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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家属与宁德市蕉城区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08-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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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RTHZ1592880503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患者陈某以“上腹痛伴柏油样便3天”为主诉于2020年4月某日到宁德市蕉城区某医院(以下简称“某医院”)就诊。医生接诊后以“急性上消化出血,消化性溃疡,重度贫血,急性肾功能损伤,低蛋白血症,痛风”收住重症医学科。医生在诊断中了解到,患者“痛风”病史5年,长期服用止痛药,饮酒40余年既往史。患者3天前服用止痛药后出现上腹痛,伴排柏油样便。

某医院经过检查检验后发现患者胃肠道穿孔。考虑“上消化道穿孔、急性弥漫性腹膜炎,上消化道出血、重度贫血、急性肾功能衰竭、低蛋白血症、双侧胸腔积液、心包积液、腹腔积液、痛风、左肾结石、右侧股骨头坏死”转外科。经术前谈话,告知患者家属病情与手术风险,患者家属知情同意后于当日进行手术治疗。

术后2天,患者突发呕血,某医院立即组织抢救。后患者经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某医院认为患者死亡原因如下:1.患者上消化道穿孔,急性弥漫性腹膜炎,上消化道出血,重度贫血,急性肾功能衰竭,低蛋白血症,双侧胸腔积液,心包积液;2.患者年龄大,病情重,由ICU转入,经急诊手术抢救治疗,病情有所改善,但因患者痛风,长期服用抗炎镇痛药物,造成胃肠粘膜的损害,以及术后应激等可能诱发胃肠粘膜出血;3.患者术前即出血,凝血功能紊乱,造成再次出血以及诱发心跳骤停。

患者陈某家属认为,医院在处理病情期间未能充分考虑患者病情情况,存在救治偏差,导致患者突发意外死亡,要求医院给予相应赔偿。医患双方自行协商未果,由此引发纠纷。2020年5月某日,患者陈某家属向宁德市蕉城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医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区医调委接到陈某家属申请后,向某医院发出通知,询问该医院是否同意参加调解,该医院同意调解。区医调委当天受理了医患双方的调解申请。区医调委搜集了医患双方调解申请书、患方身份证明材料、医患双方处理纠纷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医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医方参与此次诊疗相关医生执业医师资格证、患方此次诊疗记录等材料。通过分析以上证据材料,区医调委对死者的儿子陈某某以及区某医院医生张某开展调解调查,询问患方陪护人员当时在场陪护时的情况,同时向医方经管医生张某了解诊疗、护理、变症过程的基本情况,从而掌握了诊疗的基本过程以及医患双方矛盾争议点。

陈某家属认为:1.患者在手术后恢复不错,后来突然呕血,医院术后用药不当引发患者呕血;2.患者呕血后医院抢救不及时;3.区某医院应当赔偿10万元。某医院认为:1.患者术后用药无不当之处。患者术后恢复良好,血色素复查较术前明显改善,无继续出血表现;2.患者术后无呕血、胃管及腹腔引流管无出血表现,患者亦未诉有明显腹痛、腹胀等不适;3.患者当时发病急,属突发情况,当班医生和护士第一时间进行抢救,并请ICU、麻醉科等相关科室联合抢救,对其积极心肺复苏近2个半小时,但最终患者抢救无效死亡。因此院方认为在救治中手术方式合理、措施得当,救治过程中无过错,不需要因此次诊疗给予患方家属经济赔偿。                         

由于双方对陈某死亡原因及是否赔偿上存在较大争议,调解陷入僵局。区医调委调解员告知医患双方可以就患者死亡原因申请尸体检验,明确死因。同时可以就某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参与度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但陈某家属明确拒绝尸检,也不考虑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为尽快平息纠纷,医调委组织有医学从医经历的调解员和法律专业人员详细查阅病历,从医学和法学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议。同时区医调委就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向专家库的专家咨询。专家讨论分析认为,某医院在手术风险告知上存在不足。于是区医调会单独与某医院沟通,告知某医院在手术风险告知上确实存在不足。死者由于痛风长期服用止痛药,存在胃粘膜多处损伤甚至穿孔的可能,而医院术前风险告知不够,导致死者家属预判不足,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议区某医院就此次患者死亡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某医院坚持认为救治过程无过错,只愿意给予死者家属3万元人道主义补偿。此金额与死者家属提出的10万元的赔偿诉求相差甚远。为此,医调委又多次背靠背与双方沟通,重申某医院医疗过程中的不足,以及死者自身年龄大、有慢性病等身体情况,最终医方改变了毫无责任的判断,死者家属也降低了诉求。在调解员主持下,医患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1.某医院一次性支付陈某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总计人民币5万元;

2.陈某家属领到上述款项后,不得以该纠纷为由再次追究某医院及其相关医护人员任何责任;

3.陈某家属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干扰某医院正常诊疗秩序。     

【案例点评】

本案医疗纠纷中,区医调委调解员向双方调查了解案件事实,细心讲解法律规定,并能适时向专业人士和专家咨询,用专业知识向医院和患者家属有力说明双方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让双方感受到区医调委调解员的细致、专业、中立,使双方都能信任区医调委。经区医调委引导,陈某家属能平和对待亲属死亡的事实,医方也改变了毫无责任的判断,客观认识到诊疗过程的不足,让双方在调解过程中逐渐缩小差距,促使纠纷得以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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