疗是否存在过错?2.程某死亡与院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避免双方争吵,调解员展开了背靠背的调解,围绕双方的争议点,分别对双方进行疏导。首先,调解员对患方选择通过合法方式解决问题的做法给予肯定,并耐心向其讲解诊疗活动的高风险性,希望家属控制情绪,理智地与院方共同协商解决问题,让家人从痛苦中解脱出来,尽快回到正常生活轨道。其次,调解员与院方沟通,希望医院能够正确面对问题,理解患方因失去亲人而产生的情绪波动。期待双方能够共同努力,尽快协商解决问题。经过疏导,双方情绪缓和,均表示愿意继续尝试协商解决争议。

针对程某家属对治疗过程的质疑,调解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告知程某家属要明确院方是否存在过错,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在未鉴定的情况下让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缺少法律依据。经过反复耐心的疏导,程某家属主动向调解员询问相关的法律知识,对于存在的疑问,调解员一一给予解答,从法律的角度给予相应的建议。最终,程某家属同意通过鉴定依法解决争议。

针对鉴定费用如何垫付的问题,调解员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之规定,从公平的立场,建议双方各自垫付百分之五十,得到了医患双方的认可。

随后,医患双方经过协商,委托医调委选择北京市某司法鉴定所进行医疗事故鉴定。3个月后,北京市某司法鉴定所下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医院对被鉴定人程某的诊疗行为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1)对患者的病情监护重视不足,告知不充分;(2)对患者发生误吸等风险的预防不足,未尽谨慎注意义务;(3)对患者的观察、护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患者窒息情况;(4)对患者胃肠道不适症状重视不足,未积极完善检查并给予胃肠减压术等治疗措施,减轻患者痛苦;(5)抢救记录书写不完善、不规范,因抢救记录不完善,无法评估抢救措施是否及时有效、合理。2.医方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中的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与被鉴定人程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调解员及时向双方送达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医患双方均表示对该司法鉴定意见无异议。依据鉴定意见,调解员多次积极组织双方到医调委进行协商,并向双方宣传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的规定,并依据规定,在法律顾问的帮助下计算出相应的赔偿金额。依据鉴定意见明确的责任比例,医患双方展开了多轮的协商,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双方本着友好协商、互让一步的原则,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如下:

1.院方一次性赔偿程某家属276056.25元,该费用包括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等规定,院方应向程某家属支付的全部费用。

2.院方在2020年3月某日前以转账方式给付上述赔偿款后,医患双方本次医疗争议即告终结。今后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再以此纠纷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也不得损害对方名誉。

3.双方确认,本协议系医患双方充分协商后的结果,在此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等情形。

4.医患双方如认为有必要,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辖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经回访,协议已得到履行,双方均对调解结果感到满意,并对调解员的努力表示感谢。

【案例点评】

医疗纠纷因其具有较强的对抗性和专业性,对调解员的调解技能和医疗、法律专业素养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调解医疗纠纷时,稳控情绪是前提、划分责任是基础、依法调解是关键,需要调解员予以准确把握。在本案中,调解员始终保持公正、中立的立场,认真倾听当事人诉说,用真诚赢得双方信任,准确找出双方争议点,引导双方通过鉴定依法解决争议,并依据鉴定意见促使双方达成协议,最终圆满化解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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