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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彭某物业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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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RTHZ1592272464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彭某系重庆市渝北区某小区某栋一楼房屋的业主。2019年4月,在小区物管办理了装修手续。同年6月,彭某在装修过程中擅自改变房屋入户大门方向、封闭原大门,在楼栋背面修建入户大门,侵占小区公共绿化带用于修建入户道路,把原硬化的入户道路改建为高于小区绿化带路沿的私人花坛,影响了小区其他业主的出行,由此引发了小区其他业主的不满,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人员经过实地查看后下发了《装修整改通知书》,但彭某仍一意孤行,坚持修建私人花园和改建入户大门,并与小区物管公司发生口舌争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无奈之下以彭某侵占业主共有权为由起诉至渝北区人民法院。渝北区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后,考虑到纠纷双方之间的特定关系,将该纠纷委托于渝北区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纠纷后,于2019年7月某日安排调解员对该纠纷进行调解。在调解调查过程中,调解员实地查看了现场,并走访了涉案小区部分业主。

2019年7月某日,调解员通知纠纷双方到诉前纠纷调委会驻院调解室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倾听了某业主委员会的诉求:1、要求彭某立即恢复某栋原大门三角形门檐造型外观;2、恢复原大门外公共绿化带;3、恢复其擅自重新修建大门导致侵占的公共绿化面积。彭某听完诉求后当即表示,无法恢复原大门三角形门檐造型外观、原大门外公共绿化带、侵占的公共绿化面积。并解释说原先的大门朝向出行不便,导致重新修建了入户大门,原大门封闭后,大门外的硬化道路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光秃秃的也不够美观,所以才修建了一个花坛。没想到其他业主不仅不理解,还埋怨自己私自圈地。至于屋后侵占的公共绿化带,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因为新修建的大门外原本是没有道路的,总是需要一条入户道路的,毕竟不可能在绿化带里面踩来踩去。

调解员在认真听取双方陈述后,理清思路,找准症结,抓住双方的主要矛盾,耐心细致地为双方分析。首先阐明彭某改建属实,双方对此事实没有异议。某业主委员会的关注点就是彭某为了方便自己出行擅自把原入户大门封闭,影响了小区的整体楼栋风格,并且修建的高沿花坛也影响了其他业主的出行安全。彭某则认为自己改建的是自己家大门,花坛也是修在自己家入户道路位置,并没有损害其他业主的权利,坚持不同意恢复,并质疑某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对自己提出诉讼。

根据此种情况,调解员单独对彭某进行调解。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参与物业共有部分维修、更新、改造的竣工验收;协调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全体业主参加因物业管理活动发生的诉讼或者仲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的相关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调解员指出,某业主委员会作为合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对物业范围内的业主都具有管理权利,彭某擅自对已经房屋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的商品房进行外观更改,本身就是不合法的。现在业主委员会要求其恢复原状,也是合理合法的。并劝告其在寻求自己方便的同时,也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为了一己私利损害到其他业主权利。彭某表示入户大门已经重新修建,无法恢复,对于影响其他业主出行的高沿花坛,可以考虑拆除。

最后,调解员根据彭某提出的具体问题与某业主委员会沟通,指出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之间的特定关系,若双方矛盾激化,一定会影响小区和谐稳定。建议认可彭某已经修建的新入户门和入户通道,要求彭某把原大门前修建的花坛沿壁改为与小区绿化带高度一致,并种植绿色植物。某业主委员商量后同意此建议。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成功调解此纠纷。

2019年7月某日,彭某来电表示正在对花坛进行拆除工作,准备尽快完成整改。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1.彭某于2019年8月某日前恢复原大门前绿化带(保持与小区公共绿化带路沿一致高度)。

2.某业主委员会自愿放弃其他要求。  

2019年8月,调委会对双方进行电话回访得知,彭某已经恢复前门绿化带,并种植绿植,双方无后续矛盾产生。

【案例点评】

在社区生活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矛盾和纠纷,如果处理不当或多或少会影响社区和谐稳定。其实社区的物业纠纷大部分都是些小事,但就因为双方互不相让,导致矛盾激化,业主与邻居、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恶化。因此应秉持着“方便生活,团结友善和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小区中的物业纠纷。

本起纠纷,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起诉材料后,分析判断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进行化解,第一时间向当事人释明了人民调解的特点和优势,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这种非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诉前纠纷调委会驻院调解室接受委托后,通过诉调对接成功化解此次纠纷,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诉调对接化解矛盾,以一种利民、便民、新型、快捷的纠纷解决途径,既降低了诉讼成本,又减轻了当事人讼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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