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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池某与董某的生产经营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07-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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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RTHZ1592548278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份,北京市怀柔区某村村民池某响应春耕复产号召,办理了养蜂营业执照,将自家承包地用于养蜂。未料遭到了相邻承包田主人董某的不满。董某因对蜂毒过敏严重,要求池某将蜂巢挪走。双方因此发生了矛盾。

池某与董某找到村民委员会解决此事,却因分歧过大没有结果。双方的矛盾进一步激化。之后,镇人民调解委员根据双方申请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

此事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了落实疫情防控的要求,减少三方的见面频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镇调委会采取了“电话沟通+现场协议”的方式开展调解。

调解员首先通过电话方式分别向池某、董某核实情况,对事情的来龙去脉进行了调查核实。村民董某家的承包地与池某相邻,其由于曾被蜜蜂严重蜇伤,且对蜂毒过敏导致住院治疗,因此非常害怕蜜蜂。得知池某在相邻承包地养蜂后,不敢再到自家田地里耕种,遂要求池某将蜂巢挪走,不让池某在其承包地里养蜂。池某则认为,自己养蜂是在自己的承包地内,并没有占到董某的地,所以不构成妨碍,对董某的要求拒不理会。在听取了当事人各自的意见后,调解员发现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养蜂所造成的影响上。考虑到双方剑拔弩张的关系,调解员决定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对当事双方分别进行劝说。

调解员首先与池某到承包地实地查看情况,并在途中劝说池某蜜蜂养殖可能会对别人造成影响。随后又进一步从法理角度进行解释。调解员告诉池某,蜜蜂属于昆虫的一种,而昆虫又属于动物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第八十四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若饲养动物妨害他人生活,受害人有权提出诉讼要求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池某表示自己养蜂并不想影响到别人,但自己年事已高,打理耕地力不从心,不养蜂就断绝了收入来源,自己也不知道怎么办才好。

调解员在了解到池某的难处后,给出了建议,请池某考虑承包董某的地,按年交付租金给董某,这样既不妨碍池某养蜂,董某也有了收入。看到池某态度转变,调解员立即联系了董某,向董某阐述了池某想租赁董某承包地的想法,并采取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方式对其劝说。董某也表明了自己的态度,自己在村内种地年均收入很低,而且自己年龄大了,在地里干农活也愈发吃力,与池某发生矛盾只是因为前几次与池某沟通时池某态度不好,自己心里咽不下这口气,现在既然池某肯与自己好好沟通,心里也就舒服多了,愿意考虑池某租自家承包地的提议。

看到当事人双方态度的转变后,调解员来到村内把两人请到一起,讲明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表示希望大家本着互相尊重、互相理解的原则,以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为最终目标。

双方初步达成口头协议:董某将自家的承包地以每年捌佰元整(¥800)转租给池某,租赁年限到池某不再养蜂为止。第二天,调解员发现双方当事人对于承包地中的果树数量还存在争议。于是调解员与2人共同前往争议所在的承包地实地查看,最终明确:董某承包地内有小梨树33棵、栗子树6棵、较大棵核桃树1棵、小核桃树1棵、李子树1棵。董某提出,在池某租地期间,应对树木精心维护,不得有意损毁董某的树木。同时,池某也提出承包地转租期间,董某不得到承包地进行管理。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以下调解协议:

1.董某将自有的半亩承包地以每年捌佰元整(¥800)转租给池某,租赁年限直至池某不养蜂为止;租赁期不满1年的,应按1年租金给付,且在退租后不退还租金。

2.池某养蜂期间,董某不能到其已转租的承包地处进行管理,如遇到被蜜蜂蛰的情况,池某不负责任,同时董某不能要求赔偿。

3.董某的承包地有小梨树33棵、栗子树6棵、较大棵核桃树1棵、小核桃树1棵、李子树1棵。在池某租地期间,不允许有意损毁董某的果树,并应精心维护。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果树损毁的,退租时董某不能向池某要求赔偿。

4.给付方式:每年年底先行给付下一年的租金,以现金形式一次性给付。

5.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双方当事人应遵守本调解协议规定,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不得反悔。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由于前期沟通充分,双方顺利签署了《调解协议书》,池某当场就将第一笔租金交给了董某,双方的纠纷就此解决。

【案例点评】

首先是“稳”字当先,安抚情绪,避免矛盾激化;其次是“调”字随后,协调帮助化解矛盾。万变不离其宗,最终是“法”字为根,综合运用法律知识,有理有据开展调解,令人信服。

正值疫情期间,为让群众顺心居家避疫,镇调委会在做好自身防护的情况下,对辖区内涉及春耕生产的纠纷进行调解。整个调解过程虽有争议,有吵闹,但在镇调委会调解员耐心安抚、悉心劝解和全力调解的情况下,终于将双方当事人的情绪控制下来,思想统一起来,分歧化解下来。

疫情期间,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了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是村民更好地居家避疫的一剂强心剂,更是和谐乡村的一道保护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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