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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刘某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08-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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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NRTHZ1592269856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患者刘某于2018年4月在大连市某医院住院期间,由于肺部不适医院给予胸部CT检查:右肺底炎症,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纵隔多发淋巴结影;食管壁增厚;脂肪肝。同年10月底,患者单位进行体检,由体检医院再次拍摄胸部CT时,影像诊断结果显示左肺有直径1.4cm大小结节,不排除恶性,建议患者进一步详诊。拿到体检报告后,看到此项诊断结果,立即去到当地三甲医院,进行了详细的检查。当日即被三甲医院收治入院,同时通过CT片上显示的结节大小以及影像生理结构特征,就诊医院科主任告诉家属,结节属于恶性的概率很高。经过相关一系列的检查,于2019年1月21日,在全麻下行胸腔镜左肺上叶尖后段癌根治、胸膜粘连烙断、胸腔穿刺置管、积液引流术。术后病理报告,送检结果显示为低分化癌伴组织片状坏死,大细胞神经内分泌癌,可见脉管内癌栓。

刘某认为其2018年4月份在某医院住院期间时,从CT胶片影像依然清楚地呈现出了病灶处的结节,直径大小为0.8cm,但医方给出的CT影像诊断并未对此处病灶做出提示,也没有对左肺结节影像做任何描述及有效诊断建议。某医院存在漏诊,导致延误治疗,要求某医院赔偿10万元。某医院承认存在漏诊,但认为此事件并未对患者本身造成严重后果。发现时结节大小0.8cm与刘某体检发现手术时的1.4cm均属于癌症分期的同一期(I),也并未导致病情恶化加重,也没有对手术造成任何影响。

医患双方因责任认定和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于2019年7月某日共同来到大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希望通过调解解决本起纠纷。

【调解过程】

医调委受理此案后,针对医患双方的调解诉求,在及时召开案例分析讨论会的基础上,组织调解工作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认真研究制定调解方案,并按程序分步骤、分头组织实施调解工作。

首先,调解员对刘某及时进行必要的心理抚慰,平复其焦躁情绪,问询相关情况,了解掌握其真实想法和诉求,听取其实质性要求、想法和意见。其次,调解员与某医院沟通情况,了解某医院对此案的看法和能够承担赔偿责任的底线。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了准确分析某医院当初漏诊的原因,明确某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从医调委专家库中邀请了2位胸外专家参与调解。专家意见:“某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刘某患有左肺上叶癌,某医院存在漏诊,未能及时诊断出来导致病情加重,在治疗上加重难度,患者的治疗周期加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至第三十五条关于赔偿金额计算的规定,比较某医院的过失和患者的原发病及医疗风险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确定某医院存在漏诊的责任,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宜。经专家和调解员对案件严谨、全面的分析,认为患者的心理期望赔偿数额与法律规定及实际判例是有差距的。

调解员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先是与刘某进行了交谈,明确某医院确实存在问题,应当给予适当赔偿,但赔偿数额不会太高。虽然刘某认为其现在的肺部病灶直径1.4cm,已经超过了1.0cm的最佳治疗时间,术后4周之内必须进行化疗治疗,以保证病人的癌细胞及时得到控制。根据癌细胞的分裂特性,如不化疗,病人的生存时间会大大缩短。可能1年、2年、也可能生存时间更短,给患者尤其是癌症患者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打击。但患者癌症是其自身疾病,应当引起足够重视,本地不是只有一家医院,完全可以到其他医院就诊以明确诊断、对症治疗,不能把过错全部归结于某医院。

调解员又与某医院联系,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调解员向某医院告知了专家意见中医方存在的问题,如果CT室医生认真仔细,临床医生经验丰富且不草率,及时确诊并对症治疗,就不会产生该纠纷,同时宣讲了诉讼对医院声誉的负面影响等,劝说某医院本着公平公正原则,在合法、合理的赔偿范围内予以接受。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明确告知法律法规对医疗损害赔偿有明确的标准和计算方式,即使提起诉讼程序,法院也会支持合理的诉求,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判决。经过调委会的劝导,双方达成共识,刘某和某医院同意调委会的调解意见。某医院按照30%责任比例赔偿刘某医疗费20594元、误工费5000元、护理费7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806元、住宿费3600元,合计40000元。

【调解结果】

调解员经过几轮“背靠背”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共识,医患双方签订如下调解协议:

大连市某医院同意一次性给付刘某医疗费20594元、误工费5000元、护理费7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806元、住宿费3600元,赔偿金合计40000元。此案一次性终结并签订协议书,医患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及理由再主张权利。同时,双方共同申请了司法确认,以确保此协议的法律效力。法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医调委作出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

9月,调解员电话回访了医患双方,询问协议履行情况,得知该协议履行完毕,双方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此次调解案件,为防止纠纷激化,调解员分别做双方工作,了解情况和诉求,面对当事人提出的不切实际的赔偿要求,调解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依责进行调解,从情理上与医患双方进行沟通,做通医院工作,依法承担过错责任,促进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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